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杭州园林: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尚处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 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 达的《应诉通知书》(2026)最高法民申984 号,琼海市农业农村局因与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琼民终95 号民事 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现将本次诉讼基本 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琼海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告”)于2017 年11 月签署《博鳌 大农业国家公园一期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由公司作为博鳌大农业国家公园一 期工程总承包EPC 项目的承包人。项目完工后,因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和项目 管理服务费,公司多次至被告处催要,被告承诺多次未兑现,至公司提起诉讼时 尚有3,822.2281 万元工程款未支付,382 万元管理费未支付。项目已经竣工验收 超过6 年时间,被告拖延巨额工程款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公司的合法权 益。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2 月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披露的《关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2024)琼96 民初292 号民事 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公 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涉案项目的结算价包括设计费、项目 管理服务费、勘察费和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费等,将合同总价与跟踪审计单 位审定的工程费混同,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对一审判决 存在异议,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 为,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 错误,法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 民初292 号民 事判决,琼海市农业农村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32,042,281.4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 月18 日、2025 年7 月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 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 01)、《关于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终审判决后,公司已收到琼海市农业农村局向公司支付工程款32,042,281.48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未收到逾期付款利息。
琼海市农业农村局因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2025)琼民终95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依 法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琼民终95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申请人 琼海市农业农村局向被申请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9,422,281. 48 元。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并于近日向公司送达了《应诉通 知书》(2026)最高法民申984 号。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处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 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6)最高法民申984 号。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