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万向钱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行为,加 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 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 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 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事 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原则上不从事以投 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交易品种与类型
第五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
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 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 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六条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 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 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 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 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 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 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
――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 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须经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 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 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 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 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 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 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 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 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 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 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 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四章交易管理及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层应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的额度范围内行使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 职责,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十三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总部层面――统筹管理与监督
财务部门负责公司整体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统筹、会计核算指导、合并报表层面的 风险敞口汇总分析,并对子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际运作情 况进行审查和监督,重点关注资金使用、盈亏核算、制度执行、信息披露等环节。
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 审批程序,并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二)子公司层面――具体执行与日常操作
全资子公司浙江钱潮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其他需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控股子公司,作 为具体操作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业务操作:根据公司批准的年度交易计划和额度,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下单、 交割、结算等日常操作执行。
会计核算:负责对本单位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并配合总部财务部门完 成合并报表的编制。
风险监控与报告:实时跟踪市场价格变动和持仓风险。当出现亏损预警、保证金不足或 其他重大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内部应急预案,同时向管理层汇报。
档案保管:妥善保管本单位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合同、指令、成交记录、结算单据
等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应 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 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 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 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 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 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 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 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 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 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五章信息隔离
第十八条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 息。
第十九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各个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分工明 确,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管理 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 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 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