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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总经理工作细则

导读:闽东电力:总经理工作细则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6 月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 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 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 定及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总经理应当充分考虑并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 公正原则,妥善处理与关联方的关系。

第四条总经理应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竭力优化经营管 理,努力开拓市场,全面促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公司的综 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五条总经理应当严格自律,遵守公司章程,依法依规经营,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和活动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开展。

第六条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 经理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七条公司经理层设总经理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经理层成 员的每届任期为3 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 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 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分工

(十三)拟订公司定期报告;

(十四)执行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决议;

(十五)审批公司银行账户间资金调拨,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过程 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滞纳金;

(十六)拟订现金管理投资方案,组织实施现金管理投资活动;

(十七)代表公司签署其有权决定的协议及其他有关的文件;

(十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权:

第十四条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

(一)决定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单项金额在200 万元以下、一个 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二)决定公司研发新产品或开发、投资新项目前期经费单项金 额在200 万元以下、累计金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前期费用;

(三)决定单项投资总概算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且最 近十二个月内1000 万元以下投资项目金额累计不超过1 亿元;

(四)决定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金额在800 万元以下以及需要提 供相应抵押、质押担保事项,且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借款金额不超过 8000 万元;

(五)决定1 亿元以下的大额存单等保本型现金管理方案,一个 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2 亿元。

(六)决定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履约保函;

(七)决定单项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 在300 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及报废后相关资产的处置(以账面价值作 为计算依据);

(八)决定公司的单项资金在500 万元以下的技改资金投入;

(九)决定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诉讼与仲裁的有关事项;决 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的单项案值在1000 万元以下的财产诉讼保全;

(十)决定单项年租金在40 万元以下或租赁期限5 年以下的资 产租赁事项;决定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子公司之间的租赁事项;决定 公司业务委托运行、维护管理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0.5%的交易;

总经理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二)决定单笔不超过10 万元,一个会计年度同一事项或同 一单位累计不超过10 万元,一个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100 万元的现 金或资产的捐赠、赠与;

项;

(十三)决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相关事

本条款所称“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

第十五条副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应熟悉和掌握自己分管业务范围的工作情况,及时向总经 理反映,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 决议精神和总经理的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四)协调所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 公司统一、高效、坚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五)可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六)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总经理专项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和重 大投资项目资金审查工作,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订公司的基本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活动,保证公司财务工作遵守法律、 法规和财政、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避免公司出现财务风险;

(四)负责公司资金安排,建立融资渠道,平衡资金需求,保证 公司正常运转;

(五)负责公司的预算、决算管理,保证公司的预算、决算工作 符合会计准则、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审核;

(七)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 提出解决方案;

(八)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报,由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 办部门要注明密级或做重要提示,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负责收回。

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研究后被否决的议题,没有经过实质性修改 的,不得再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研究。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由公司办公室主任或其 指定人担任记录员,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 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决定。会 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次、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人员;

(三)会议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二十五条会议纪要经参会经理层成员会签后,由会议主持人 签发;会议纪要、决议或其中事项需要发文公布的,由经办部门负责 起草会签,办公室负责核稿印发,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实施,公司办公 室督办。

会议出席人员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对会议的决定承担责 任。会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加会议的与会者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与会者可以免除责任。对无故不出席会 议或出席会议在表决时不表明态度或表决时弃权者,亦应负相应的赔 偿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二)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经营管 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对公司发展、经营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按要求 报告工作。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上述报告义务。在经营 管理过程中发生《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应披露情况时,

总经理须即刻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责成各分 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 情况、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随时向董事长报告,报 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 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董事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总经理会同经理层拟订、报董事会审批。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规定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 细则相关规定,报董事会审议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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