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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德智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条件成就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导读:瑞德智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条件成就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事项、授予条件成就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授 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 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 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2 名调整为141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2.65 万股调整 为182.00 万股。

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 分公司及孙公司)任职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 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批准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要求,同意公司以2026 年7 月10 日为授予日,以10.1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 条件的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18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7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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