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6年4月21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6年5月18日出具《关于同意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05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6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2,847,1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627,239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25,600,268.5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026,970.4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6月2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1077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万海、王怡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截至 2026 年7月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 序号 | 开户行(填写至支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 | 19250101040888888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 | 587900013710008 | 绝缘保护电气系列产品扩产项目 |
| 3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 | 86030139066658286 | 绝缘保护电气系列产品扩产项目 |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