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诚邦股份: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316证券简称:诚邦股份公告编号:
2026-069
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首次授权/授予日:
2026年
月
日。?股权激励权益首次授予数量:
923.00万份,其中股票期权
349.50万份,限制性股票
573.50万股。
2026年7月3日,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7月3日为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49.50万份,行权价格为13.05元/份;向符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73.50万股,授予价格为8.16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6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核实,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30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2026年
月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至2026年5月22日。公示期满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披露《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5月23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3、2026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7月4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2026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7月4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权/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以2026年7月3日为首次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49.50万份,行权价格为
13.05元/份;向符合条件的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73.50万股,授予价格为8.16元/股。
(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首次授权日:
2026年
月
日
2、首次授予数量:349.50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18人
、首次行权价格:
13.05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共计18人) | 349.5000 | 33.06% | 1.32% |
| 合计 | 349.5000 | 33.06% | 1.32% |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6年7月3日
、首次授予数量:
573.5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28人
4、首次授予价格:8.16元/股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 张兴桥 | 董事、常务副总裁 | 20.0000 | 1.89% | 0.08% |
| 余书标 |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 20.0000 | 1.89% | 0.08% |
| 李军 | 董事 | 10.0000 | 0.95% | 0.04%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共计25人) | 523.5000 | 49.52% | 1.98% | |
| 合计 | 573.5000 | 54.25% | 2.17% | |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关于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30人调整为28人,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的份额将由董事会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及首次授予数量均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7月3日为首次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49.50万份,行权价格为
13.05元/份;向符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73.50万股,授予价格为8.16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和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6年
月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1.44元/股(2026年7月3日收盘价);
、有效期分别为:
年、
年、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11%、16.76%、15.65%(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无风险利率:
1.1367%、
1.2471%、
1.2927%(分别采用中国国债
年期、2年期、3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为2026年7月3日,以2026年7月3日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
349.5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合计需摊销的费用为3,044.89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 3,044.89 | 818.01 | 1,465.92 | 578.97 | 181.99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注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注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5: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部分,其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
月
日,以2026年
月
日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5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合计需摊销的费用为7,616.08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 7,616.08 | 2,062.69 | 3,681.11 | 1,428.02 | 444.27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注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注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5: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部分,其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权/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诚邦智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