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东晶: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东晶电子202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中相关问题的专项说明
众会字(2026)第10225/1152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电子”、“公司”)2025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众会字(2026)第04420号审计报告。贵所下达了《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中与财务会计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回复如下:
说明: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问询函第1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5亿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3.43亿元,分别同比增加63.57%、59.04%;实现利润总额-0.4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0.5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0.57亿元,分别同比增加34.00%、31.90%、28.32%,但均已连续四年为负值。
你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为1222.42万元,涉及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主要为房屋租赁收入、材料销售和废品销售收入。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直接影响你公司本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能否满足3亿元标准,对你公司股票是否触及终止上市情形影响重大。
(1)请对照我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相关规定标准,详细说明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构成及扣除依据,是否存在应扣未扣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2)请结合主营业务情况、相关行业和市场情况、收入和成本构成、2026年一季度经营数据、公司资金流动性情况等,详细说明你公司连续四年亏损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情况
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3)你公司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667.86万元。请详细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构成,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2)(3)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对照我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相关规定标准,详细说明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构成及扣除依据,是否存在应扣未扣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进行逐条比对,具体如下:
| 项目 | 扣除金额(万元) | 判断理由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1,222.42 | 房屋租赁收入、材料销售和废品销售收入 |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0.00 | 不存在金融业务收入以及类金融业务收入 |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0.00 | 不存在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0.00 | 不存在与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0.00 | 无相关收入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0.00 | 业务模式稳定,不存在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项目 | 扣除金额(万元) | 判断理由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0.00 | 不存在未显著改变公司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与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0.00 | 无相关收入 |
|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0.00 | 不存在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0.00 | 不涉及 |
|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0.00 | 不涉及 |
|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0.00 | 不涉及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0.00 | 不涉及 |
由上表可见,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应扣未扣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二)请结合主营业务情况、相关行业和市场情况、收入和成本构成、2026年一季度经营数据、公司资金流动性情况等,详细说明你公司连续四年亏损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情况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1、公司连续四年亏损的原因及与同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
(1)公司主营业务及行业市场情况
1)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①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公司一直专业从事石英晶体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经营产品包括石英晶体谐振器、振荡器等晶振产品。石英晶体元器件作为各类电子产品的重要组件之一,广泛应用于通讯、资讯、汽车电子、移动互联网、工业控制、家用电器、智能安防和航天军工等众多领域。
②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2025年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生产及销售业务,主营产品属于锂电新能源材料,处于锂电新能源产业链中游。电池级碳酸锂是磷酸铁锂、三元锂等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基础原料,下游终端应用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及消费电子类产品电池等。
2)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
①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石英晶体元器件的行业发展与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迭代、下游终端的产销情况息息相关。公司产品的主要直接客户类型为家电、安防、网络通讯等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商。
自2021年第四季度开始,全球消费电子市场需求持续放缓,对上游元器件行业影响较大,而石英晶体元器件生产厂商在2020至2021年扩产的产能在2022年度逐步释放,导致2022年度和2023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市场供过于求,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持续大幅度下滑。2024年,随着全球经济缓慢复苏以及我国“两重两新”等政策措施的持续发力,带动国内电子信息产业逐步回暖。尽管下游需求出现反弹回升,但由于行业早期产能扩张严重,2025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同行业企业间的低价竞争普遍存在,在此背景下,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仍未见好转。
②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作为锂离子电池的核心组件,约占锂离子电池总成本的30%-40%,其性能与成本直接决定了电池的能量密度和市场竞争力。电池级碳酸锂等锂电材料作为正极材料的基础原料,其研发、生产与迭代深受新能源产业发展与变革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和电动化趋势加速,锂资源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全球锂行业需求量主要受新能源汽车与储能行业需求的影响,其中,新能源汽车行业需求量增速较此前有所放缓,但是由于其基数较大,因此仍为主要需求增长领域;储能行业随着国内外相关利好政策的不断落地,有望迎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2)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情况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单位:万元
| 项目 | 产品分类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 | 谐振器 | 23,593.01 | 21,267.40 | 16,974.92 | 17,272.90 |
| 振荡器 | 493.35 | 301.81 | 287.34 | 708.22 | |
| 其他 | 1,222.42 | 150.09 | 61.99 | 101.47 | |
| 合计 | 25,308.78 | 21,719.30 | 17,324.25 | 18,082.59 | |
| 营业成本 | 谐振器 | 22,576.18 | 20,408.98 | 16,078.17 | 15,872.65 |
| 振荡器 | 411.67 | 85.69 | 204.55 | 556.33 | |
| 其他 | 748.95 | - | - | - | |
| 合计 | 23,736.80 | 20,494.67 | 16,282.72 | 16,428.98 | |
| 毛利 | 谐振器 | 1,016.83 | 858.42 | 896.75 | 1,400.25 |
| 振荡器 | 81.68 | 216.12 | 82.79 | 151.89 | |
| 其他 | 473.47 | 150.09 | 61.99 | 101.47 | |
| 合计 | 1,571.98 | 1,224.63 | 1,041.53 | 1,653.61 | |
| 毛利率 | 谐振器 | 4.31% | 4.04% | 5.28% | 8.11% |
| 振荡器 | 16.56% | 71.61% | 28.81% | 21.45% | |
| 其他 | 38.73%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综合毛利率 | 6.21% | 5.64% | 6.01% | 9.14% |
注:2024年度振荡器产品毛利率较高的主要原因系2024年度转销2023年末计提减值的存货金额较大,导致2024年度振荡器产品的营业成本大幅降低;同时振荡器产品整体销售规模较小,从而致使2024年度振荡器产品毛利率大幅提升。
由上表可知,2022年至2025年,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综合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虽然2025年较2024年略有回升,但始终处于低位水平。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单位:万元
| 项目 | 产品分类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 | 电池级碳酸锂 | 10,217.99 | / | / | / |
| 营业成本 | 9,375.20 | / | / | / | |
| 毛利 | 842.78 | / | / | / | |
| 毛利率 | 8.25% | / | / | / |
由上表可知,2025年度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上年同期无该业务。
(3)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1)营业收入对比情况
①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单位:万元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泰晶科技 | 94,373.61 | 82,104.25 | 79,286.02 | 91,636.20 |
| 惠伦晶体 | 55,256.59 | 55,116.59 | 39,843.32 | 33,328.32 |
| 晶赛科技 | 57,687.09 | 52,521.93 | 36,131.33 | 38,726.67 |
| 平均值 | 69,105.76 | 63,247.59 | 51,753.56 | 54,563.73 |
| 东晶电子 | 25,308.78 | 21,719.30 | 17,324.25 | 18,082.59 |
由上表可知,2022年至2025年,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②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单位:万元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天华新能 | 197,789.87 | / | / | / |
| 永杉锂业 | 148,886.15 | / | / | / |
| 雅化集团 | 249,622.61 | / | / | / |
| 平均值 | 198,766.21 | / | / | / |
| 东晶电子 | 10,217.99 | / | / | / |
注:由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系2025年第四季度新增业务,故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第四季度数据进行对比。
由上表可见,公司2025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营业收入规模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该业务为公司2025年度新增业务,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2)毛利率对比情况
①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泰晶科技 | 18.63% | 23.68% | 26.17% | 38.38% |
| 惠伦晶体 | 9.41% | 4.98% | -1.55% | -7.43% |
| 晶赛科技 | 12.16% | 13.17% | 10.87% | 18.89% |
| 平均值 | 13.40% | 13.94% | 11.83% | 16.61% |
| 东晶电子 | 6.21% | 5.64% | 6.01% | 9.14% |
由上表可知,2022年至2025年,虽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产品均为石英晶体元器件,但各方产品类型存在差异,致使各方毛利率水平略有差异,但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毛利率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②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天华新能 | 12.12% | / | / | / |
| 永杉锂业 | 4.20% | / | / | / |
| 雅化集团 | 12.22% | / | / | / |
| 平均值 | 9.51% | / | / | / |
| 东晶电子 | 8.25% | / | / | / |
由上表可见,公司2025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不存在重大差异。
3)净利润对比情况
①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单位:万元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泰晶科技 | 5,222.44 | 8,758.09 | 10,130.36 | 18,851.83 |
| 惠伦晶体 | -16,646.57 | -18,897.75 | -16,840.07 | -17,266.91 |
| 晶赛科技 | 968.37 | 592.37 | -566.52 | 4,359.53 |
| 平均值 | -3,485.25 | -3,182.43 | -2,425.41 | 1,981.48 |
| 东晶电子 | -5,403.32 | -7,345.34 | -6,659.56 | -6,910.84 |
由上表可知,2022年至2025年,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净利润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②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单位:万元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天华新能 | 36,932.36 | / | / | / |
