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信海直:《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7月)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并表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并表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申请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三)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修改时亦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月
日
附件1:《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1-
申请部门
| 申请部门 | 登记人时间 | ||
| 申请人 | 登记类别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 ||
-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核心技术信息□对外投资信息□主要经营业务信息□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 ||
| 如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 | ||
|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
|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年月日 | ||
-3-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年月日 |
| 总经理审批意见 | 年月日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年月日 |
附件2:《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名称(注1)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公司关系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 | 知悉信息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注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5) |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在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作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3.如因本人原因导致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