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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导读: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浙江信凯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公司2026年度不特 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 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 资者。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次可转债的种类、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 方式、转股期限、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次可转债的基本 要素和重要约定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至本次可转债债权 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前述债券持有人范围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为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 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 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 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 持有人应当确保会议表决时仍然持有本次可转债,并不得利用出席会议 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 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违反 上述承诺并造成其他债券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 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 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如有),以及在相关决议 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托管 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交易、继承、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的, 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 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为公 司A股股票;

(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 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 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 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 同意公司的议案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 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 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 决议,对是否委托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 (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 的和解、重整、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 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 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 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 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 容;

(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的其他情形。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条约定的权限范围,审 议并决定与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除上述约定的权限范围外, 受托管理人为了维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利益,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约 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行为无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另行授权。

第四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一般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董 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 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人员发出。 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 护的,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包括现场、非现场相结合形式召开的会议) 召开日前第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第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会议通知应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应当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 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确定。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 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解聘本期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 的主要内容;

(四)公司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五)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 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 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六)公司发生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七)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 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

(八)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九)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十)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 确定性,需依法采取行动;

(十一)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十二)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公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 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十四)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 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担保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如有);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或债券 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 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非因不可抗力及本规则本第十三条和第 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相关主体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 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 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 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 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 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 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债券基本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三)会议召集事由;

(四)会议召开形式。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会 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召集人应当披露网络投票办法、计票原 则、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信息;

(五)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七)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八)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九)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十)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 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 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有权 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 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公司亦可采取网络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 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 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议召集债 券持有人会议时,可以共同推举1名代表作为联络人,协助受托管理 人完成会议召集相关工作。

第五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二十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 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 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 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 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 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 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 旅费用、食宿费用等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 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 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 (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 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 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 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公司应积极 配合召集人获取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通讯等方式召 开。

第二十七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 或委派的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公司董事会召集的债券持有 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 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在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 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本次可转债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 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 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 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会议主席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席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 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会议地点。休会后 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条 应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 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 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一条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 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质权代理 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其他重 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 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而 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 表决权。

第七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 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 议相关事项时,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审议事项的变更应 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 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 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一)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二)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

(三)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四)其他与拟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或个人。

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可转债的担保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关方 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 权。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开始前,上述机构、个人或者其委托投资的资 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主动向召集人申报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有 关情况并回避表决。

第三十六条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 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 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接收并整理 表决票,初步查验票面有效性,并将有效票移交计票人。律师负责见 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 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九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过 半数未偿还债券面额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关批 准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 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 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 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 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 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 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2个交 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 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

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 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 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 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 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 (或其委托的代表)、见证律师、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

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 为10年。

第四十四条会议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 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会议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 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 落实。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 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经公司同意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本规则 不得变更。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中提及的“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 本次可转债: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 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 付日的根据本次可转债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股份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五十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及其 他与本规则执行相关事宜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十一条除非经法定程序修改,本规则适用于公司2026年度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规则的相关约定如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的相关约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为准;如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约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除 相关内容已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并披露以外,均以 本规则的约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日起 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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