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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琪科技: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导读:维琪科技: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 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 年7 月1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上市规则》及北交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北交所对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商业秘密或保密商业信息属于 以下情形之一的,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因上述原因履行披露义务的,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 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 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 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当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 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北交所。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 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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