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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导读: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不适用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在《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岭公司相关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 零,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以最终年 报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案号 分别为(2026)京01 民终3769 号、(2026)京01 民终3774 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案件对应案号为(2026)京01 民终3769 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 达岭公司”)

原审第三人: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龙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润林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林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岭西旅游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岭西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八达岭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仕源伟业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源公司”)

2、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4 月22 日,公司作为原告,向八达岭公司、秦龙公司、润林公司、 岭西公司、实业公司、仕源公司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北京市延庆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庆法院”)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 5 月31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5-临050 的《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 及诉讼的公告》。

2025 年10 月27 日,公司收到延庆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延庆法院 对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70 元,由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 纳)。详见公司于2025 年10 月28 日披露的《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5-临087)

公司不服延庆法院(2025)京0119 民初4071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 起上诉,主要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八达岭公司2025 年3 月25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八达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市延庆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根据上述决议在2025 年3 月25 日办理完成的注册资本金 额变更登记、股东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北京一中院于 2026 年4 月8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北京一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京01 民终3769 号],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70 元,由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件对应案号为(2026)京01 民终3774 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岭西旅游服务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八达岭实业总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仕源伟业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4 月22 日,公司作为原告,向八达岭公司、秦龙公司、岭西公司、 实业公司、仕源公司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延庆法院”)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5 月31 日披 露的公告编号为2025-临050 的《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 告》。

2025 年10 月24 日,公司收到延庆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延庆法院 对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70 元,由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 纳)。详见公司于2025 年10 月28 日披露的《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5-临087)

公司不服延庆法院(2025)京0119 民初4072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 起上诉,主要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八达岭公司2025 年2 月28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八达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市延庆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根据上述决议在2025 年3 月25 日办理完成的注册资本金 额变更登记、股东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北京一中院于 2026 年4 月8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北京一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6)京01 民终3774 号],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70 元,由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在《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岭公 司相关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

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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