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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中国神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 阶段、经营业绩、岗位职责及个人贡献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协调。

(二)坚持绩效优先原则。强化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的联动 关系,薪酬水平与公司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

(三)坚持差异化分配原则。建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 任方式相匹配,与公司规模、贡献、功能定位相适应,与市场相 适应,合理拉开差距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

论。

公司党委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前置研究讨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 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

第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中长期激励以及专项奖励(惩罚)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60%。中长期激励收 入以任期激励为主,任期激励标准以任期内绩效年薪的20%为基 数核定。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市场变化和监管部门政策要求,可针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 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非执行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非执行 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执 行。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及福利,按国家、 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建立导向清晰、评价科学、激励有效、 覆盖全员的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公司对董事分类开展考核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重点评价其行为操守和履职贡献,结 合公司发展实际设置评价要点。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并接受股东会监督。

职工董事按所在业务岗位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接受全体职工 监督评价。

第十四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考核管理 办法执行,主要考核经营业绩,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业绩指标根据 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目标按考核周期确定。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考核评价为重要依 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完成 后发放,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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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实行递延支付机 制,对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进行递延支付,递延支付时间一般不 少于3 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下列费用,可由公司从薪酬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企业 年金;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及贡献等因素,计算薪酬并予 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利益 遭受严重损害或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视其责任轻重与损 失程度,提议扣减或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相应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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