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佳创视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凌穹昆仑)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佳创视讯股票代码:30026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凌穹昆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517号8、9幢股权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签署日期:2026年06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创视讯”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佳创视讯中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1附表:简式权益报告书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上市公司、佳创视讯 | 指 |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上海凌穹昆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受让方、凌穹昆仑 | 指 | 上海凌穹昆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转让方 | 指 | 转让方一、转让方二、转让方三合成“转让方” |
| 转让方一 | 指 | 陈坤江 |
| 转让方二 | 指 | 隋湘 |
| 转让方三 | 指 | 罗伟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上海凌穹昆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3MAK3JWTD8U | ||
| 住所 | 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517号8、9幢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曾婷 | ||
| 出资额(万元) | 10 | ||
| 成立日期 | 2025年12月22日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
| 合伙人情况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三亚万象昆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99 | 99.9 | |
| 曾婷 | 0.01 | 0.1 |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26年
月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佳创视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坤江先生及股东隋湘先生、罗伟先生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凌穹昆仑以7.33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述转让方合计持有的佳创视讯21,550,000股股份,占佳创视讯总股本的5.0017%。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持有股份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股权转让前 | 本次股权转让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陈坤江 | 80,249,765 | 18.6256 | 60,249,765 | 13.9837 |
| 隋湘 | 1,216,900 | 0.2824 | 66,900 | 0.0155 |
| 罗伟 | 427,700 | 0.0993 | 27,700 | 0.0064 |
| 凌穹昆仑 | 0 | 0 | 21,550,000 | 5.0017 |
三、陈坤江先生与凌穹昆仑《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甲方(受让方):上海凌穹昆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转让方):陈坤江
(1)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上市公司”或“佳创视讯”)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核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64)。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430,857,518股,其中乙方持有80,249,76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8.6256%。
(2)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419%)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
(3)隋湘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5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截至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2669%)转让给甲方,并于2026年6月26日签署《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编号为【2026-002】)。罗伟同意
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截至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928%)转让给甲方,并于2026年6月26日签署《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编号为【2026-003】)。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2.本次股份转让
2.1.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2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截至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419%)转让予甲方,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受让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以下称为“本次股份转让”)。
2.2.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转让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3.股份转让价款
3.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7.33元/股,即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共计为146,600,000元(大写:壹亿肆仟陆佰陆拾万元整)(以下称为“股份转让价款”)。
3.2.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调整为除权后的股份数量(调整后股份数量=原标的股份数量×(1+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每股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每股价格=原股份转让价款÷调整后股份数量)。如在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之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每股价格调整为扣除除息分红后的价格(调整后的每股价格=原每股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转让价款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股份转让价款=调整后的每股价格×原标的股份数量)。
4.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及股份过户安排
4.1.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按照下列约定将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1)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占全部股份转让款的20%):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29,320,000元(大写:贰仟玖佰叁拾贰万元整)。
(2)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占全部股份转让款的50%):自双方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确认文件后的15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73,300,000元(大写:柒仟叁佰叁拾万元整)。
(3)第三期股份转让款(占全部股份转让款的30%):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乙方应在10个交易日内配合甲方及上市公司向中登公司提出标的股份过户所需资料。甲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款43,980,000元(大写:肆仟叁佰玖拾捌万元整)。
7.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7.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7.3.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之日,如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如逾期退还的,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出现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
(2)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行政处罚且该等情形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上市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
8.违约责任
8.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以及为维护权益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8.2.乙方就所持标的股份的再次出售、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备忘录或合同、
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和本次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或违反本协议第5.6款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20%的违约金。
8.3.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股份转让款,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如甲方逾期付款行为未纠正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本协议股份转让价款金额20%支付违约金。
8.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若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审批、确认、过户登记手续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且经相对方提出后仍未整改超过10个工作日,则守约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按股份转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9.权利转让
9.1.除非事先得到其他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部分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2.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境内法律。
12.2.因履行本协议引发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院实施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解决本争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和公证费等。
四、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自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签订之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佳创视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上海凌穹昆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婷日期:2026年6月2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南山区国际创新谷1A栋15楼 |
| 股票简称 | 佳创视讯 | 股票代码 | 30026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凌穹昆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517号8、9幢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变动数量:增加21,550,000股变动比例:增加5.0017%变动后持股数量:21,550,0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5.0017%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其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6年6月26日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上海凌穹昆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婷日期: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