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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导读:三友联众: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7 月2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查询,公司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 个月内(即2025 年12 月 31 日至2026 年7 月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 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 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 11 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其中6 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 项后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上 述6 名激励对象在买卖股票时仅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并未获悉本激励计划相 关详细方案内容,其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市场公开信息作出 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 意,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为确保本激励 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基于审慎性原则,上述6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 获授权益的资格,并承诺后续配合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工作。

另外5 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 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 其本人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自查期间,中介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营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经核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并执行了信息隔离墙制度,防 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其自 营业务部门在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独立投资策略而进行的股票交 易行为,相关部门未获知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 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并采取

相应保密措施。

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 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 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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