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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进展公告

导读:协创数据: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进展公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进展概述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 年3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6年4月8日召开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或非 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为保障公司及子公 司融资租赁业务顺利开展,并拓宽其他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公 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8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5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授信机构、授信 额度及授信期限将以最终银行和其他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实际审批为 准),该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授信 额度内可以以其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等担保,并同意接受公司及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本次申请授信品种包括 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贷款等,具体授信品种及额度分配、期 限、利率、费率等相关要素及抵押、质押、担保等相关条件由公司与

权人士在批准的额度内办理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无需 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宏泰新航开展的融资租赁交易

1. 企业名称:宏泰新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TG0Q7G

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4.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

5.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6.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8 号金银湖大厦 (金银湖199+)26、27 层

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金融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公司与皖江金租开展的融资租赁交易

1. 企业名称: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8871359H

3.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4. 法定代表人:左敦礼

5. 注册资本:390,000万元人民币

6. 注册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3#楼601 室

7. 经营范围:(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

留购价款为100.00 元整。

(二)公司与皖江金租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

1. 出租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 承租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 租赁物:服务器

4. 融资金额:合计人民币49,200.00 万元整

5. 租赁方式:直租

6. 租赁期限为60 个月,概算起租日为2026 年6 月26 日;

7. 租赁期满后的处理:除非本合同特别约定,租赁期间届满, 在承租人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租赁物由承租 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留购价款按“届时现状”进行留购。承 租人支付全部款项后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由于承租人一直占有、 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对届时租赁物的性能和状况不作任何声明和保证。 留购价款为1.00 元整。

四、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与宏泰新航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1. 质权人:宏泰新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 出质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 质押物:出质人与麦塔倍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应 收账款债务人”)签署的《算力技术服务协议》及《算力服务订单》 (包括合同正文、全部附件以及对合同进行的任何修订、补充和/或 重新签署/续签的合同,统称“基础合同”)项下出质人依法享有的

收取全部应收账款及其他款项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 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所有权益。

4.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对债务 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

(1)全部租金、租前息(如有)、租赁保证金、补偿金、赔偿金、 违约金、逾期利息、留购价款、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2)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而支付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 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 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租赁物处置等费用);

(3)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5. 质押担保的期限: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在 主合同项下对质权人负有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若依主合同约 定质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则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

(二) 公司与皖江金租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1. 质权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 出质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 质押标的:根据《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作为出质 人,以基于《算力服务合同》项下算力服务对下游客户享有的全部应 收账款,向作为质权人的皖江金租提供质押担保。

4. 质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

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按照主合同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迟 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留购价 款、其他应付款项;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被撤 销、被解除或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时,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质权 人支付的损失金、违约金;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租赁物取回时的 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

5. 质押期限:质押权与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同时存在,主合同 项下全部债权获得足额清偿后,质押权才消灭。如因质押登记办理部 门的要求,需明确具体质押期限的,则根据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 限延长6 个月或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期限予以登记质押期限。如前述 质押期限届满,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全额清偿的,则:(1) 质权人依据本合同享有的质权不变;(2)出质人应在登记期满前90 日内按照质权人的要求办妥质押登记展期手续。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能够进一步盘活公司资产,拓宽融资渠 道,优化财务结构,提升公司资产的运营效率,有效满足公司中长期 的资金需求以及经营发展需要。本次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公司 设备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本次与宏泰新航、皖江金租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以自身有 处分权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有利于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交易的顺利开

展,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宏泰新航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公司与宏泰新航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三)公司与皖江金租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

(四)公司与皖江金租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26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