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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惠伦: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ST惠伦: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10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7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东环路6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邢越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6人,代表股份79,041,55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8.148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23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52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0人,代表股份75,805,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6.9960%。

4、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了本次 会议,其中部分董事通过线上会议方式出席;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5、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徐诗安律师、翟依琳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汤志鹰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3,688,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764%;反 对2,352,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63%;弃权 13,00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44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27,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113%;反对2,352,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63%;弃权13,00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22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3,747,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507%;反 对2,2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90%;弃权 13,002,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4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86,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627%;反对2,2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86%;弃权13,002,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287%。

2.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3,748,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525%;反 对2,2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90%;弃权 13,0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44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87,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663%;反对2,2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86%;弃权13,00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2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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