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6 年7 月7 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3
第三章董事会组织机构...... 4
第四章董事会议案...... 5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6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7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参会人员...... 8
第八章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9
第九章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10
第十章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15
第十一章议事规则的修改...... 15
......15
第十二章附则...... 15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 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一名职工董事。
第四条股东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 做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董事会的工作;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六)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 导性意见;
(七)审批公司董事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方案;
(八)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九)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十)批准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需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或可由总裁行使决策权之 外的交易或事项;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与ESG、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 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章董事会议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总裁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 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除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在其提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 前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 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十四条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出;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裁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裁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 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裁、董事会秘书共同拟 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 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 影响等。
第十五条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裁应根据提名委 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由独立 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裁负责拟订并向董事 会提出。
第十七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十九条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 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十 日和五日通过直接送达书面会议通知、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如果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 的,董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并于董事会会议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但董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 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达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 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 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 名或2 名以上的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参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及日期。
况。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人出席的情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董事会就特定事项表决须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的,董事
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二十九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八章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用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 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一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提议缓议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 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
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 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 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除非在授权委托书中已明确,不 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 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 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 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的与会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 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 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 董事可以自由发言,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公司职能部门有义务向董事会决策提供信息和资料。提供信息和资料的 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对来自公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责任。对于来自公司外部的信息和资料的可靠性,应在进行评估后,才可提供给董事会 作决策参考,并向董事会说明。
第九章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正;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决。
第三十九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分别进行表
第四十条董事会做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以上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 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 载明。
董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 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 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 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 投票”。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 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形下,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第四十四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 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间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将表决结果通知各董事。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 况不予统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除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 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 会议应在一个月内不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七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 程录音。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与会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 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 独的决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
第五十条与会董事本人或其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 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 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 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或者《公司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 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 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董事会决议进行公告,相关 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办理。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 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若深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会决议公告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等,一起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第五十四条董事长应当督促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 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一)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 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章程》修改 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 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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