| 永杉锂业 | -17,011.33 | / | / | / |
| 雅化集团 | 29,838.68 | / | / | / |
| 平均值 | 16,586.57 | / | / | / |
| 东晶电子 | 401.20 | / | / | / |
注:由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系2025年第四季度新增业务,故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
第四季度数据进行对比。由上表可见,公司2025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净利润规模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该业务为公司2025年度新增业务,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综上所述,公司连续四年亏损的原因主要系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连续多年亏损导致,自2021年第四季度开始,受全球通货膨胀、市场环境以及国际局势变化等因素影响,下游终端需求不足直接导致公司订单减少、收入承压;同时,石英晶体元器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导致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单价持续下降,毛利率水平持续处于低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
(1)2026年一季度经营情况1)公司202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数据与上年同期比较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2026年一季度 | 2025年一季度 | 增减金额 | 增减比例 |
| 石英晶体元器件 | 5,740.84 | 5,075.90 | 664.94 | 13.10% |
| 电池级碳酸锂 | 9,411.42 | / | 9,411.42 | 100.00% |
| 合计 | 15,152.26 | 5,075.90 | 10,076.36 | 198.51% |
由上表可见,202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98.51%。2)公司2026年一季度毛利率数据与上年同期比较
| 项目名称 | 2026年一季度 | 2025年一季度 | 两期变动 |
| 石英晶体元器件 | 11.21% | 1.98% | 9.23% |
| 电池级碳酸锂 | 16.13% | / | 16.13% |
| 合计 | 14.27% | 1.98% | 12.29% |
由上表可见,2026年一季度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长12.29%。3)公司2026年一季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比较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2026年一季度 | 2025年一季度 | 增减金额 | 增减比例 |
| 石英晶体元器件 | -1,269.60 | -1,472.33 | 202.73 | 13.77% |
| 电池级碳酸锂 | 1,090.00 | / | 1,090.00 | 100.00% |
| 合计 | -179.60 | -1,472.33 | 1,292.73 | 87.80% |
由上表可见,2026年一季度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87.80%。综上,202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毛利率、净利润均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原因系2025年度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在2026年一季度经营情况良好,从而改善了上市公司整体
的业绩水平。
(2)公司资金流动性情况2026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15.04万元,现金流出较上年同期增加130.79%,主要系2026年第一季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原材料备货增加2,084.64万元所致,剔除该事项的影响,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资金流动性持续向好,足以支撑日常运营、偿债及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重大资金流动性风险。
(3)持续经营事项说明1)核心竞争力提升2025年,公司实现了重要的战略布局,新设了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东拓”)开展电池级碳酸锂生产及销售业务,新业务已形成独立完整的经营体系,公司由石英晶体元器件单一业务转变为“电子元器件+锂电新材料”双主业并进的产业格局。2026年度,公司将继续坚持“电子元器件+锂电新材料”双主业并进的战略规划,以技术创新与精益管理为驱动,持续提升两大业务板块的核心竞争力。
2)公司客户和订单状况相对平稳公司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经过不懈深耕和长期积累,公司已拥有一批优质的国内外客户且已建立了广泛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时公司对客户的需求有着深刻理解,能够迅速响应客户需求并提供相应服务。
3)公司现金储备充足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口径的货币资金余额为10,112.44万元。融资能力方面,公司与多家银行保持着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可以较为容易地获得银行债务融资支持;同时控股股东浩天一意对上市公司已出借无息借款1亿元且同意继续对上市公司授予新增借款额度,故公司有良好的筹资能力确保上市公司经营所需现金流。
4)公司员工不存在重大流失截至目前,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未有流失情况。综上所述,管理层认为公司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以内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你公司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667.86万元。请详细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构成,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构成
单位:万元
| 项目 | 金额 | 说明 |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 18.45 | 包括处置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收益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550.29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的政府补助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 -111.96 | 包括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79.83 | 主要包括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如罚款收入、非常损失等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3.16 | 包括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收入 |
| 小计 | 639.78 | |
| 减:对所得税的影响 | -28.08 | 因上述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产生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
| 对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影响金额 | 0.00 | |
| 对本年度合并净利润的影响金额 | 667.86 |
2、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属于偶发性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准则,处置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
(2)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其中,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可能被界定为经常性损益,而其他的则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公司在此处列示的已明确排除“持续影响”部分,即进项税加计抵减部分,符合规定。
(3)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及处置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该损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或“投资收益”。由于其非主营业务的偶发性,被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4)其他营业外收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与日常经营无关的利得和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
(5)其他符合定义的损益项目由于公司为非以投资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其他符合定义的损益项目包括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收入,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
综上所述,公司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构成清晰、分类明确,确认依据充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获取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逐项检查扣除项目的发生额、合同及收入确认依据,对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规定,逐条核实公司自查结论的准确性,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扣除未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2、分析公司最近四个会计年度收入、成本等关键财务指标变动原因,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数据,分析差异原因;
3、评估公司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包括在手订单、资金流动性等;
4、检查各项损益的确认依据和计算准确性,检查政府补助文件、资产处置协议、金融资产估值报告等支持性文件,复核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分类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中的所有项目进行了100%的逐项核查,对主要销售合同进行70%以上抽样检查,合同抽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 | 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
| 客户第一名 | 6,467.36 | 18.20%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 | 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
| 客户第二名 | 3,365.10 | 9.47% |
| 客户第三名 | 2,305.71 | 6.49% |
| 客户第四名 | 2,198.53 | 6.19% |
| 客户第五名 | 1,731.53 | 4.87% |
| 除了前五大客户外的其他客户 | 11,963.89 | 33.68% |
| 合计 | 28,032.12 | 78.90% |
(2)收入函证确认比例70%以上,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公式 | 2025年 |
| 主营业务收入 | a | 35,526.76 |
| 回函相符金额 | b | 29,510.08 |
|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 c | 2,067.72 |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d=b+c | 31,577.80 |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 e=d/a | 88.88% |
| 未回函金额 | f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 g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 h=g/f | / |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 I=(d+g)/a | 88.88% |
(3)对非经常性损益表中的所有项目进行了100%的逐项核查;
(4)对连续亏损原因分析中涉及的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100%分析,并核查70%主要收入成本变动情况。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政府补助文件、资产处置协议等;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在手订单;访谈纪要及董事会决议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规定,对营业收入扣除项目进行了逐条自查和披露。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完整、准确,不存在应扣未扣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2、公司连续四年亏损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情况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结合公司2026年一季度经营数据、在手订单、资金流动性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3、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清晰,确认依据充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问询函第2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收入1.02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28.76%,毛利率为8.25%,为你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主要因素。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由你公司于2025年10月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东拓)开展。
(1)请结合电池级碳酸锂行业资金和技术需求、行业壁垒和产能、原材料和碳酸锂现货价格、客户认证周期等,详细说明山西东拓上述业绩实现的商业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山西东拓客户开发周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订单获取方式(招投标、商务谈判等)、产能爬坡情况、生产良品率、能源消耗与产量的匹配关系(请提供水、电消耗数据佐证)、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等。
(2)你公司前期回复我部问询表示,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部分订单由山西东拓自行生产、部分委托非关联第三方加工,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请结合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经营模式、委托加工模式,说明该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是否存在贸易性质,是否具备完整的生产加工环节,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请结合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合同条款、发货单据、验收单据、资金流水等证据,说明收入确认的依据及时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4)请列示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全部客户及供应商的具体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说明该业务开展中是否存在与你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你公司该业务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5)请对照我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相关标准,说明你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是否需作营业收入扣除处理。
