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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兆丰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95证券简称:兆丰股份公告编号:2026-046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广发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4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7.77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2.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45,191,459.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7,597,528.5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57,593,930.45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9月1日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343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52,172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4.09元,共计募集资金229,999,983.48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4,872,641.4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5,127,342.00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1月6日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1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6月2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万元)
1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3310010110120100356843企业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5,314.10
2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33210188000103543年产3000万只汽车轮毂轴承单元精密锻车件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10,133.05[注]
3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71030122000950274年产30万套新能源车载电控建设项目1,646.20
4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71030122000950330年产230万套新能源汽车轮毂轴承单元项目1,582.68
5兆丰(杭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86021110001472316具身智能机器人和汽车智驾高端精密部件产业化项目5,078.18

注:截至2026年6月23日,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0,133.05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以结构性存款方式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另行存放的募集资金有15,000万元,开户日期分别为2026年4月10日,2026年6月15日,期限均为3个月,前述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甲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兆丰(杭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甲方”)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昭伟、李姝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