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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导读:荣科科技: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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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6 年6 月29 日(星期一)开市 起停牌1 天,将于2026 年6 月30 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2026 年6 月30 日(星期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荣科 科技”变更为“ST 荣科”;股票代码不变,仍为“300290”;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不变, 仍为20%。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起始日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股票简称:由“荣科科技”变更为“ST 荣科”

3.证券代码:不变,仍为“300290”

4.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6 年6 月30 日

5.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公司股票于2026 年6 月29 日(周一)开市起停牌一天, 并于2026 年6 月30 日(周二)开市起复牌。

6.涨跌幅限制: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 20%。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4 条第(五)项及 第9.5 条的规定:“向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 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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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 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6 年5 月29 日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公司因前任控股股东违规担保涉约1.36 亿元诉讼,该违规担保事项未能在2026 年6 月29 日前解决。自2026 年6 月30 日起,公 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意见和具体措施

1.针对本次违规担保事件,公司已启动专项自查与全面排查,自查范围覆盖公司及主 要子公司,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违规担保或潜在风险,排查方式包括查阅合同 文件、银行征信报告、公章使用记录、涉诉信息,核查银行账户及资产受限情况等。

2.公司通过函询历史合作银行(含抚顺银行)、前任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等方式进行 全面排查。其中,抚顺银行已回函告知公司存在其他违规担保事项,除前期已披露的违规 担保事项外,公司新增5 项违规担保,违规担保本金余额累计为78,496.99 万元(未含欠 息、罚息等),银行主张的欠息金额累计为23,675 万元(其中2.75 亿利息计算的截止时 间为2024 年12 月31 日,其余金额利息截止时间为2025 年12 月18 日)。详见公司同日 披露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2026 年6 月16 日,公司正式函告前任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国科能 源有限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总裁何任晖,要求其全面清查历史违规担保事项并针对本次 清查确认的全部违规担保事项,向债权人偿付案涉贷款本息,或向我司提交债权人或法院 认可的资产置换方案、本息偿付方案等可有效解除我司担保责任的具体解决方案。后续, 公司将会同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同时,敦促辽宁国科尽快提供具备明确可执行性的解 决方案,争取尽早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争取免除上市公司全部责任。公司将会同专业律 师团队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分析担保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通过法律途 径应对该事项可能引发的诉讼,争取免除上市公司责任,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0 条规定“【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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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纪要》第17 条规定“【违反《公司法》第16 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 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 条对法定代 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 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 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 条 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 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 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 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前述78,496.99 万元违规担保未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审议程 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认为相关违规担保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主 张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4.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持续督促公司管理层强 化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公司内控体系 建设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 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将通过电话、邮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 回应投资者的咨询。

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4-22851050

联系邮箱:zqtz@bringspring.com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原数字经济产业园9 号楼黄河大厦5 楼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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