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 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 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实施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和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等 真实合理因素。
第二条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并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需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充 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 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 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第四条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二者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分配利润,但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 东分配的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 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五条股东分红回报中长期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公 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 规划予以调整。
(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二者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 配利润,但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生效及其他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如本规划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 一致的,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本规划予以修订,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
2026 年7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