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华润新能源: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

证券代码:

001248证券简称:华润新能源公告编号:

2026-003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润新能源”)于2026年7月6日召开2026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多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拟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用于“新能源基地项目”、“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绿色生态发展综合利用项目”、“融合发展型新能源项目”中各具体项目的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批准办理具体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5月15日核发的《关于同意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66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无面值A股股票2,107,25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0.1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1,304,348,05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97,871,429.7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106,476,620.30元。

此款项已于2026年6月26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本次公开发行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已经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6月27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600461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别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已与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开户主体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华润新能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NRA752381224971

三、前期已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丙方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NRA75238122497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基地项目、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绿色生态发展综合利用项目、融合发展型新能源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仅对资金划付进行本协议约定的形式审核,不对项目本身即资金使用后果承担责任。

(二)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在此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含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法律)。

(四)乙方提供资金监管产品服务,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监管账户内,专用于拟规划项目的监管资金的留存、收付提供监管账户管控、余额查询及对账服务的监管功能,以实现资金管控目的。

(五)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六)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七)乙方按月(每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八)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九)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一)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十二)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十四)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便于募集资金业务办理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设相应的专用账户进行存储,专户专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用于“新能源基地项目”、“多能互补一体化项

目”、“绿色生态发展综合利用项目”、“融合发展型新能源项目”中各具体项目的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批准办理具体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2026年7月6日,公司召开了2026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多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用于“新能源基地项目”、“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绿色生态发展综合利用项目”、“融合发展型新能源项目”中各具体项目的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批准办理具体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六、备查文件

1、2026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