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维琪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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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 年7 月1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需于2026 年8 月4 日经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 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负责公司财务报 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应未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 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选聘、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 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有关部门 配合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 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会;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六)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 日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向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
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 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审计委员会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 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违反保密协议,散布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审计人员缺乏履行委托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影响公 司财务报表数据准确度和对外披露信息质量;
(五)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时间,影响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的;
(六)发生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