(6)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电池级碳酸锂行业资金和技术需求、行业壁垒和产能、原材料和碳酸锂
现货价格、客户认证周期等,详细说明山西东拓上述业绩实现的商业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山西东拓客户开发周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订单获取方式(招投标、商务谈判等)、产能爬坡情况、生产良品率、能源消耗与产量的匹配关系(请提供水、电消耗数据佐证)、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等。
1、电池级碳酸锂行业资金和技术需求电池级碳酸锂行业根据技术路线不同与原材料不同,对资金和技术的需求也不同。一般来说,不同原材料的资源禀赋差异,直接决定了适配的技术路线选型,进而导致资金投入强度、技术方向及核心壁垒呈现显著分化。目前国内大型电池级碳酸锂生产企业主要以锂辉石、盐湖卤水、锂云母作为原材料,中小型电池级碳酸锂生产企业主要以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作为原材料,原材料开发程度越低,对后续生产企业的资金投入、技术需求等要求越高。
公司主要以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为原材料生产电池级碳酸锂,其工艺技术主要围绕两大核心方向展开:一是除杂能力,二是晶体控制。除杂方面的核心技术包括碳化-热解法、离子交换法、溶剂萃取法、沉降-过滤-精密过滤组合工艺,以及贯穿生产全流程的物料磁性物去除技术;晶体控制则需精准调控产品的粒径分布,同时在微观层面满足单斜晶型、形貌规则、分散性良好等要求。
2、电池级碳酸锂行业壁垒和产能情况
电池级碳酸锂行业壁垒主要体现在资金需求量大、资源结合紧密以及工艺与技术要求门槛高三大方面,不同的技术路线其行业壁垒差异显著,相较于以锂辉石、盐湖卤水、锂云母作为原材料生产电池级碳酸锂的企业,以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作为原材料的企业相对进入门槛较低。
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锂业分会统计,2025年度,国内碳酸锂总产量约97.6万吨,同比增长39.3%,其中,锂辉石提锂约占总产量的45%、盐湖提锂约占总产量的35%、精制路线(以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为原材料)约占总产量的15%、锂云母提锂约占总产量的5%。
3、原材料和碳酸锂现货价格
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原材料主要以工业级碳酸锂为主,工业级碳酸锂和电池级碳酸锂的价格均依托上海有色网(SMM,https://www.smm.cn)、我的钢铁网(Mysteel,https://www.mysteel.com)或广州期货交易所(http://www.gfex.com.cn)的现货或期货价格而定,相关平台的价格及走势基本保持一致。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显示,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价格由2025年10月最低价约7.18万元/吨,上涨至2025年12月最
高价约13.45万元/吨。2025年四季度,由于新能源汽车的持续增长以及储能产业的快速发展,电池级碳酸锂下游需求旺盛,根据SNEResearch(https://www.sneresearch.com)数据显示,2025年第四季度全球新能源车销量约530万辆,同比增长18%,全球动力电池使用量约320GWh,同比增长28%;全球储能电池出货量约155GWh,同比增长65%;但由于在2025年10月之前,电池级碳酸锂价格长期处于低位导致上游企业一直保持着非满产运行状态,叠加江西地区某些头部生产企业因开发资质到期等因素影响导致其自产碳酸锂供应量减少,从而使电池级碳酸锂在2025年四季度形成供不应求的状态。
4、客户认证周期与开发周期2025年度,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全部供应商与客户均由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独立开发完成,平均认证与开发周期基本在5-15天左右,主要流程包括客户触达、送样认证(如需)、洽谈商务条款、签订协议等,全部供应商和客户的所有协议履约,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交付、回款等均由山西东拓独立完成。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主要客户是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商,该市场集中度较高、客户辨识度高,容易挖掘;同时山西东拓的管理和运营团队对该市场客户情况较为熟悉,能迅速触达上述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商。
由于2025年四季度国内电池级碳酸锂市场整体维持着供不应求的状态,下游客户为快速锁定产能,主动缩短整体认证与开发周期,平均认证与开发周期由原来的3-4周缩短至1-2周。综上,山西东拓在产业链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加之山西东拓生产的电池级碳酸锂产品品质优良稳定,因此,山西东拓能够较快的在产业链中形成稳定的业务关系,具备商业合理性,符合行业实际情况。
5、产能爬坡情况
单位:吨
| 月份 | 实际产能 | 实际产量 | 生产天数 | 实际产量/天 | 产能利用率 | |
| 自产 | 委托加工 | |||||
| 2025年10月 | 137.70 | 68.50 | - | 10.00 | 6.85 | 49.75% |
| 2025年11月 | 413.10 | 277.00 | 360.00 | 30.00 | 9.23 | 67.05% |
| 2025年12月 | 540.00 | 464.50 | 144.90 | 30.00 | 15.48 | 86.02% |
| 合计 | 1,090.80 | 810.00 | 504.90 | 70.00 | 11.57 | 74.26% |
注:1、产能利用率=实际产量(自产)/实际产能。公司2025年10-11月产能处于爬坡
期,实际产能为13.77吨/天;而2025年12月完成产能爬坡,实际产能为18吨/天。2025年10月上旬,公司派遣员工进驻生产场地并进行设备调试与检修等准备工作,基于原生产线与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公司于2025年10月中旬正式投产;投产后公司逐步完成产能爬坡与生产优化,并于2025年11月下旬实现稳定生产。2025年10-12月,山西东拓分别自行生产电池级碳酸锂68.5吨、277吨、464.5吨,合计约810吨。同时,为保障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长协订单按期履约、稳定客户长期合作关系,公司就订单情况结合实际产能、生产周期及交付时间要求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于产能爬坡期间将部分订单委托给非关联第三方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汇锂电”)进行加工并支付加工费,合计生产电池级碳酸锂504.9吨。
6、生产良品率情况
单位:吨
| 项目 | 良品 | 不良品/次品 | 合计 | 生产良品率 |
| 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 | 790.00 | 20.00 | 810.00 | 97.53% |
注:上述良品的判定依据产品检测报告物理指标中磁性物质(单位:ppb)含量,良品磁性物质≤300ppb;不良品磁性物质>300ppb且≤2000ppb。由上表可见,2025年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产品成品810吨,生产良品率为97.53%,不良品占比较小。
7、能源消耗与产量的匹配关系(水、电消耗数据)
| 项目 | 2025年10月 | 2025年11月 | 2025年12月 | 合计 | |||||
| 数量/金额 | 变动幅度 | 数量/金额 | 变动幅度 | 数量/金额 | 变动幅度 | ||||
| 产量(吨) | 68.50 | / | 277.00 | 304.38% | 464.50 | 67.69% | 810.00 | ||
| 耗电数据 | 用电量(度) | 41,633.28 | / | 163,834.40 | 293.52% | 331,864.00 | 102.56% | 537,331.68 | |
| 用电金额(元) | 34,248.26 | / | 99,114.55 | 189.40% | 182,795.90 | 84.43% | 316,158.71 | ||
| 平均单价(元) | 0.82 | / | 0.60 | -26.83% | 0.55 | -8.95% | 0.59 | ||
| 耗水数据 | 自来水 | 用水量(吨) | 165.00 | / | 173.00 | 4.85% | 11.00 | -93.64% | 349.00 |
| 用水金额(元) | 1,072.50 | / | 1,124.50 | 4.85% | 71.50 | -93.64% | 2,268.50 | ||
| 平均单价(元) | 6.50 | / | 6.50 | 0.00% | 6.50 | 0.00% | 6.50 | ||
| 冷凝水 | 用水量(吨) | ― | / | 372.55 | 100.00% | 857.00 | 130.04% | 1,229.55 | |
| 用水金额(元) | ― | / | ― | / | ― | / | ― | ||
| 平均单价(元)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用水量(吨) | 165.00 | / | 545.55 | 230.64% | 868.00 | 59.11% | 1,578.55 | |
注:1、耗电数据不包含办公相关用电量;2025年10月-12月,月用电平均单价逐月下降原因系公司产能逐月提升,谷电用量逐月增加致使平均单价逐月下降;2、耗水数据包含自来水与冷凝水;其中,冷凝水系自主生产过程所得,不涉及水费支出,自2025年11月开始,由于产线日趋稳定致使自产的冷凝水增加,自来水用量减少;3、根据山西省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2025年10月-12月工商业电费(两部制1千伏至10千伏)平均单价为0.57元/度、非居民用水平均单价为6.50元/吨,公司用电平均单价和自来水平均单价与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由上表可见,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能源消耗(水、电)的变动趋势与产品产量变动趋势相符,能源消耗变动比例与产品产量变动比例之间整体较为匹配。
8、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
单位:万元
| 公司名称 | 相关业务产品披露名称 | 2025年报 | 2024年报 | 变动幅度 | ||||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
| 天华新能 | 锂电材料产品 | 662,576.54 | 582,290.95 | 12.12% | 571,692.31 | 450,911.35 | 21.13% | -9.01% |
| 永杉锂业 | 锂盐业务 | 163,433.03 | 156,575.90 | 4.20% | 101,476.38 | 87,581.31 | 13.69% | -9.49% |
| 雅化集团 | 锂盐产品 | 482,355.93 | 423,435.33 | 12.22% | 411,605.28 | 411,911.99 | -0.07% | 12.29% |
| 平均值 | / | / | 9.51% | / | / | 11.58% | -2.07% | |
| 山西东拓 | 电池级碳酸锂产品 | 10,217.99 | 9,375.20 | 8.25% | / | / | / | / |
注:天华新能2025年度主营业务分产品包括防静电超净技术产品、医疗器械产品以及锂电材料产品,其中锂电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比为88.32%;永杉锂业2025年度主营业务分产品包括锂盐产品与钼产品,其中锂盐产品营业收入占比为30.15%;雅化集团2025年度主营业务分产品包括锂盐产品、民爆产品,其中锂盐产品营业收入占比为56.46%。由上表可见,公司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毛利率平均值不存在重大差异,影响毛利率的因素主要系同行业上市公司虽然都是生产碳酸锂产品,但产成品的品质良率以及原材料选型或品位不同、产业链的延展程度亦不同,导致各公司产品整体的毛利率不同,符合商业逻辑,具备合理性。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山西东拓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毛利率等业绩情况具备商业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你公司前期回复我部问询表示,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部分订单由山西东拓自行生产、部分委托非关联第三方加工,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请结合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经营模式、委托加工模式,说明该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是否存在贸易性质,是否具备完整的生产加工环节,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经营模式和委托加工模式:
(1)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模式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开展电池级碳酸锂的业务模式主要是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等原材料,通过化学反应、物理除杂等方式进行提纯、烘干、粉碎、除磁等,加工生成电池级碳酸锂产品销售给下游客户。山西东拓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采购及销售等模式,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情况,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模式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等,采购价格主要依据上海有色网(SMM,https://www.smm.cn)、我的钢铁网(Mysteel,https://www.mysteel.com)工业级碳酸锂现货价格前后一定期间均价每吨升水或贴水,或广州期货交易所(http://www.gfex.com.cn)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减去贴水而定。目前,公司原材料供应商主要为国内大型资源类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公司定期或按需和供应商签订采购订单,采购情况根据生产计划及相应原材料库存状况,由采购部门通过询价后确定。
2)生产模式
自产部分:公司实行“以销定产、适量备库”的方式,销售部按月根据市场需求下达订单至运营计划部门,运营计划部门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按月采用计划和订单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制定生产计划,统一调度并安排生产。公司自有生产产线、人员、工艺,全程把控工艺标准与生产制程管理。
委托加工部分:公司根据各月需供货量、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提前部署委托加工计划,由公司安排物流将原材料从公司仓库或直接从供应商处运至受托加工方,受托加工方按照公司指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参数完成碳酸锂提纯加工,加工完成后,公司对最终产出的成品电池级碳酸锂检测报告进行确认,检测合格的成品由公司安排物流按照销售订单要求统筹安排,直接从受托加工方处发至客户。整个委托加工过程中,公司负责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原材料管控和最终成品的销售交付,受托加工方仅提供加工服务,不参与产品的原料供应、质量标准制定、运输与销售环节,仅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加工。
3)销售模式
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系电池级碳酸锂,主要采取直销模式,销售价格主要依据上海有色网交易前后一定期间电池级碳酸锂的现货均价乘以一定折扣率或广州期货交易所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当日价格贴水的一口价作为结算价格。目前,公司的客户主要是国内锂离子电
池正极材料生产厂商,公司与客户之间根据双方实际需求和意愿签署销售订单或长协订单,销售部门根据销售订单或长协订单约定的要求交付产品。
上游原料采购环节,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供货的基本总量、对工业级碳酸锂原料的纯度要求、质量标准、交付要求、供方化验单以及定价结算规则,能够保障原料供应的稳定性和品质,不会出现因原料断供导致无法完成下游订单的情况。同时,公司和下游销售端签订的框架合同及每月销售订单,明确了加工后成品的交付要求、验收标准、定价结算机制与付款约定,上下游的有序衔接,能够保障委托加工业务全流程顺畅推进、销售订单的按期履约。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模式稳定且具备持续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2025年度新增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收入已实现全额回款,不存在期后应收账款余额,相关业务情况已显著改变公司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与金额。2025年度,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已经形成稳定且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1)新增业务完成了与之配套的各项投入
