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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股份:《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导读:飞龙股份:《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期 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 的镍、铜、铝、铁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生产 和采购计划,进行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期货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 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交易场所仅限于境内合法 运营的期货交易所及经监管批准的境内期货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需要,经监管机构批准、有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 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美 元或其他货币的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等 衍生产品业务或上述各产品组合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和金融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 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司参与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主要原材料价格及外汇汇率波动等风险为 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三)公司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 相关的产品,交易的数量与现货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 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商品期货 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五)仅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开展业务,不得以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 且严格执行审议批准的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 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和金融衍 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 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 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 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子公司和个人无权做出开展商品期货和金 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条 为提高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办理效率,公司拟组织 建立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由公司总经理、销售部、采购部、财务部、证券部、审计部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具 体交易方案,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文件,财务部负 责人(财务总监)负责签署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文件。管理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公司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

(三)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范围内,对日常进行的商品期货和金融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审批并监督管理,定期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业务 情况。

(四)负责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应急处理。

(五)行使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拟定业务的具体方案、进行日常具体业务操作等。 工作小组由销售部、采购部、财务部、审计部、证券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人员 组成。

(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主要业务操作流程及职责

1、财务部负责商品期货账户维护、交易及行情软件账户的申请、使用设置 以及权限管理等。

2、采购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为目的,根据生产 经营需求、相关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以及各专业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商品期货 交易申请,经管理委员会确定,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部。

3、财务部负责妥善安排资金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每月末 核对保证金余额,确保核算准确性和资金安全性;详细记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并编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表。

4、审计部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5、法律事务部负责审阅交易合同条款,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变化。

6、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的主要业务操作流程及职责

1、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预测未来外汇收款情况,编制外汇回款情况表报财 务部。

2、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的预测数据,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 势,委托有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机构制定交易方案,经财务部负责人 (财务总监)批准后执行。

3、审计部作为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金融衍 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4、法律事务部负责审阅交易合同条款,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变化。

5、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及金融机构。

(二)合理设置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 应岗位业务人员。

(三)加强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进行检查,监督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 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四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工作小组应立即 报告管理委员会。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 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应当跟踪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 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综合风险,并定期 向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保密制度与档案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已实施的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 及浮动亏损金额(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总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 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 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 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商品期货和金融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 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流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应 妥善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所有业务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 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交易行为的,由越权操作人员对交易风险或者 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泄露公司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 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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