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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导读:巨力索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5 月15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6202600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误 导性陈述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2026 年5 月13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6 年5 月16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于2026 年6 月26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 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1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张云、杨超: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索具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巨力索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5 年12 月16 日以来,巨力索具多次通过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 提问的方式进行自愿信息披露,且多次回复均未正面回应投资者提问。其中,2025 年12 月15 日,投资者询问公司是否为长征十二甲提供产品。次日,公司回复称

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 万元罚款;

对张云给予警告,并处以300 万元罚款;

对杨超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 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 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 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 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公司治理 水平,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后续公司将持续 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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