公司自控股股东处无息借入约9,000万元资金(公司向子公司山西东拓出资2,000万元,借款7,000万元),全部投入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建设与运营。公司委派拟任山西东拓的法定代表人于2025年9月27日和非关联第三方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发”)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向其购买成熟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并向其租赁厂房和配套设施。同时,山西东拓招募了部分原鑫宏发的生产与管理团队,基于原生产线与配套设施较为齐全,无需山西东拓额外建设,以及招募的原生产管理团队对于设备与工艺都较为熟悉,因此山西东拓于2025年10月中旬正式投产,投产后山西东拓逐步完成产能爬坡与生产优化,并于2025年11月下旬实现稳定生产。
由于自2020年开始全球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提升以及储能产业快速发展等原因导致上游电池级碳酸锂需求旺盛,电池级碳酸锂价格随之一路上涨,因此,鑫宏发于2022年1月成立并布局电池级碳酸锂业务。2022年7月,鑫宏发开工建设年产5,000吨碳酸锂项目并于2023年10月完工投产,但由于投产后碳酸锂下游市场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电池级碳酸锂价格持续下跌,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显示,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价格由2023年7月最高价约24.05万元/吨,持续下跌至2025年5月最低价约5.84万元/吨,从而导致鑫宏发整体经营情况远不及预期,同时由于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较高且鑫宏发部分股东不再愿意进行增资以支持必要的流动资金,因此,鑫宏发工厂自2025年4月开始陆续处于闲置未开工状态,鑫宏发股东决定将工厂进行对外处置以盘活资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山西东拓团队包括生产、品质、设备、技术、行政、财务等人员约70余人,全部员工与山西东拓建立了完整的劳动关系,山西东拓具备生产、经营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完整人才队伍。综上所述,山西东拓通过购买成熟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
以及租赁厂房和配套设施,招募原核心生产及管理团队,并独立配属管理、生产、运营、财务团队的方式,已经具备年产电池级碳酸锂5,000吨的能力。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拥有完整的生产流程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生产流程包括浆化与预净化、碳化、热解沉锂、干燥、粉碎、除磁等,公司从销售、采购、投料、生产、出货等各个环节均有完整详细的流转单据,且核心流程环节均有通过ERP系统记录,公司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及所产生的收入。
3)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产品附加值合理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主要原材料为工业级碳酸锂或粗制碳酸锂,山西东拓采购原材料后通过化学反应、物理除杂等方式进行提纯、烘干、粉碎、除磁等,加工生成电池级碳酸锂,从材料进入到产品产出,产品的形态、性能、用途发生实质性改变,实现了产品的价值提升。2025年度,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整体毛利率为8.25%,较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
9.51%,不存在重大差异。关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毛利率水平情况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询函第2问/(一)/8、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的相关内容。
4)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不存在对客户或供应商的重大依赖在客户方面,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产品下游应用广泛,下游需求端覆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及消费电子类产品电池等赛道,随着锂电产业的不断发展,下游应用场景将不断增加,客户范围将不断增大;在供应商方面,公司原材料可选择范围较广,国内具备稳定量产资质的锂盐供应商梯队完整,上游合格供应商储备充足,采购渠道丰富多元。
2025年度,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客户与供应商账期情况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询函第7问/(二)/3、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对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影响”的相关内容;客户与供应商集中度情况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询函第9问/(二)/2、销售和采购集中度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的相关内容。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上下游市场参与者众多,供应商与客户可选标的充足,供应链选择空间广阔。因此,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不存在对客户或供应商形成重大依赖的情况。
5)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具备业务可持续性
电池级碳酸锂是磷酸铁锂、三元锂等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关键基础原料,下游主要应用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及消费电子类产品电池等。近年来,随着下游新能源汽车与储能产业的不断发展,为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
山西东拓已经具备年产电池级碳酸锂5,000吨的能力,同时电池级碳酸锂具备资金密集与资源密集等行业壁垒,能够有效的保障公司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持续稳定运营。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核心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合作规模及履约状态保持稳定顺畅。公司2026年度在手长协订单3,000吨,约占山西东拓年产能的60%,未来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有望实现持续增长。2026年一季度,山西东拓实现营业收入9,411.42万元,净利润1,090.00万元。
6)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是公司重要的战略业务板块公司进入锂电新材料领域是基于战略转型和经营需要的多重考虑,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已做了较长时间且必要的行业调研,针对发展趋势、行业运转规律、技术升级方向等都进行审慎分析,公司已经对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做了一定的资本性投入,且公司团队的骨干和生产人员都具备相关业务经验,未来公司将继续在工艺提升、品质保障、降本降耗等方面进行投入升级,不断充实与提升自身能力。
综上所述,山西东拓2025年度合计销售电池级碳酸锂1,274.9吨,实现营业收入1.02亿元,符合商业实质,具备合理性。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已形成稳定且可持续的业务模式,不存在贸易性质业务收入,具备完整的生产加工环节。
3、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2)具体判断依据
1)自主生产业务模式
公司拥有对原材料、在产品、成品的控制权,原材料采购后能够由公司自主支配,公司主导生产和加工过程,有权决定生产计划、产量,成品能够由公司自主定价、自主销售。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可以确认公司为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符合公司采用的总额法收入确认方式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2)委托加工业务模式
①公司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公司直接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对产品规格、数量、交付时间、质量标准承担履约责任;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均是分别独立签订的;在委托加工环节,公司主导代加工方加工安排、质量把控与交付进度,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②公司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公司承担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物流运输、质量验收、售后责任等主要风险,包括存货灭失、质量不合格、交付违约风险等。公司根据各月需供货量、结合实际生产情况提前部署委托加工计划,由公司安排物流将原材料从公司仓库或直接从供应商处运至受托加工方,委托加工方按照公司指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参数完成碳酸锂提纯加工,受托加工方加工完成后的产品,公司对最终产出的成品电池级碳酸锂检测报告进行确认,检测合格的成品由公司安排物流按照销售订单要求统筹安排,直接从受托加工方处发至客户,全部运费均由公司承担。整个委托加工过程中,公司负责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原材料管控和最终成品的销售交付,受托加工方仅按约定提供加工劳务,不参与产品的原料供应、质量标准制定、运输与销售环节,不承担产品整体交付风险与市场波动风险。
③公司有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公司独立与客户协商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拥有完整的自主定价权,同时与加工方单独结算加工费,承担相应的成本风险。
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系先签订销售订单、明确客户需求量及交付标准,再根据自有产能情况安排自产或委托加工,最终向客户交付产品并收取全额货款,对受托加工方仅支付合同约定的加工费。公司对最终交付给客户的产品承担全部履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在途损毁、交付延误等风险,并直接向客户收取全额货款,享有全部经济利益。受托加工方仅根据公司指令提供加工服务,不直接接触客户,亦不承担对客户的交付义务。公司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该产品(包括承担主要运输责任、存货风险、定价权及履约义务):(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2)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3)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4)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符合收入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条件。
经自查,公司在交易中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且有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标准,不属于代理人,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本报告期发生的自主生产业务和委托加工业务,均系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订单需求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逻辑。在本报告期发生的业务中,公司均承担了订单交付的主要责任,业务链条独立完整且具备商业实质,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三)请结合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合同条款、发货单据、验收单据、资金流水等证据,说明收入确认的依据及时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1、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相关情况
单位:万元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合同条款-收货与验收条款 | 交易金额 | 发货单据时间 | 验收单据时间 | 收入确认 | 收款资金流水 | ||
| 不含税 | 含税 | 收入确认依据 | 收入确认时点 | ||||||
| 1 | 客户B1 | 乙方负责提供运输,送货到甲方指定地址。乙方负责汽车运输,运输费用、运输途中的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到厂卸货,到厂卸货产生的货损和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交货时需提供送货单及品质报告单,提出异议期限:甲方对产品数量、规格、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接收产品后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到乙方,否则视为对乙方交付的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符合约定的认可。甲方在对乙方的产品质量提出书面异议后,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或乙方书面确认乙方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可选择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向甲方进行赔偿。 | 3,010.96 | 3,219.96 | 2025年11月 | 2025年11月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2025年11月收款2,896.49万元;2025年12月收款323.47万元;合计收款:3,219.96万元 |
| 3,456.40 | 3,909.45 | 2025年12月 | 2025年12月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2025年12月收款3,909.45万元 |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合同条款-收货与验收条款 | 交易金额 | 发货单据时间 | 验收单据时间 | 收入确认 | 收款资金流水 | ||
| 不含税 | 含税 | 收入确认依据 | 收入确认时点 | ||||||
| 2 | 客户B2 | 乙方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至指定地点接受货物,本合同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产品交付时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 1,558.54 | 1,790.12 | 2025年11月 | 2025年11月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2025年11月收款1,790.12万元 |
| 3 | 客户B3 | 乙方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至指定地点接受货物,本合同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产品交付时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 747.17 | 867.11 | 2025年12月 | 2025年12月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2025年12月收款867.11万元 |
| 4 | 客户B4 | 需方自提,需方负责运输及卸车。装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 583.85 | 659.75 | 2025年12月 | 2025年12月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2025年12月收款659.75万元 |
| 5 | 客户B5 | 买方分批提货,每批次提货时间以买方另行通知为准。买方自提,装车费由卖方承担,运输费、卸车费由买方承担。 | 507.08 | 573.00 | 2025年12月 | 2025年12月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2025年12月收款573万元 |
| 6 | 客户B6 | 供方需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如有异议,需方应以书面形式自收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5天内无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认定为需方验收合格 | 196.46 | 222.00 | 2025年10月 | 2025年10月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2025年11月收款222万元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合同条款-收货与验收条款 | 交易金额 | 发货单据时间 | 验收单据时间 | 收入确认 | 收款资金流水 | ||
