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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

导读:思美传媒: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行为的管理,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应依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做好特定对象的接待或推广工作。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三条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发布与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章接待和推广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

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接待和推广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设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第六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同意,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培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避免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行为规范

第八条特定对象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接待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的,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或障碍;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和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公司及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要求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调研或新闻采访等活动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要求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按《预约须知》(附件1)应将有权人签发的《预约登记表》(附件2)和《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发送至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身份,《预约登记表》《承诺书》以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按照公司相关规程组织落实接待工作,并与预约者及时沟通接待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人员应按指定路线陪同参观,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接待完毕后,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规定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4),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提供的有关资料;

4、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5、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第十九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保密第二十条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知悉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业务咨询、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根据《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

对外泄露有关信息、不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公司一旦发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依法变更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1: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在办公时间电话预约。联系电话: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联系电子信箱:

联系传真:

3、联系地址:

4、联系人: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将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来访前需填写《特定对象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附件二)、《承诺书》(附件三)。当您前往公司调研时请携带好您的身份证明及《承诺书》原件。

三、接待安排: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9:00-11:00,14:00-17:00。

附件2: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预约登记表

预约时间:预约人:

-7-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姓名身份证号
来访人工作单位来访人职务
联系电话联系邮箱
接待期间接待地点
来访目的
关注内容
希望陪同和会面人员
董秘意见
董事长意见
预约情况反馈

附件3:

承诺书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日期:

附件4: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9-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现场参观□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