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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导读: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6年7月15日

目录

1.股东会议事日程......................................................................................2

2.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规则...........33.议题:关于制定《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5

4.附件:......................................................................................................6

股东会议事日程会议名称: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时间:2026年7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10号四楼会议室主持人:董事长王杰

时间内容
14:001、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总数;介绍现场列席会议的情况;
14:032、宣读会议规则;
14:053、听取并审议议题报告;
(1)审议《关于制定<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4:254、提问、质询及解答;
14:455、产生监票小组;
14:50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投票表决;
15:007、休会,统计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15:308、复会。计票人员、监票人员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表决情况;
15:359、总监票人宣读股东会表决统计结果;
15:4010、主持人宣布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
15:4511、出席会议董事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
15:5512、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6:0013、闭会。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

议规则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会议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是:截至2026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3时整,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3.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二、投票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如下:

(一)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方式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2.本次会议共审议1项议题:

议题:关于制定《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写明姓名和实际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量。姓名或股份数量填写不全的表决票,视为弃权。

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填写表决票时,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格中任选一项,以划“√”表示,多划或不划视为弃权。未投票的表决票,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其所持的表决权在统计表决结

果中作弃权处理。

5.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如有质询、意见或建议时,应举手示意,在得到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发言。

(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具体操作请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披露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6-023号。)

三、表决统计及表决结果的确认

1.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如现场会议出席股东代表少于两名,可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计票和监票)及见证律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负责监督表决、统计全过程(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律师负责计票,另外一名股东代表和另外一名律师负责监票),其中股东代表担任总监票人。计票监票小组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核实,并在表决统计情况报告上签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2.由于网络投票时间在当天下午三点结束,届时将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题的合并表决统计情况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以判定本次会议议题是否通过。

四、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聘请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026年7月15日

议题一:

关于制定《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为规范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健全公司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本制度需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附件:《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附件: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薪酬的分配、支付、披露等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公平合理原则:薪酬水平应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战略及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应与所承担的岗位责任、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个人创造的业绩等紧密关联;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的兑现须与绩效考核结果关联,体现相应奖惩机制;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体系应与公司长期稳健增长和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考核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薪酬标准第八条公司执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统一纳入公司工资总额管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依据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实绩与公司发展规划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九条独立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年度固定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激励计划。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批准后发放。

除该部分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独立董事因履职发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培训、会议等),由公司结合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条非独立董事薪酬:

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其他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实际任职的岗位核定并发放薪酬,不得单独以董事职务取酬。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得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确需领取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结合行业薪酬

水平、发展战略、岗位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第十二条由公司发放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是年度固定收入,按月计发;绩效年薪是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履职及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算兑现;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根据任期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兑现。

第十三条由公司发放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福利,以及符合国家政策或上级集团要求的相关其他福利、津补贴(如有)。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津贴的发放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第十五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年薪按照月度预发、次年清算的方式发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岗位的核心职责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确定的绩效年薪,保留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任期激励于任期考核后一次性兑现,其中,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在离任审计和任期考核均结束后兑现。

第十六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或聘任期未满离任的,公司结合其实际任职时长、履职成效、绩效考核结果、离任审计结果及离任原因,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后,依规确定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发放、扣减、止付或追索安排。因违法违规、严重失职、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考核不合格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等原因离任的,公司可以依法依规不予发放、扣减、停止支付或追索扣回相关薪酬。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原则上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战略等变化相应调整。调整董事薪酬方案的,需要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履职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可采用自我评价及相互评价的方式

形成评价结果,并结合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向董事会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非独立董事由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并结合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流程和方案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考核原则执行。

第六章止付追索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规定事项行业监管有要求的,按照

相关要求执行,并遵守国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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