| 不含税 | 含税 | 收入确认依据 | 收入确认时点 | ||||||
| 7 | 客户B7 | 甲方确认收到乙方全额预付款后,乙方可安排到甲方指定地点提货。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运输单位,并承担运输费用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货物出厂相关手续,货物离开甲方厂区后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 157.52 | 178.00 | 2025年12月 | 2025年12月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2025年12月收款178万元 |
注:上述客户数据以单体口径列示。由上表可见,公司电池级碳酸锂销售业务均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交货方式、货物验收标准、风险报酬转移时点、结算周期及定价机制;配套的发货单、检验报告、物流运单、客户收货确认单与销售发票、资金流水均能一一对应,收入确认原始凭证完整、支撑依据充分。
2、准则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且需在履行履约义务(即客户已接受该商品)的时点确认收入。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和具体方法为: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于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公司在商品控制权已转移至客户时确认收入。综上所述,公司收入确认的依据及时点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业务收入真实、准确,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四)请列示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全部客户及供应商的具体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说明该业务开展中是否存在与你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你公司该业务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1、客户情况
| 名称 | 企业性质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 | 资信状况 | 履约能力 |
| 客户B1 | 上市公司子公司 | 2022-11-11 | 20000万人民币 | 锂离子电池材料及装备的供应链管理服务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客户B2 | 上市公司子公司 | 2021-07-05 | 90000万人民币 |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等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客户B3 | 上市公司子公司 | 2020-03-02 | 35000万人民币 |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等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客户B4 | 其他 | 1998-05-08 | 800万人民币 | 草酸盐、电池原料的制造等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客户B5 | 上市公司子公司 | 2020-10-09 | 20000万人民币 | 锂相关资源的贸易等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客户B6 | 上市公司子公司 | 2019-05-20 | 20000万人民币 | 纳米磷酸铁锂电池正极材料等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客户B7 | 其他 | 2017-12-11 | 3000万人民币 | 锂离子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研究开发。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经公司核查,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全部客户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业务开展中不存在与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产品下游应用广泛,随着锂电产业的不断发展,下游应用场景将不断增加,同时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开拓客户范围也将不断增大,故公司对单一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
2、供应商情况
| 名称 | 企业性质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 | 资信状况 | 履约能力 |
| 供应商B1 | 国资公司子公司 | 2023-01-11 | 100000万人民币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供应商B2 | 其他 | 2016-07-20 | 2000万人民币 | 新材料技术研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供应商B3 | 上市公司子公司 | 2014-05-23 | 1000万人民币 | 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等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供应商B4 | 上市公司子公司 | 2014-08-14 | 30000万人民币 | 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供应商B5 | 其他 | 2012-05-28 | 1000万人民币 |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选矿;化工产品销售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供应商B6 | 国资公司子公司 | 2025-07-04 | - | 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供应商B7 | 上市公司子公司 | 2020-10-09 | 20000万人民币 | 锂相关资源的贸易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供应商B8 | 上市公司子公司 | 2021-10-28 | 5000万人民币 | 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其他 | 2018-06-06 | 120000万人民币 |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 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 | 2022-01-06 | 2000万人民币 | 化工产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销售 | 良好 | 按期履约,具备且良好 |
注:1、上表仅列示主要供应商情况,涉及采购额占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采购额比例约为98%;2、上表中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系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委外加工供应商,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系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设备及厂房租赁供应商,其余均为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原材料供应商。经公司核查,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全部供应商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业务开展中不存在与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公司原材料可选择范围较广,具体供应商选择及采购金额的大小,主要依据价格及账期来决定,
价格与账期的综合商务条件越优惠,采购量就越大,故公司对单一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五)请对照我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相关标准,说明你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是否需作营业收入扣除处理。
| 项目 | 新业务是否需扣除 | 判断理由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否 | 新增业务均为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不存在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否 | 不存在金融业务收入以及类金融业务收入。 |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否 | 不存在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否 | 并非关联交易:公司主要供应商/客户为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经核查不存在关联关系。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否 | 无相关收入。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否 | 该业务模式稳定:①完成了与之配套的各项资本性投入;②拥有完整的生产流程;③产品附加值合理;④不存在对客户或供应商的重大依赖;⑤具备业务可持续性;⑥新业务是公司重要的战略业务板块。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否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2025年度新增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收入已实现全额回款,不存在期后应收账款余额,已显著改变公司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与金额。 |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否 | 经核查,新增业务收入涉及的供应商/客户、货物流转、回款等核心环节均是真实的。 |
| 项目 | 新业务是否需扣除 | 判断理由 |
|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否 | 采购价格主要依据上海有色网、我的钢铁网工业级碳酸锂现货价格前后一定期间均价每吨升水或贴水,或广州期货交易所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减去贴水而定。销售价格主要依据上海有色网交易前后一定期间电池级碳酸锂的现货均价乘以一定折扣率或广州期货交易所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当日价格贴水的一口价作为结算价格,交易价格公允。 |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 否 | 不涉及。 |
|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否 | 不涉及。 |
|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否 | 不涉及。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否 | 不涉及。 |
由上表可见,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未作营业收入扣除的依据充分且具备合理性,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要求。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及行业技术标准,了解公司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投入的情况,实地查看生产线、设备运行状况;访谈公司管理层,核查公司资本投入、产能规划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2、核查全部订单,检查沟通记录、销售合同,查询公开市场价格,确认交易模式、定价原则;获取产品检测报告、出库单、过磅单、物流单据、客户收货单、发票及收款单据,核查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货单、验收单,进行截止性测试,核查是否存在跨期收入;
3、查询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公开现货价格,核查原材料采购合同、入库单据、采购发票、付款单据;复核原材料成本结转、存货跌价测算过程,对比采购价格、成本变动趋势,确认原材料采购定价、成本核算的真实合规;
4、获取月度生产台账,统计各月实际产量、产能利用率,结合设备检修,核查公司产能爬坡进度、产能利用率变动,与经营业绩匹配的相关度。
5、获取生产产品检测报告、质检记录,确认生产良品率情况;
6、获取水电缴费单据、能耗抄表记录,归集各月用水量、用电量,结合产能爬坡、产能变动分析能耗波动原因,核查能耗数据、水电与产量变动趋势是否匹配;
7、编制分月度毛利率明细表,分析毛利率变动原因;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量化分析毛利率差异;
8、核查受托加工供应商股权结构、工商信息,确认受托加工方与公司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核查自产及委托加工订单,检查销售合同、生产工单、委托加工协议、出入库单据、发货单、加工验收单等单据,核实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且流程完整;结合公司产能规划,确认委托加工的商业合理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结合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
9、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及函证;
10、了解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销售业务流程、收入确认会计政策,评估销售、发货、验收、开票、收款全流程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并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
1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信息平台,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核查,核实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工商信息,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或经营异常的情况;
12、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核实客户、供应商经营资质与业务背景,确认电池级碳酸锂相关业务的合理性;
13、获取公司关联方的声明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名单,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关联关系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14、获取公司业务拓展资料、客户及供应商台账,核查公司是否持续开发新客户,判断公司是否对个别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
15、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规定逐条对比是否属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对新增业务客户开发周期、订单获取方式已全部核查,核查比例100%;
(2)对公司成立后2025年10-12月产能爬坡情况、生产良品率、能源消耗已全部核查,核查比例100%;
(3)对委托加工业务模式及相关业务流程单据已全部核查,核查比例100%;
(4)销售收入细节测试,核查比例100%;
(5)收入、采购函证确认比例90%以上,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1)收入函证
单位:万元
| 项目 | 公式 | 2025年 |
|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营业收入 | a | 10,217.99 |
| 回函相符金额 | b | 10,217.99 |
|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 c | - |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d=b+c | - |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 e=d/a | 100.00% |
| 未回函金额 | f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 g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 h=g/f | / |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 I=(d+g)/a | 100.00% |
2)采购函证
单位:万元
| 项目 | 公式 | 2025年 |
|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采购总额 | a | 12,010.20 |
