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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导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79 号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积清、邢越、潘毅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赵积 清、邢越、潘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94 号)及本所查明事实,2025 年1 月20 日,你公司控股股东 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 实际控制人赵积清与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于你公司董事长变更、董事会 改选、股份转让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安排进行了约定。新 疆惠伦、赵积清已将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告知公司,公司 截至目前未披露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1.4 条,第5.1.1 条,第8.6.4 条的相关

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赵积清、总经理邢越、董事会秘书潘 毅华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4 条、第4.2.2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7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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