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莱伯泰科: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056证券简称:莱伯泰科公告编号:2026-022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刘海霞等持有公司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北京宏景浩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浩润”)并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或部分通过二级市场取得,上述非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已于2021年9月2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上述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241,110股,占公司总股本合计不超过0.3575%。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计划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 刘海霞等 |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
| 其他:直接持股5%以下股东 | |
| 持股数量 | 1,375,774股 |
| 持股比例 | 2.0396% |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1,367,872股集中竞价交易取得:7,902股 |
注:1、表格内“减持比例”按照当前公司总股本数67,452,460股计算填列。
2、上述股东刘海霞、马宏祥、张晓辉(核心技术人员)、朱彬、宝红玉、王争奇、胡建文、田春明、谢新刚、马忠强持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宏景浩润并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东最近一次减持情况
| 股东名称 | 减持数量(股) | 减持比例 | 减持期间 | 减持价格区间(元/股) | 前期减持计划披露日期 |
| 刘海霞等部分人员 | 118,159 | 0.1757% | 2022/12/26~2023/4/20 | 40.30-50.50 | 2022/11/15 |
注:
、表格内“减持比例”按照前次减持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数67,236,400股计算填列。
、上述股东刘海霞、朱彬、宝红玉、胡建文、田春明、马忠强具体减持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1)。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股东名称 | 刘海霞等 |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241,110股 |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3575% |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241,110股 |
| 减持期间 | 2026年8月11日~2026年11月10日 |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 |
| 拟减持原因 | 自身资金需求 |
注:1、表格内“减持比例”按照当前公司总股本数67,452,460股计算填列。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
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公司股东刘海霞等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宏景浩润并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应当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1)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2)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前提
①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减持数量
①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7)预先披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8)披露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3、作为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额外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转让首发前股份)。
在上述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于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2)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4、除此之外,就上述第2项(6)关于减持数量的承诺,上述股东特作出补充承诺如下:
“减持数量
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全体合伙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持有合伙企业的股权比例分配该1%份额。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全体合伙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持有合伙企业的股权比例分配该2%份额。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持有合伙企业的股权比例分配该5%份额。”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