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证券代码:
301630证券简称:同宇新材公告编号:
2026-023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户数共计3户,解禁数量为6,979,7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2.4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7月10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07号)文件批复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00,000股,于2025年7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3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2026年
月
日,公司完成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公司总股本由40,000,000股增至56,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4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数量为1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5.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月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除此之外,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因其他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56,0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数量为1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3户,分别为章星、邓凯华、胡展东。
(二)承诺情况
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 章星邓凯华胡展东 | 股份限售承诺 |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3、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章星邓凯华 | 1、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作为发行人监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2、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
| 邓凯华 | 股份限售承诺 |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邓凯华 | 稳定股价承诺 |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邓凯华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6、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章星邓凯华 |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1、保证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己作出的承诺。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章星邓凯华 | 关于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章星邓凯华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本人已向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其前述关联人、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3、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下属或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及本人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且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4、本人承诺不利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章星邓凯华 |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各项规章及工作指引,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发生占用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章星邓凯华 | 关于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纠纷的承诺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纠纷,不存在被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况,不存在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章星邓凯华胡展东 | 关于纳税的承诺 | 就其本人通过四会市乾润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以股权转让方式变更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事项承诺如下:“若未来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相关个人所得税,承诺人承诺将依法配合并如期缴纳。如发行人因未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而遭致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罚,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因此承担的所有损失。”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章星邓凯华胡展东 | 关于不存在代持或其他股份权属纠纷的承诺 | 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确认本人目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他人持有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从未存在任何形式的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本人基于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本人确认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抵押、担保、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形;不存在任何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权属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提出任何异议、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等,也没有任何潜在纠纷。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 章星邓凯华 | 关于具备任职资格的承诺 | 1、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1)《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2)《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4)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2、本人无下列情形:(1)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2)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3)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4)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7)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8)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9)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
月
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97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6%。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 1 | 章星 | 3,612,140.00 | 3,612,140.00 | 详见注1、注2 |
| 2 | 邓凯华 | 2,528,540.00 | 2,528,540.00 | 详见注1 |
| 3 | 胡展东 | 839,020.00 | 839,020.00 | 详见注3 |
| 合计 | 6,979,700.00 | 6,979,700.00 | ||
注1:章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邓凯华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根据有关规定及股东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2:章星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被质押股份数量为700,000.00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方可按规定上市流通。
注3:胡展东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被质押股份数量为672,000.00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方可按规定上市流通。
注4:上表中所持限售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均不包含上述股东通过四会兆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四会兆宇”)间接持有的首发前限售股份,四会兆宇所持限售股份锁定期为公司上市后36个月。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同宇新材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三)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四)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