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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导航: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导读: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理工导航股票代码:

68828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汪渤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缪玲娟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董明杰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石永生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沈军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高志峰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崔燕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7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5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 6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 9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

第八节备查文件 ...... 24

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项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汪渤、缪玲娟、董明杰、石永生、沈军、高志峰、崔燕
公司、上市公司、理工导航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报告书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汪渤、缪玲娟、董明杰、石永生、沈军、高志峰、崔燕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高精导引(北京)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451,4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姓名:汪渤

、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姓名:缪玲娟

、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1、姓名:董明杰

、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1、姓名:石永生

、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5、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姓名:沈军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5、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姓名:高志峰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5、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姓名:崔燕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5、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汪渤、缪玲娟、董明杰、石永生、沈军、高志峰、崔燕为一致行动人。汪渤、缪玲娟、董明杰、石永生、沈军、高志峰、崔燕共同签署了《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七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同时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的投资人。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股份种类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汪渤人民币普通股8,996,67410.118,360,7539.39
缪玲娟人民币普通股7,267,7658.166,631,8417.45
董明杰人民币普通股7,216,1498.116,580,2257.39
石永生人民币普通股7,060,5537.936,424,6297.22
沈军人民币普通股7,060,4627.936,424,5387.22
高志峰人民币普通股7,013,8657.886,377,9417.16
崔燕人民币普通股6,926,1187.786,290,1947.07
合计51,541,58657.8947,090,12152.8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6年7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高精导引(北京)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高精导引(北京)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451,4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

65.21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含税)共计人民币290,280,032.65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

日,以下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

甲方一:汪渤

甲方二:缪玲娟

甲方三:董明杰

甲方四:石永生

甲方五:沈军

甲方六:高志峰

甲方七:崔燕

乙方(受让方):高精导引(北京)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份转让及价格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理工导航的4,451,46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一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理工导航的635,92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714%)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利益,依法转让给乙方;甲方二、甲方三、甲方

四、甲方五、甲方六、甲方七分别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理工导航的635,9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714%)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利益,依法转让给乙方。

(2)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5.21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90,280,032.65元(大写:人民币贰亿玖仟零贰拾捌万零叁拾贰元陆角伍分,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三)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

1、转让价款支付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乙方应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自标的股份转让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并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乙方应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至总价款的50%,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3)第三期转让价款为剩余的50%,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

个交易日内完成支付。

乙方将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即乙方完成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义务;针对转让价款的分配,由转让方按照各自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进行协商确定。

2、标的股份过户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并由甲方协调上市公司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按照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告。

(2)自标的股份转让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并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且乙方支付完毕第二期转让价款后【

】个交易日内,甲方提交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四)税费承担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乙方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各自依法分别、独立承担。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或限制;

(2)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收取股份转让款;

)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2)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份的所有权;

)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乙方不对外转让持有的标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新增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自愿锁定期的承诺;乙方所持标的股份如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乙方作出的相关承诺。

3、甲乙双方均同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视为该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2、若乙方逾期付款的,其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终止、解除情形如下:

)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2)由于本协议签署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若监管机构就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事宜未能审核通过并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或者任何其他非乙方原因致使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无法完成或继续推进的,则本协

议解除。甲方应当在乙方发出退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逾期未能足额退还的,甲方需按应退未退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若无法在争议发生后15日内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结果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无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股份表决权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相关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情况说明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汪渤

日期:

2026年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缪玲娟

日期:

2026年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董明杰

日期:2026年7月7日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石永生

日期:2026年7月7日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沈军

日期:

2026年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高志峰

日期:

2026年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崔燕

日期:2026年7月7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合东一路1号院1号楼1-6层
股票简称理工导航股票代码68828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姓名汪渤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姓名缪玲娟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姓名董明杰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姓名石永生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姓名沈军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姓名高志峰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姓名崔燕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汪渤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8,996,674股持股比例10.11%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缪玲娟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7,267,765股持股比例8.16%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董明杰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7,216,149股持股比例8.11%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石永生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7,060,553股持股比例7.93%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沈军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7,060,462股持股比例7.93%信息披露义务人六:高志峰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7,013,865股持股比例7.8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崔燕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6,926,118股持股比例

7.78%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541,58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57.8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崔燕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6,926,118股持股比例7.78%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541,58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7.8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汪渤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8,360,753股持股比例9.39%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缪玲娟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6,631,841股持股比例7.45%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董明杰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6,580,225股持股比例7.39%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石永生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6,424,629股持股比例7.22%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沈军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6,424,538股持股比例7.22%信息披露义务人六:高志峰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6,377,941股持股比例7.16%信息披露义务人七:崔燕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6,290,194股持股比例7.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090,12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2.8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090,12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2.89%。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是□否?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汪渤

日期:

2026年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缪玲娟

日期:

2026年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董明杰

日期:2026年7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石永生

日期:

2026年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沈军

日期:

2026年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高志峰

日期:2026年7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崔燕

日期:

2026年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