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深华发A: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将被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0020200020股票名称:深华发A深华发B编号:2026-30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将被变卖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司法变卖标的物为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武汉中恒集团)持有的本公司3,189,894股股票,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2.67%,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3%。
2.目前变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变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股份被司法变卖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变卖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司法变卖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司法变卖的股份在过户后6个月内不可交易,竞买人6个月内无法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该股份。
一、控股股东本次司法变卖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和2026年6月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17)及《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24),两次拍卖均因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出价未能成交。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近日下发的《变卖通知书》【(2025)粤03执恢1181号】,拟于2026年7月17日10时开始,将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证券账户号码0800352607)持有的证券简称“深华发A”股票(证券代码000020,无限售流通股)3,189,894股,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5次进行变卖,变卖价为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变卖期限为60日。具体情况如下: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 | 是否为限售股(如是,注明限售类型) | 变卖日期 | 变卖人 | 变卖原因 | |||
| 武汉中恒集团 | 是 | 640,000 | 0.54% | 0.23% | 否 | 2026年7月17日上午10时起60日 | 深圳中院 | 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 |
| 640,000 | 0.54% | 0.23% | ||||||
| 640,000 | 0.54% | 0.23% | ||||||
| 640,000 | 0.54% | 0.23% | ||||||
| 629,894 | 0.53% | 0.22% | ||||||
| 3,189,894 | 2.67% | 1.13% |
注:本公告数据如尾数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股东股份(含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变卖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含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拍卖或变卖数量为0。
3.董事会说明
本次董事会说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讨论后形成的一致意见。本着客观陈述事实、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原则,就近期公司股东股份拟被司法变卖、与万科及深铁相关纠纷、仲裁与法院执行重大事项进行公开说明。
(1)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书面审查通知书》
公司于日前向深圳中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即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华南国仲深裁〔2017〕D376号仲裁裁决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2015年8月21日,公司及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恒集团")与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万科)签订《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下称"《合作经营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深圳万科提供6亿元股东借款给项目公司,用以向公司及中恒集团支付第一笔拆迁款,该项目公司为深圳市万科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万科光明")。
2015年8月26日,公司及中恒集团与万科光明签订《房屋收购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下称"《拆补协议》"),其中第五条约定:万科光明公司向公司及中恒集团支付31.2亿元拆迁补偿款,首笔拆迁补偿金额为6亿元。该协议签订同日,深圳万科依据《合作经营合同》向项目公司万科光明提供6亿元借款,项目公司依据《拆补协议》履行支付首笔6亿元拆迁补偿款的约定。
〔2017〕D376号仲裁裁决书依据的6亿元系《拆补协议》的合同价款即拆迁款,该协议第十五条明确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依法向被收购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可见我公司与深圳万科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对该案无权管辖,符合法定不予执行情形。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书面审查通知书》【(2026)粤03执异1427号】,深圳中院已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公司已就涉案执行争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会议纪要及会议录音等客观证据,依法主张自身合法程序权利。
(2)董事会郑重声明
上市公司坚决尊重法律法规、服从合法司法裁决,同时关注并反对任何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不会被动接受不合理行径。
上市公司将多措并举依法开展维权工作,依法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二、风险提示及其他情况说明
1.若本次拟变卖的股份最终均完成交割,武汉中恒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由119,289,894股减少至116,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由42.13%降至41%。本次司法变卖事项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该事项对生产经营、公司治理暂不构成重大影响。
3.目前变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公司将密切关注该变卖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股东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司法变卖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司法变卖的股份在过户后6个月内不可交易,竞买人6个月内无法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该股份。
5.公司将持续关注武汉中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