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怡合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东莞怡合 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外籍人员,也不包 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 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4、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 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 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7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