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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有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导读:震有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吴闽华先生, 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吴闽华先生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 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持续发展承担重要责任,公司将其纳入激励对象范围,有助于将其个人利益与公 司长远发展深度绑定,进一步激发其经营管理能动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要,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拟授予 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 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 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解除限售/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7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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