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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诚股份:关于非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导读:

证券代码:601133 证券简称:柏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2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非独立董事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李兵锋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 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奇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李兵锋先生书面报告,李兵锋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李兵锋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战略业务发展中心技术研发管理单元负责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 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姓名离任职务离任时间原定任期到期日离任原因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具体职务(如适用)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李兵锋非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之前2027年6月2日工作原因战略业务发展中心技术研发管理单元负责人是,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但不属于增持承诺

(二) 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李兵锋先生的离任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因此其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后生效。在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之前,李兵锋先生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完成董事补选、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等相关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兵锋先生通过持有无锡荣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333%份额间接持有公司0.0950%的股权。李兵锋先生董事职务原定任期至2027年6月2日届满,其离任后将继续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李兵锋先生将继续履行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各项承诺,包括关于稳定股价、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之“(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李兵锋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董事会对李兵锋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候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同时强化公司模块化战略业务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7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奇雄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李奇雄先生在经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后,相应继任李兵锋先生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附件:李奇雄先生简历

李奇雄,男,198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年8月至2020年8月任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搭载部区域长;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分别任海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支持、三一重机索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中心主任、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材事业部计划科科长;2022年10月至2025年8月任柏诚股份制造中心负责人;2025年9月至今任柏诚股份全资子公司柏信智造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奇雄先生直接持有柏诚股份27,216股(系股权激励取得);此外,李奇雄先生通过持有无锡荣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柏诚股份控股子公司奇绎分子过滤技术(无锡)有限公司0.1%的股权。

李奇雄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奇雄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李奇雄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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