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怡合达: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暂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暂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的核查意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合达”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怡合达暂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
月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号)同意东莞怡合达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7,654,79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5.09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0,010,811.2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00,787.5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4,410,023.7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38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怡合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怡合达”)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怡合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26年3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累计投资总额 | 投资进度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 1 | 怡合达智能制造供应链华南中心二期项目 | 43,500.00 | 43,500.00 | 100.00% | 2025年8月 |
| 2 | 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营总部项目 | 42,941.00 | 37,641.31 | 87.66% | 预计2026年12月31日 |
| 合计 | 86,441.00 | 81,141.31 | - | - | |
三、本次暂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怡合达智能制造供应链华南中心二期项目”已于2025年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逐步投产。受项目投产节奏影响,产能爬坡与规模释放存在周期,建成厂区部分场地现阶段出现阶段性闲置。
为盘活募投资产、提升固定资产整体使用效益,在充分保障该募投项目现有生产、办公自用空间需求、不影响项目后续扩产实施的前提下,公司拟将上述阶段性闲置场地临时对外出租。待后续公司产能逐步释放、场地自用需求增加时,将及时收回全部出租场地,恢复募投项目原定使用用途。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是在满足相关项目需要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市场实际情况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公司将闲置场地暂时对外出租,将会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能够提高单位场地的使用效率和公司资产收益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6年7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暂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在不影响相关项目需要的
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闲置场地暂时对外出租,一方面提高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场地的使用效率,优化了内部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节省了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暂时进行调整。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闲置场地用途进行调整,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经营发展、整体规划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募投项目场地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产生负面影响;本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闲置场地用途进行调整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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