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华润新能源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新能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 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华 润新能源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金额)存款 余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 年5 月15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华润新能 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66 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无面值A 股股票2,107,255,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1,304,348,050.00 元,扣除 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97,871,429.7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21,106,476,620.30 元。
此款项已于2026 年6 月26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本次公 开发行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已经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于2026 年6 月27 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600461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 别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金额)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 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公 司将募集资金(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金额)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 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公司将确 保募集资金的流动性,根据公司资金需求随时取用。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金额)存款余额以协定存 款方式存放,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进行的,募集资金未离开募集资金专户,未锁定存款期限,形式上属于活期存 款,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开支需要随时支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募集资金(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金额)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 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将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 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 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 年7 月6 日召开2026 年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 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含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后的金额)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协定存款 有关协议,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期限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金 额)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 下,增加了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 次将募集资金(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金额)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协定 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中杰
王天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