导读:辽港股份:董事、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股 份”)董事、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收入分配政策,结合辽港股份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辽港股份领取薪酬的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
(二)在辽港股份承担具体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即同 时担任经理层成员或其他内部管理职务的董事);
(三)经理层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辽港股份不承担具体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及职工董事,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补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密 切挂钩的原则,确定董事和经理层成员薪酬水平,充分调动其 积极性。
第四条辽港股份董事会是薪酬管理决策机构。董事会下设 的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薪酬方案并组织绩效评价。
基准值的0.6-0.9 倍核定。
第十条基本年薪基数按照目标年收入的35%确定,绩效 年薪基数按照目标年收入的55%确定;任期激励基数按照目标 年收入的10%确定。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薪总水平(基 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之和)的60%。
第十一条基本年薪指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固定收入。基本年 薪按13 个月平均固定发放,并按百位数四舍五入取整。对当年 调整基本年薪的经理层成员,年终双薪(第13 个月基本年薪) 标准按任职天数分段折算。
第十二条 绩效年薪指与经理层成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 挂钩的浮动收入。根据相关管理机制和要求,经理层成员绩效 年薪根据辽港股份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清算 核定。
正职经理层成员的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核 定,副职经理层成员的绩效年薪合并成绩效年薪总包,可在总 额内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三条绩效年薪的支付安排:
(一)根据辽港股份经营管理实际,对经理层成员按照不 超过绩效年薪基数的20%对其绩效年薪进行预发,预发绩效年 薪按12 个月等额发放。
(二)绩效年薪清算核定后,部分于次年一次性发放,部 分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年度绩效年薪的20%,
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 年。在延期支付时段内,应遵循等分 原则安排支付,不得前重后轻,每笔支付时点应间隔12 个月; 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项目未按期完结的,应再延后支付。
第十四条 任期激励收入指与经理层成员任期绩效考核结 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根据相关管理机制和要求,经理层成员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辽港股份三年任期战略考核结果及个人任期 考核结果清算核定。
正职经理层成员的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绩效考核结果直 接核定,副职经理层成员的任期激励收入合并成任期激励收入 总包,可在总额内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五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三年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清算支 付,不得安排提前预发。
第十六条经理层成员发生调动、退休、离职、退居二线等 情形时,不对其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提前清算,按辽 港股份整体安排正常清算;绩效年薪延期支付部分不得提前支 付,应严格按照支付时点要求安排发放。
第十七条经理层成员退居二线后,原则上按不坐班管理, 基本年薪根据有关决定执行,不发放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八条经理层成员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 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九条除以下情形外,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 其他货币性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高新工程津贴、国家科 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 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
(二)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相关补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 参加评审、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
(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 性集体福利。
第二十条 经理层成员领取实行货币化改革后的通讯补贴 和公务交通补贴,不纳入其薪酬总水平管控范围,但应申报纳 税,并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通过制度化标准予以管理。
第四章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第二十一条 辽港股份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 追溯重述时,应对董事、经理层成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二条 董事、经理层成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辽港股份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 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辽港股份党委对董事、经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进行前置研究讨论。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经理层成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 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辽港股份应披露每位董事、经理层成员的年 度薪酬情况、税前薪酬总额、考核依据、递延支付及追索情况、 是否在关联方获取报酬,并披露全体合计薪酬金额。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特殊情况,有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或辽 港股份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管理规定的,视情况形成方案或意 见,经辽港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按相应程序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港股份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人 力资源部是执行本办法的日常管理部门,需要依据本办法决定 相关事项时,由人力资源部形成方案或意见,报辽港股份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辽 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辽港股份发人 资字〔2023〕9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