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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导读: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6 年7 月7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 4

第三章锁定与解锁...... 4

第四章买卖与公告...... 6 第五章其他......9

第五章其他...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

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 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 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需接受股份 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范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其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个人身份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 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锁定与解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 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 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剩余75%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人名下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 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 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保持锁定。

第十九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 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或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承诺更长锁定期限等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披露并做好后 续管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锁定,在锁定期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 受影响。

第四章买卖与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 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若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将在其指定网 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起或者在决策程序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2.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3.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 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 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 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 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

交所申报。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内”、“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7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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