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晨光生物: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3 日 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又于2026 年7 月16 日 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会由董 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庆国先生主持,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7 月20 日下午14:5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城晨光路1 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7 月20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7 月20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5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2,371,944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10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39,721,15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2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6 人,代表公司股份106,612,323 股,占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2.0684%;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51 人,代 表公司股份55,759,621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20%。公司董事、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周静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61,560,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2%; 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804,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909,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568%;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弃权80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46%。
1.2 回购股份的方式
1.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161,538,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9%; 反对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806,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887,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24%;反对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0%;弃权80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96%。
1.4 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5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比例
1.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61,534,3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1%; 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830,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883,55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913%;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弃权83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01%。
1.7 决议的有效期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361,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 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2,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710,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弃权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注:因四舍五入影响,以上各议案表决结果中比例分项数之和存在尾数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侍文文、王进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