| 回函相符金额 | b | 11,404.62 |
|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 c | - |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d=b+c | 11,404.62 |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 e=d/a | 94.96% |
| 未回函金额 | f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 g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 h=g/f | / |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 I=(d+g)/a | 94.96% |
(6)对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失信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比例90%以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类别 | 名称 | 销售额/采购额 |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采购总额比例 |
| 客户 | 客户B1 | 6,467.36 | 63.29% |
| 客户 | 客户B2 | 1,558.54 | 15.25% |
| 客户 | 客户B3 | 747.17 | 7.31% |
| 客户 | 客户B4 | 583.85 | 5.71% |
| 客户 | 客户B5 | 507.08 | 4.96% |
| 客户 | 客户B6 | 196.46 | 1.92% |
| 客户 | 客户B7 | 157.52 | 1.54% |
| 类别 | 名称 | 销售额/采购额 |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采购总额比例 |
| 合计 | 10,217.99 | 100.00% | |
| 供应商 | 供应商B1 | 5,164.35 | 43.00% |
| 供应商 | 供应商B2 | 2,728.75 | 22.72% |
| 供应商 | 供应商B3 | 1,130.27 | 9.41% |
| 供应商 | 供应商B5 | 701.15 | 5.84% |
| 供应商 | 供应商B4 | 491.84 | 4.10% |
| 供应商 | 供应商B6 | 477.99 | 3.98% |
| 供应商 | 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 391.59 | 3.26% |
| 供应商 | 供应商B7 | 322.12 | 2.68% |
| 供应商 | 供应商B8 | 239.24 | 1.99% |
| 供应商 | 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 89.36 | 0.74% |
| 合计 | 11,736.69 | 97.72% |
(7)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规定逐条比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核查比例100%;
(8)新业务主要客户、供应商访谈覆盖交易额比例达90%以上,明细如下:
1)主要客户访谈
单位:万元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 |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总额比例 |
| 1 | 客户B1 | 6,467.36 | 63.29% |
| 2 | 客户B2 | 1,558.54 | 15.25% |
| 3 | 客户B3 | 747.17 | 7.31% |
| 4 | 客户B4 | 583.85 | 5.71% |
| 5 | 客户B5 | 507.08 | 4.96% |
| 合计 | 9,864.00 | 96.54% |
2)主要供应商访谈
单位:万元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 |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采购总额比例 |
| 1 | 供应商B1 | 5,164.35 | 43.00% |
| 2 | 供应商B2 | 2,728.75 | 22.72% |
| 3 | 供应商B3 | 1,130.27 | 9.41%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 |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采购总额比例 |
| 4 | 供应商B5 | 701.15 | 5.84% |
| 5 | 供应商B4 | 491.84 | 4.10% |
| 6 | 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 391.59 | 3.26% |
| 7 | 供应商B7 | 322.12 | 2.68% |
| 8 | 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 89.36 | 0.74% |
| 合计 | 11,019.45 | 91.75% |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产线相关备案材料、设备权证等相关资质资料;销售台账、客户名单、业务合同/订单、发货单、物流单据、收货确认单、发票、回款回单、收入确认等全部销售业务资料;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访谈记录;2025年10-12月生产计划、投料产出记录、能耗记录、产品质检报告、工艺流程图及设备运行维护记录;成本核算表、存货明细表、出入库记录及期末盘点表、同行业公司情况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1、子公司山西东拓上述业绩实现具备商业合理性,客户开发周期符合行业惯例,订单获取方式合规,产能爬坡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开展委托加工原因真实合理,生产产品不良品率较低,能源消耗与产量匹配,毛利率水平合理;
2、公司自产及委托非关联第三方加工业务真实、具备商业实质;业务本质为生产加工业务,不存在贸易性质;公司具备完整生产加工业务链条,已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自产及委托加工业务中公司均作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
3、公司电池级碳酸锂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合同控制权转移及客户验收情况确认,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全部客户、供应商主体真实、合法存续;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持续履约能力;全部交易对手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该业务开展中不存在与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收入;公司对单一客户、单一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5、对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无需作营业收入扣除处理,依据充分准确。
三、问询函第3问你公司称,你公司子公司山西东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东拓)设立后能快速于2025年10月16日投产的原因,系山西东拓向非关联第三方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发)购买了成熟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并向其租赁厂房和配套设施,同时招募了部分原鑫宏发的生产与管理团队。其中,2025年11月19日,山西东拓与鑫宏发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山西东拓向鑫宏发购买设备类固定资产,交付日期为2025年11月19日;《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山西东拓承租鑫宏发厂房(设备)用于生产,租赁期限从2025年10月10日至2028年10月9日止。我部关注到,山西东拓投产日期(2025年10月16日)早于厂房设备购买与租赁协议签订日期(2025年11月19日)、购买设备交付日期(2025年11月19日)。你公司解释称,根据《设备买卖合同》《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相关条款,以及鑫宏发于2026年4月9日出具《书面说明》,相关厂房设备的使用权归属日追溯至2025年10月10日,即自2025年10月10日起,鑫宏发年产50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涉及的场地及所有建筑物、搭建物、辅助设施、设备等使用权均已归属于山西东拓,包括《设备买卖合同》中涉及的设备使用权自2025年10月10日起归属于山西东拓,设备所有权自2025年11月19日起归属于山西东拓。你公司认为自2025年10月10日起,山西东拓已实际控制生产电池级碳酸锂所需完整生产要素,上述《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书面说明》存在“倒签”情形,系遵循“先试用验货再决定是否租赁或购买”的商业逻辑。
(1)请结合租金支付情况等,进一步说明上述合同文件“倒签”是否符合实际,补充论证你公司对“山西东拓自2025年10月10日起已实际控制生产电池级碳酸锂所需完整生产要素”的判断是否合理、准确,2025年10月16日至11月19日期间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权属是否归属于山西东拓,并提供租金支付流水等证明材料。
(2)请列示山西东拓成立以来至2025年年末期间所有员工的具体情况,包括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是否为招募的原鑫宏发的生产与管理团队等,说明山西东拓2025年10月16日投产时,是否已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人力资源要素,人力资源要素是否与山西东拓采购、生产、销售业务量相匹配,并提供劳动合同、员工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明材料。
(3)请结合对问题(1)(2)的回复,说明山西东拓控制完整生产要素(包括厂房、设备、人力资源等)的具体时间,2025年度山西东拓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形,与资金流水、合同订单等是否相匹配,是否需作营业收入扣除,并提供证明材料。
(4)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
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租金支付情况等,进一步说明上述合同文件“倒签”是否符合实际,补充论证你公司对“山西东拓自2025年10月10日起已实际控制生产电池级碳酸锂所需完整生产要素”的判断是否合理、准确,2025年10月16日至11月19日期间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权属是否归属于山西东拓。
2025年9月27日,公司委派拟任山西东拓的法定代表人和非关联第三方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框架协议生效后的2个月内以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定价依据,向其购买成熟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并向其租赁厂房和配套设施;鑫宏发同意出售相关设备以及出租相关厂房和配套设施。2025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并于2025年10月9日-10日陆续从上市公司派遣4名员工进场接管工厂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招募员工利用鑫宏发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10月10日,公司利用鑫宏发场地住址向山西省吕梁市文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工商登记注册,并于2025年10月14日取得山西东拓的《营业执照》。2025年10月期间,山西东拓利用鑫宏发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合计支付主要原材料采购款7,198.74万元,设备维修款25.94万元。同时,山西东拓控制之前(即2025年7月-9月),鑫宏发场地基本处于闲置未开工状态,产生电费分别合计为2,805.5元、2,032.24元、1,640.05元;而山西东拓控制之后(即2025年10月-12月),鑫宏发场地转入正常开工运营状态,产生电费分别合计为39,692.85元、113,130.75元、207,806.21元。2025年10月-12月鑫宏发场地产生的电费全部由山西东拓承担支付,支付时间分别为2025年11月15日、2025年12月9日、2026年1月7日,支付方式系通过鑫宏发向国家电网代为缴纳(鑫宏发场地的用电登记主体为鑫宏发,国家电网仅能对用电登记主体开具电费发票并收取电费,故山西东拓无法直接向国家电网缴纳电费)。山西东拓缴纳电费的流程如下:(1)每月月初,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自动下发上一个自然月鑫宏发场地产生的电费账单给鑫宏发并开具发票;(2)鑫宏发收到电费账单以及发票后,开具同等金额电费发票连同国家电网电费账单一并送达山西东拓;(3)山西东拓在核实确认后,将等额款项备注“电费”转账至鑫宏发的银行账户。综上,自2025年10月10日起,公司已经实质性控制鑫宏发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关费用成本。
2025年10月20日,天津中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联评报字〔2025〕D-0090号评估报告,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的评估值为381.83万元;2025年11月17日,山西亿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晋亿信价评字(2025)第160号评估报告,鑫宏发全部厂房、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的评估值为3,280.47万元。评估报告出具后,山西东拓与鑫宏发相关人员就交易价格进行友好协商,于2025年11月19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与《厂房(含设备)
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设备买卖合同》中涉及的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的交易价格为381万元;《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中涉及的全部厂房、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的租赁价格为280万/年,租期三年,租期自2025年10月10日起至2028年10月9日止。
2025年11月19日,山西东拓按照《设备买卖合同》的约定向鑫宏发支付设备款100万元;2025年12月5日,山西东拓按照《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的约定向鑫宏发支付租赁费280万元,租金费用涵盖期间为2025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9日。
基于鑫宏发原生产线与配套设施较为齐全,无需山西东拓额外建设,同时山西东拓招募了部分原鑫宏发的生产管理团队,以及招募的原生产管理团队对于设备与工艺都较为熟悉,因此山西东拓于2025年10月16日正式投产。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1月19日期间,山西东拓合计自产电池级碳酸锂280.5吨,对应产生的销售收入约2,064.39万元。
综上所述,山西东拓与鑫宏发于2025年9月27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已明确合作方案,后续正式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和《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仅用于确定经第三方评估的设备公允价值及山西东拓与鑫宏发协商后的租赁交易价格,符合商业逻辑与市场惯例,其反映的事实符合实际情况;同时,公司从2025年10月10日起就派驻人员实际占有并开始使用厂房、设备等主要生产要素进行生产活动,承担相关费用成本的同时享有其带来的实际收益,故山西东拓自2025年10月10日起已实际控制生产电池级碳酸锂所需完整生产要素符合实际情况,依据充分准确,具备合理性;2025年10月16日至11月19日期间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权属应当归属于山西东拓。
(二)请列示山西东拓成立以来至2025年年末期间所有员工的具体情况,包括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是否为招募的原鑫宏发的生产与管理团队等,说明山西东拓2025年10月16日投产时,是否已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人力资源要素,人力资源要素是否与山西东拓采购、生产、销售业务量相匹配。
1、山西东拓成立以来至2025年年末期间所有员工的具体情况
(1)2025年度员工人数整体情况
单位:人
| 部门 | 2025年10月 | 2025年11月 | 2025年12月 | ||||||
| 入职 | 离职 | 月末在岗人数 | 入职 | 离职 | 月末在岗人数 | 入职 | 离职 | 月末在岗人数 | |
| 安环部 | 1 | 1 | 1 | 1 | |||||
| 财务部 | 1 | 1 | 1 | 1 | |||||
| 供销部 | 4 | 4 | 2 | 1 | 5 | 5 | |||
| 技术部 | 1 | 1 | 1 | 1 | |||||
| 经理部 | 5 | 5 | 5 | 5 | |||||
| 品质部 | 7 | 1 | 6 | 1 | 1 | 6 | 2 | 8 | |
| 部门 | 2025年10月 | 2025年11月 | 2025年12月 | ||||||
