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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王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导读:猴王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10 月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8 月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案号(2024)鄂0503 民初440 号已于2024 年6 月20 日在湖北省宜昌市伍 家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完毕,驳回原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 北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于2024 年9 月19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本案原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2025 年6 月 18 日向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再次发起诉讼,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人民法院于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25)鄂0503 民初2592 号,公司收到法院传票 并于2025 年10 月16 日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出庭。具体内容详见 本公司于2025 年10 月13 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公司于2026 年7 月17 日再次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传票,公 司将于2026 年7 月22 日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出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艳玲(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宜昌市夷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汉文(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第三人(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宜昌市伍家岗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郭承锐(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始债权与抵押设立:1996 年至 1999 年期间,工商银行宜昌市分行(现 更名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陆续向猴王集团公司发放了贷 款人民币 3 亿余元。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宜昌市夷陵路 344 号 的 24 栋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7715、27716、27717、27719、27721、27722、 27724、27725、27726、27727、27728、27729、27735、27736、27738、27739、 27742、27743、28551、28554、28557、28559、28560、28566)为工行三峡分行 对猴王集团公司享有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他项权证编 号:宜房字 (96) 第 282 号】。

债权转让与破产情况:2000 年,原告收购了工行三峡分行对猴王集团公司 上述债权;2001 年 2 月 27 日,猴王集团公司破产,猴王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 确认原告对猴王集团公司债权金额为 464907042.18 元;2022 年 12 月 9 日,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猴王集团公司破产程序,原告债权未得到任何受 偿。

房产征收与补偿款提存: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对宜 昌市夷陵路 344 号地块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拆除,其中包含被告猴王 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上述 10 栋房产(房产证号:27715、27716、27717、27719、 27721、27722、27724、27729、27739、27743)。《房地产估价报告》记载:估价 对象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宜昌市夷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人 为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房屋转让给被告宜昌市夷鹏工 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该 10 栋房产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 15058873 元,宜昌 市伍家岗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该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公证提存。

纠纷爆发:原告多次向第三人发函,要求将上述 10 栋抵押房产的征收补偿 款 15058873 元支付给原告,第三人均以原告不是被征收人或不当然享有抵押房 屋的优先受偿权予以拒绝。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宜昌市夷陵路 344 号的 24 栋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 权 (不动产权证号:27715、27716、27717、27719、27721、27722、27724、27725、 27726、27727、27728、27729、27735、27736、27738、27739、27742、27743、 28551、28554、28557、28559、28560、28566) 享有的抵押权合法有效,有权 就该抵押物折价,或就拍卖、变卖、征收等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依法确认上述 24 栋抵押房产中已被征收的 10 栋房产 (位于宜昌市夷陵 路 344 号,不动产权证号:27715、27716、27717、27719、27721、27722、27724、 27729、27739、27743) 的征收补偿款 15058873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以 1505887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3 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归原告所有。

3.依法判令第三人配合将上述 24 栋抵押房产中已被征收的 10 栋房产 (位 于宜昌市夷陵路 344 号,不动产权证号:27715、27716、27717、27719、27721、 27722、27724、27729、27739、27743) 的征收补偿款 15058873 元及资金占用 期间的利息 (以 1505887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3 日起按同期银行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给原告。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本案后续出现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未判决,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并积极与法院及原告沟通,并就该案件配合律师 准备应诉。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传票

猴之王(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20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