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倍轻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倍轻松”)于2025 年 12 月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5 28 号),以及对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 生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5 29 号),因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马学军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马 学军先生立案。公司于2026 年6 月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1 号)。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或公司),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
马学军,男,1971 年4 月出生,倍轻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赵红云,男,1974 年2 月出生,倍轻松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吉 林省长春市。
尹威,女,1986 年6 月出生,倍轻松时任职工监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 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倍轻松及实际控制人马学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 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倍轻松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涉案期间,马学军直接持有倍轻松40.48%股份,是倍轻松的第一大股东、实 际控制人,并担任倍轻松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4 年期间,马学军通过安排孙公司深圳市倍轻松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健康科技)转出资金、组织部分员工申请备付金借款、向供应商提前 支付采购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交易。截至2024 年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余额分别为8,593.29 万元、6,060 万元、 2,533.29 万元,其中资金占用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22%。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 司未进行临时公告。公司在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 余额分别为5,400 万元、5,400 万元、0 万元,遗漏发生额3,193.29 万元、余额 2,533.29 万元未披露,分别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8.63%、6.85%。 2025 年4 月,倍轻松与马学军主动向我局反映部分有关情况;截至2025 年5 月, 马学军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2、倍轻松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24 年7 月至2025 年1 月期间,马学军三次指使倍轻松向健康科技转账用 于开立定期存单,并以相关定期存单到期的本息金额为最高质押担保余额,分别 于2024 年7 月5 日、2024 年9 月12 日、2025 年1 月6 日为绍兴茂睿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捷威企业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以及浙江安臻新材料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3,024.75 万元、3,010.50 万元、3,022.5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7.47%、7.43%、7.46%,质押担保所获资金最终由马学军使用。
上述担保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 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均未进行临时公告。2025 年4 月,倍轻松与马学军主动向 我局反映部分有关情况;截至2025 年4 月,马学军已归还相关借款,公司上述 担保责任已解除。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账户流水、相关情况说明、内 部审批记录、记账凭证、统计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倍轻松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质押担保事项违反了《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倍轻松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安排、实施资金 占用和质押担保行为,未能告知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明知公司存在资金占用 和质押担保情形,仍签字保证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倍 轻松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赵红云,审批通过公司向健康科技付款、员工备用 金借款、供应商付款申请等事项,对其中存在的异常情形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 是倍轻松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时任职工监事尹威,按要求以其个人名义申请员工备用金借款并转向指定账 户,对相关异常情形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知悉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其本
人借款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仍签字保证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放任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发生,是对倍轻松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 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马学军作为倍轻松实际控制人,组织、授意、指使上述违法行为,并 向公司隐瞒相关情况,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结合公司及当事人主动报告、如实供述、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积极提供相 关材料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 定:
1、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的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罚款;
(2)对马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1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50 万元罚款;
(3)对赵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80 万元罚款。
2、针对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 万元罚款;
(2)对马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8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8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 万元罚款;
(3)对尹威给予警告,并处以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1、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 万元罚款;
2、对马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3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18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450 万元罚款;
3、对赵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80 万元罚款;
4、对尹威给予警告,并处以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 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 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 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