| 入职 | 离职 | 月末在岗人数 | 入职 | 离职 | 月末在岗人数 | 入职 | 离职 | 月末在岗人数 | |
| 设备部 | 5 | 5 | 2 | 7 | 7 | ||||
| 生产部 | 24 | 1 | 23 | 21 | 3 | 41 | 4 | 2 | 43 |
| 行政部 | 4 | 4 | 1 | 5 | 5 | ||||
| 总计 | 52 | 2 | 50 | 27 | 5 | 72 | 6 | 2 | 76 |
| 其中: | |||||||||
| 原鑫宏发人员 | 16 | 16 | 1 | 17 | 17 | ||||
| 自行招募人员 | 36 | 2 | 34 | 26 | 5 | 55 | 6 | 2 | 59 |
注:员工入职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填报,员工离职时间根据离职手续办理完成之日填报。
(2)2025年度员工人数每日变化情况
单位:人
注:员工入职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填报,员工离职时间根据离职手续办理完成之日填报。由上表可见,山西东拓自成立以来至2025年年末员工变化情况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逻辑,整体人员配置能够满足日常经营生产所需。其中,从鑫宏发招募的原生产及管理团队合计17人,并自行招募管理、生产、运营、财务团队等员工合计59人,不存在完全直接延用原有团队的情形,全部员工已与山西东拓建立了完整的劳动关系,山西东拓的核心生产与管理人员均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快速适配公司生产经营需求。
2、员工个税申报与工资发放、社保缴纳记录
单位:人
| 项目 | 2025年10月 | 2025年11月 | 2025年12月 |
| 个税申报人数 | 50 | 73 | 76 |
| 工资发放人数 | 49 | 72 | 76 |
| 社保缴纳人数 | 0 | 16 | 16 |
注:2025年10月、11月个税申报人数较工资发放人数多1人的原因系山西东拓法人未在山西东拓领取薪酬但进行了个税零申报。
由上表可见,2025年10月至12月期间,山西东拓员工个税申报人数与工资发放人数基本一致。2025年10月山西东拓社保缴纳人数为零的原因系当地社保局系统原因导致无法缴纳,文水县社会保险中心已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山西东拓已于2025年11月在社保中心办理了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和参保人员增减申报,但由于系统原因该中心无法为山西东拓员工办理10月份参保登记;2025年11月-12月山西东拓社保缴纳人数较少的主要原因系山西东拓大多数员工为当地农村户籍,员工已参保城乡居民保险且部分员工年龄较大导致其担心缴纳社保剩余年限无法满足社保最低缴纳年限,故不愿缴纳社保。山西东拓应缴纳而未缴纳社保的员工均于入职当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与承诺书》,表明其因个人原因要求公司不为其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险),今后不会因社保缴纳问题向公司提出任何异议,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
3、山西东拓2025年10月16日投产时,已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人力资源要素,人力资源要素与山西东拓采购、生产、销售业务量相匹配
截至2025年10月16日投产时,山西东拓合计在岗员工33人,其中,生产相关员工共19人,管理相关员工11人,其余岗位员工3人。山西东拓根据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工作开展需要对应合理配置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情况
山西东拓采购事项主要由经理部与供销部负责:经理部主要负责原材料请购、采购审批等决策与审核工作;供销部主要负责物流的收发货事宜;另配置仓管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工作。截至2025年10月16日投产时,经理部、供销部与仓库员工合计8人。
2025年10月,山西东拓合计采购入库原材料570吨,对应原材料供应商2家,整体采购工作量较少,故在岗员工情况与实际采购业务量相匹配。
(2)生产情况
山西东拓生产事项主要由生产部、设备部与品质部共同负责,生产部主要负责产品加工生产工作;设备部与品质部主要负责提供设备维保服务与产品检验工作。截至2025年10月16日投产时,生产部、设备部与品质部员工合计19人。
2025年10月,山西东拓合计自产电池级碳酸锂产品68.5吨,整体生产工作尚在爬坡中,故在岗员工情况与实际生产业务量相匹配。
(3)销售情况
山西东拓销售业务主要由经理部与供销部负责,经理部主要负责客户对接、订单跟进等市场拓展工作;供销部主要负责物流的收发货事宜;另配置仓管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工作。截至2025年10月16日投产时,经理部、供销部与仓库员工合计8人。
2025年10月,山西东拓合计销售电池级碳酸锂产品30吨,对应客户1家,整体销售工作量较少,故在岗员工情况与实际销售业务量相匹配。
综上所述,山西东拓2025年10月16日投产时,已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人力资源要素,人力资源要素与山西东拓采购、生产、销售业务量相匹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三)请结合对问题(1)(2)的回复,说明山西东拓控制完整生产要素(包括厂房、设备、人力资源等)的具体时间,2025年度山西东拓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形,与资金流水、合同订单等是否相匹配,是否需作营业收入扣除。
1、山西东拓控制完整生产要素(包括厂房、设备、人力资源等)的具体时间
根据问题(1)(2)的回复,山西东拓于2025年10月10日控制鑫宏发年产5,000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涉及的所有场地、建筑物、搭建物、辅助设施及设备等的使用权,同时上市公司派遣的员工于当日到岗接管工厂并办理交接手续,并启动山西东拓的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前期生产经营活动等实质性工作。因此,山西东拓控制完整生产要素(包括厂房、设备、人力资源等)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
2、2025年度山西东拓营业收入相关情况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合同条款-收货与验收条款 | 交易金额 | 发货单据时间 | 验收单据时间 | 收入确认 | 收款资金流水 | |||
| 不含税(万元) | 含税(万元) | 收入确认依据 | 收入确认时点 | 日期 | 含税金额(万元) | |||||
| 1 | 客户B1 | 乙方负责提供运输,送货到甲方指定地址。乙方负责汽车运输,运输费用、运输途中的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到厂卸货,到厂卸货产生的货损和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交货时需提供送货单及品质报告单,提出异议期限:甲方对产品数量、规格、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接收产品后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到乙方,否则视为对乙方交付的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符合约定的认可。甲方在对乙方的产品质量提出书面异议后,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或乙方书面确认乙方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可选择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向甲方进行赔偿。 | 3,010.96 | 3,219.96 | 11-07 | 11-08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11-14 | 222.81 |
| 11-17 | 11-18 | 11-21 | 891.23 | |||||||
| 11-18 | 11-19 | 11-25 | 1,782.45 | |||||||
| 11-19 | 11-20 | 12-01 | 323.47 | |||||||
| 小计 | 3,219.96 | |||||||||
| 3,456.40 | 3,909.45 | 12-04 | 12-04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12-12 | 495.38 | |||
| 12-11 | 12-11 | |||||||||
| 12-13 | 12-13 | 12-19 | 1,645.34 | |||||||
| 12-14 | 12-14 | |||||||||
| 12-18 | 12-18 | 12-29 | 1,371.12 | |||||||
| 12-19 | 12-19 | |||||||||
| 12-21 | 12-21 | 12-30 | 397.61 | |||||||
| 12-23 | 12-23 | 小计 | 3,909.45 | |||||||
| 2 | 客户B2 | 乙方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至指定地点接受货物,本合同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产品交付时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 1,558.54 | 1,790.12 | 11-09 | 11-12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 11-13 | 482.4 |
| 11-11 | 11-13 | 11-15 | 482.4 | |||||||
| 11-13 | 11-14 | 11-17 | 482.4 | |||||||
| 11-14 | 11-17 | 11-19 | 241.2 |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合同条款-收货与验收条款 | 交易金额 | 发货单据时间 | 验收单据时间 | 收入确认 | 收款资金流水 | |||
| 不含税(万元) | 含税(万元) | 收入确认依据 | 收入确认时点 | 日期 | 含税金额(万元) | |||||
| 11-16 | 11-18 | 确认销售收入。 | 11-28 | 101.72 | ||||||
| 小计 | 1,790.12 | |||||||||
| 3 | 客户B3 | 乙方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至指定地点接受货物,本合同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产品交付时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 747.17 | 867.11 | 12-09 | 12-11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12-13 | 559.5 |
| 12-18 | 279.75 | |||||||||
| 12-14 | 12-16 | 12-29 | 27.86 | |||||||
| 小计 | 867.11 | |||||||||
| 4 | 客户B4 | 需方自提,需方负责运输及卸车。装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 583.85 | 659.75 | 12-26 | 12-26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12-26 | 660 |
| 12-29 | -0.25 | |||||||||
| 小计 | 659.75 | |||||||||
| 5 | 客户B5 | 买方分批提货,每批次提货时间以买方另行通知为准。买方自提,装车费由卖方承担,运输费、卸车费由买方承担。 | 507.08 | 573 | 12-10 | 12-11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12-15 | 573 |
| 6 | 客户B6 | 供方需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如有异议,需方应以书面形式自收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5天内无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认定为需方验收合格 | 196.46 | 222 | 10-28 | 10-30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11-06 | 222 |
| 7 | 客户B7 | 甲方确认收到乙方全额预付款后,乙方可安排到甲方指定地点提货。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运输单位,并承担运输费用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货物出厂相关手续,货物离开甲方厂区后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 157.52 | 178 | 12-14 | 12-20 | 收货确认单 | 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自提,取得客户签收单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 12-10 | 178 |
| 合计 | 10,217.98 | 11,419.39 | 11,419.39 | |||||||
注:2025年10月16日至11月19日期间,山西东拓自产电池级碳酸锂280.5吨,按照先进先出法对应的销售收入约2,064.39万元,相关情况如下: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时间(验收单据时间) | 销售数量(自产、吨) | 销售收入(不含税、万元) |
| 1 | 客户B6 | 2025-10-30 | 30 | 196.46 |
| 2 | 客户B2 | 2025-11-12 | 60 | 424.77 |
| 2025-11-13 | 30 | 222.82 | ||
| 2025-11-14 | 30 | 224.93 | ||
| 2025-11-17 | 60 | 455.15 | ||
| 2025-11-18 | 30 | 230.88 | ||
| 小计 | 210 | 1,558.54 | ||
| 3 | 客户B1 | 2025-11-08 | 30 | 210.25 |
| 4 | 客户B3 | 2025-12-11 | 0.5 | 4.14 |
| 5 | 客户B5 | 2025-12-11 | 10 | 95.00 |
| 合计 | -- | 280.5 | 2,064.39 | |
截至2025年末,山西东拓2025年度的销售收入已全部回款。山西东拓2025年度营业收入满足确认条件,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形,与资金流水、合同订单等相匹配。经比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要求,山西东拓2025年度营业收入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等情形,无需作营业收入扣除。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了解并测试公司与长期资产、职工薪酬、收入确认、资金管理、合同审批等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2、访谈前任会计师,了解前任会计师辞任的原因、辞任前对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核查情况等;
3、访谈公司主要负责人,了解生产要素转移的背景、时间点、谈判过程、人员招聘及团队组建情况;
4、访谈鑫宏发主要负责人,了解双方合作的交易背景、交付安排与实际执行情况,核实鑫宏发是否仍保留对相关生产场地、设备的控制权;
5、获取并检查厂房租赁合同、设备买卖合同、评估报告,关注资产交付日、风险与报酬转移条款、定价等;
6、获取山西东拓工商注册资料,核查工商注册办理时点、登记审批单据;
7、获取并检查资产交接单等支持性文件,核实资产实际控制权的转移时点;
8、获取并检查厂房租金、资产折旧等相关账务确认的起始时间,验证厂房、设备是否与资产控制权转移时点一致;
9、获取公司自成立至2025年末的完整员工花名册,检查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申报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获取集团内人员外派通知,查阅相关聊天记录;
10、访谈核心生产管理团队,了解人员来源、入职时间、岗位职责,分析投产时的人员结构与数量,评估其是否能够支撑初始生产活动;
11、获取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全部销售收入明细,并与销售合同、客户验收单、销售发票、发货单、银行回款记录进行逐笔核对;
12、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核实收入确认的会计期间是否准确;
13、对主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确认销售金额和应收账款余额,验证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14、获取公司2025年度全部银行账户流水,大额资金进出与收入确认、采购付款、人员薪酬等业务活动进行双向核对,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15、对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第四部分第二节的相关规定,检查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发生额、合同及收入确认依据,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扣除而未扣除的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对公司成立后的权属证明已全部核查,核查比例100%;
(2)对公司成立后至2025年末的员工花名册、员工合同、工资、个税及社保缴纳记录已全部核查,核查比例100%;
(3)销售收入细节测试,核查比例100%;
(4)收入、采购函证确认比例90%以上,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1)收入函证
