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八亿时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八亿时空证券代码:688181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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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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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448.1546万股的
2.38%。其中首次授予
25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0%,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6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
26.29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778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7.20%,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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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除赵雷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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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权益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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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声明
...... 2
特别提示 ...... 3第一章释义 ...... 7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6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9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20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第十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7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9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1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3
第十四章附则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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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八亿时空、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本草案 | 指 |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 归属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 归属日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
、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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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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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如本激励计划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对激励对象的核实、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及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如生效、授予、归属、变更、终止等),公司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规定进行修订或调整的,则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及其所涉及的上述相关程序和职责,均按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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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上述激励对象均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人员,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6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
人(截至2025年
月
日)的
7.20%,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赵雷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赵雷先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承担重要责任,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系考虑到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以及表达出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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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除赵雷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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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其中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41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
202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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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截至2025年
月
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202,589股,占公司总股本134,481,546股的比例为2.3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33.626元/股,最低价为
28.955元/股,回购均价为
31.221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88,967.94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已按照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其中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4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25)。
根据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0),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592,9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34.85元/股,最低价为
27.69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29,336.28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票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总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方案总金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截至本激励计划披露之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795,569股,占公司总股本134,481,546股的比例为
3.57%。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448.1546万股的
2.38%。其中首次授予
25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0%,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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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80.00%;预留6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 ||||||
| 1 | 赵雷 | 中国 | 董事长、总经理 | 34.50 | 10.78% | 0.26% |
| 2 | 于海龙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6.00 | 1.88% | 0.04% |
| 3 | 邢文丽 | 中国 |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 4.00 | 1.25% | 0.03% |
| 4 | 张霞红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5.00 | 1.56% | 0.04% |
| 5 | 薛秀媛 | 中国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5.00 | 1.56% | 0.04% |
| 6 | 蒋明远 | 中国 | 副总经理 | 8.00 | 2.50% | 0.06% |
| 7 | 刘俊 | 中国 |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6.00 | 1.88% | 0.04% |
| 8 | 田会强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6.00 | 1.88% | 0.04% |
| 9 | 陈卯先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6.00 | 1.88% | 0.04% |
| 10 | 苏学辉 | 中国 |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 4.00 | 1.25% | 0.03% |
| 11 | 王杰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3.00 | 0.94% | 0.02% |
| 12 | 高立龙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3.00 | 0.94% | 0.02% |
| 13 | 郭云鹏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3.00 | 0.94% | 0.02% |
| 14 | 戴雄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4.00 | 1.25% | 0.03% |
| 15 | 王俊军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4.00 | 1.25% | 0.03% |
| 2、其他激励对象 | ||||||
| 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1人) | 154.50 | 42.28% | 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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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56人) | 256.00 | 80.00% | 1.90% |
| 3、预留部分 | |||
| 预留部分合计 | 64.00 | 20.00% | 0.48% |
| 合计 | 320.00 | 100.00% | 2.38% |
注:1、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上述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除赵雷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管理办法》认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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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或发生变化的,则归属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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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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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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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
26.2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2.57元的50%,为每股26.28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5.57元的50%,为每股22.79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1.89元的50%,为每股20.95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9.56元的50%,为每股
19.78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参照首次授予价格确定,为26.2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
26.29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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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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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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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要求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注:
、上述“营业收入”是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要求如下所示: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考核年度及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考核年度及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且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归属安排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 2026年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
|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 2027年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归属安排
| 归属安排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 2027年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 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 2028年 |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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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因此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当前发展水平、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整体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同时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要求,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 绩效考评结果 | A | B | C | D |
| 归属比例 | 100% | 90% | 8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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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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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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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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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配股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Q=Q
×n其中:
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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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
÷(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P=P
×(P
+P
×n)÷[P
×(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缩股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派息P=P
-V其中:
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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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
月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6月26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256.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51.78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2026年6月26日收盘价)
、有效期分别为:
年、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1392%、16.9939%(采用上证指数近1年、2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467%、1.2527%(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2个月、24个月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6年7月底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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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64.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 256.00 | 6,647.62 | 2,072.65 | 3,598.90 | 97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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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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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及其他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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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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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等原因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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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上述限制性股票不能办理继承或登记并给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不能办理继承或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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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