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6 年7 月7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3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5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6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0
第七章附则...... 14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 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 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 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及 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 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 事项的决策权。
第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会,除年度股东 会以外均为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应当按召开的年度顺次排序。
第十条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认为需要出具法律意见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开股东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 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股东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交所备案,并参照本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发出股东会通知。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的相关通知或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 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经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股东会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两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以及公司网站 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相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会的 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 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应当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且延期 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必须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 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一条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向 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现 场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四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 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 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做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四十条会议主持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提案人对提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提案说明;
(二)提案人为审计委员会的,由审计委员会主席或审计委员会主席委托的其他人士 做提案说明;
(三)提案人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 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提案说明。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在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股东会应当给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 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会议主持人应就股 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议主持人可 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提案无关;(二)质询事项有 待调查;(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三条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当经过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并按提出发 言要求的先后顺序(同时提出的则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权数或代理股权数的多少顺 序)先后发言。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当首 先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会议主持 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及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 反对或弃权。
第四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或者本规则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逐个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二)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两 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 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 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 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与表决程序:
(一)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条规定表决。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大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股东会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点 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 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 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所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非股东会决议另有明确规定,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相关选举提案之时。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或索取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等股东 会决议;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 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 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七十条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 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或聘请合资格的律师 进行见证。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及本规则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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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7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