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维琪科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导读:维琪科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 年7 月1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需于2026 年8 月4 日经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 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当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 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本细则的规 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 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 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 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 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 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 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 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 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 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 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 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据。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 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股东会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北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北交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20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