单位:万元
| 项目 | 公式 | 2025年 |
|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营业收入 | a | 10,217.99 |
| 回函相符金额 | b | 10,217.99 |
|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 c | - |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d=b+c | - |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 e=d/a | 100.00% |
| 未回函金额 | f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 g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 h=g/f | / |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 I=(d+g)/a | 100.00% |
2)采购函证
单位:万元
| 项目 | 公式 | 2025年 |
|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采购总额 | a | 12,010.20 |
| 回函相符金额 | b | 11,404.62 |
|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 c | - |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d=b+c | 11,404.62 |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 e=d/a | 94.96% |
| 未回函金额 | f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 g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 h=g/f | / |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 I=(d+g)/a | 94.96% |
(5)新业务主要客户、供应商访谈覆盖交易额比例达90%以上,明细如下:
1)主要客户访谈
单位:万元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 |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总额比例 |
| 1 | 客户B1 | 6,467.36 | 63.29% |
| 2 | 客户B2 | 1,558.54 | 15.25% |
| 3 | 客户B3 | 747.17 | 7.31% |
| 4 | 客户B4 | 583.85 | 5.71% |
| 5 | 客户B5 | 507.08 | 4.96% |
| 合计 | 9,864.00 | 96.54% |
2)主要供应商访谈
单位:万元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 |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采购总额比例 |
| 1 | 供应商B1 | 5,164.35 | 43.00% |
| 2 | 供应商B2 | 2,728.75 | 22.72% |
| 3 | 供应商B3 | 1,130.27 | 9.41% |
| 4 | 供应商B5 | 701.15 | 5.84% |
| 5 | 供应商B4 | 491.84 | 4.10% |
| 6 | 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 391.59 | 3.26% |
| 7 | 供应商B7 | 322.12 | 2.68% |
| 8 | 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 89.36 | 0.74% |
| 合计 | 11,019.45 | 91.75% |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采购/租赁合同、资产交接单、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考勤记录、访谈记录、销售合同/订单、客户收货确认单、销售发票、发货单、物流单、银行回单、银行对账单、客户函证回函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已实际取得对厂房、设备等主要生产要素的物理控制,并开始承担相关风险与报酬,山西东拓与鑫宏发于2025年9月27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已明确合作方案,后续正式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和《厂房(含设备)租赁合同》仅用于确定经第三方评估的设备公允价值及山西东拓与鑫宏发协商后的交易价格,符合商业逻辑与市场惯例,其反映的事实符合实际。因此,公司关于“自2025年10月10日起已实际控制生产产品所需完整生产要素”的判断是合理、准确的。同年10月16日至11月19日期间发生的业务权属应归属于公司;
2、公司在2025年10月16日投产时,已配备了能够支撑初始生产运营所需的核心人力
资源,人力资源要素已基本具备,人力资源要素与山西东拓采购、生产、销售业务量相匹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3、公司自2025年10月10日后所确认的销售收入,其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相关收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与资金流水、合同订单基本匹配;该部分收入属于公司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无需作营业收入扣除。
四、问询函第4问
你公司称,山西东拓于产能爬坡期间(2025年11月、12月)将部分订单委托给非关联第三方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汇锂电)进行加工并支付加工费,合计生产电池级碳酸锂504.9吨。委托加工的产品已全部完成销售,并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约3,994.70万元。
你公司表示,委托加工业务系先签订销售订单、明确客户需求量及交付标准,再根据自有产能情况安排自产或委托加工,最终向客户交付产品并收取全额货款,对受托加工方仅支付合同约定的加工费。你公司对最终交付给客户的产品承担全部履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在途损毁、交付延误等风险,并直接向客户收取全额货款,享有全部经济利益。受托加工方仅根据公司指令提供加工服务,不直接接触客户,亦不承担对客户的交付义务。你公司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该产品(包括承担主要运输责任、存货风险、定价权及履约义务),符合收入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条件。你公司在交易中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且有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标准,不属于代理人,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
(1)请自查你公司上述“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是否与你公司实际签订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购销合同条款、委托加工合同条款内容相符。
(2)请结合你公司与容汇锂电之间委托加工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采购、生产、销售阶段的流转过程、存放地点,说明你公司表示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产品的具体依据,以及对有关责任风险的实际承担情况和对产品定价权、控制权的实际享有情况是否与你公司上述“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相符。
(3)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问题(1)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自查你公司上述“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是否与你公司实际签订
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购销合同条款、委托加工合同条款内容相符。
1、受托加工方的责任根据山西东拓与容汇锂电签署的加工合同,山西东拓委托容汇锂电将工业级碳酸锂加工为电池级碳酸锂,在委托加工中,受托加工方容汇锂电的责任情况如下:
(1)受托加工方不参与原材料采购根据山西东拓与原材料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容汇锂电加工所需的原材料系由山西东拓直接向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关于原材料的采购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交货地点、交货方式的确定,均由山西东拓与供应商直接协商决定,采购款也由山西东拓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容汇锂电不参与原材料的采购过程。
(2)受托加工方仅收取加工费、不承担对客户的交付义务根据山西东拓与容汇锂电签订的加工合同等资料,容汇锂电为山西东拓提供加工服务,仅根据加工数量以吨为单位收取加工费(加工合同第二条),加工完成品的包装由山西东拓提供(加工合同第三条),加工产品的技术标准双方在加工合同中进行约定(加工合同第七条及附件),加工的原材料由山西东拓负责运输至容汇锂电厂区、加工产品也由山西东拓自容汇锂电厂区自提、相关的运费由山西东拓承担(加工合同第六条)。综上,受托加工方容汇锂电仅对山西东拓承担交付义务和加工完产品的质量责任,在委托加工及产品销售过程中,容汇锂电不参与山西东拓原材料采购合同和产成品销售合同的签署、不直接接触山西东拓的原材料供应商和客户、也不承担对山西东拓的客户的交付义务。
2、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由山西东拓独自完成并承担责任
(1)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由山西东拓直接独自负责根据山西东拓与客户B1签署的《碳酸锂年度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的签署方仅为山西东拓与客户,受托加工方容汇锂电非山西东拓销售合同的签署方。
(2)山西东拓对最终交付给客户的产品承担全部履约责任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由客户与山西东拓在合同中约定,产品的质量责任由山西东拓向客户承担(购销合同第七条);产品运输过程中的在途毁损、灭失风险由山西东拓承担(购销合同第六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也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不涉及约定由第三方承担责任或义务的情况(购销合同第九条、第十条)。
(3)山西东拓直接向客户收取全额货款,享有全部经济利益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加工完成品的销售定价与结算由山西东拓与客户直接约定,客户直接向山西东拓结算全部货款,山西东拓向客户开具相应发票(购销合同第二条、第八条)。购销合同中不存在约定客户向第三方支付货款或其他款项、由其他方享受经济利益的情形。
(4)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山西东拓已实质控制该产品根据加工合同、购销合同的约定,加工产品由山西东拓自容汇锂电厂区自提、相关的运费由山西东拓承担(加工合同第六条);加工产品的交货地点为客户指定地点,由山西东拓
负责提供运输(购销合同第四条);运输费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和安全责任由山西东拓承担(购销合同第六条);结合加工合同第六条和购销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公司产品存货的毁损及灭失等风险均由山西东拓承担;客户负责产品到厂后的卸货,到厂卸货发生的货损和安全责任由客户承担(购销合同第六条)。
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山西东拓与客户在合同中明确了定价方式和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第二条),向客户交付产品的责任、履约义务等均由山西东拓承担(购销合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综上,将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前,山西东拓已经实质控制该产品。
综上所述,公司实际签订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购销合同条款、委托加工合同条款与公司“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相符,符合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请结合你公司与容汇锂电之间委托加工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采购、生产、销售阶段的流转过程、存放地点,说明你公司表示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产品的具体依据,以及对有关责任风险的实际承担情况和对产品定价权、控制权的实际享有情况是否与你公司上述“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相符。
1、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采购、生产、销售阶段的流转过程、存放地点
(1)采购阶段:原材料流转情况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采购总数量(吨) | 委托加工提供原材料数量(吨) | 供应商发货时间 | 原材料签收时间 | 起运地 | 终点 |
| 1 | 供应商B1 | 90 | 90 | 2025年11月 | 2025年11月 | 新疆和田 | 湖北宜昌 |
| 720 | 120 | 2025年11月 | 2025年11月 | 山西吕梁 | 湖北宜昌 | ||
| 2 | 供应商B3 | 60 | 60 | 2025年11月 | 2025年11月 | 青海格尔木 | 湖北宜昌 |
| 60 | 30 | 2025年11月 | 2025年11月 | 青海格尔木 | 湖北宜昌 | ||
| 30 | 30 | 2025年12月 | 2025年12月 | 青海格尔木 | 湖北宜昌 | ||
| 3 | 供应商B6 | 30 | 30 | 2025年11月 | 2025年11月 | 青海格尔木 | 湖北宜昌 |
| 4 | 供应商B4 | 60 | 60 | 2025年11月 | 2025年11月 | 青海格尔木 | 湖北宜昌 |
| 5 | 供应商B2 | 120 | 90 | 2025年12月 | 2025年12月 | 新疆和田 | 湖北宜昌 |
| 合计 | 1,170 | 510 |
注:上表中山西吕梁为山西东拓工厂所在地,湖北宜昌为受托加工方容汇锂电工厂所在地,新疆和田、青海格尔木为原材料供应商工厂所在地。
由上表可见,原材料的流转过程为由公司/供应商安排物流将原材料从公司仓库或直接从供应商处运至受托加工方容汇锂电工厂,原材料最终存放地点均为容汇锂电工厂所在地,11月运抵原材料390吨,12月运抵原材料120吨,合计运抵原材料510吨。其中,供应商B6将原材料由供应商处运输至容汇锂电的过程中,运抵前的运输相关义务由供应商承担,到厂卸货费用由山西东拓承担;其余情形下的运输义务全程由山西东拓承担。
(2)生产阶段:在产品流转情况原材料流转至受托加工方容汇锂电后,容汇锂电依据《加工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参数要求等组织生产,生产过程受山西东拓作业标准和质量标准控制,生产进度由山西东拓按照需求安排,所有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始终存放于容汇锂电工厂的生产车间内,容汇锂电履行保管义务,所有权与控制权均归属于山西东拓所有(容汇锂电仅负责按照加工合同约定的加工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并收取加工费,无法主导原材料/在产品的使用、不承担原材料损耗、无法享有原材料增值收益,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产出成果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均归属于山西东拓)。生产加工完成后,在产品转化为完工的碳酸锂成品―电池级碳酸锂,仍存放于容汇锂电厂区待山西东拓自提,等待发货的周期内,产成品的所有权与控制权仍由山西东拓享有。加工过程中,山西东拓安排相关人员对容汇锂电仓库与生产过程进行巡厂核查。加工完成后,容汇锂电按照山西东拓约定的标准对产成品进行检测,产成品检测报告须经公司确认;检测合格的产成品由公司按照销售订单要求统筹安排运输交付。
(3)销售阶段:产成品流转情况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委托加工交付数量(吨) | 发货时间 | 验收时间 | 起运地 | 终点 |
| 1 | 客户B1 | 120 | 2025年11月 | 2025年11月 | 湖北宜昌 | 湖北十堰 |
| 150 | 2025年11月 | 2025年11月 | 湖北宜昌 | 湖北十堰 | ||
| 90 | 2025年11月 | 2025年11月 | 湖北宜昌 | 湖北十堰 | ||
| 120 | 2025年12月 | 2025年12月 | 湖北宜昌 | 湖北十堰 | ||
| 24.9 | 2025年12月 | 2025年12月 | 湖北宜昌 | 湖北十堰 | ||
| 合计 | 504.9 |
注:1、湖北宜昌为受托加工方工厂所在地;2、湖北十堰为客户约定交付地点。
由上表可见,公司根据碳酸锂购销合同相关约定执行交付,产成品由公司安排运输车辆至容汇锂电工厂提货,从受托加工方处运输至客户指定交付地点,11月交付360吨,12月交付144.9吨,合计交付504.9吨(加工合同第二条约定加工收率99%:投入原材料510吨*99%=产出成品504.9吨),全部运费均由公司承担,产成品最终存放于客户指定地点。
综上所述,公司委托加工业务涉及的采购、生产、销售阶段的货物流转过程清晰,存放地点合理,公司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产品依据充分准确。
2、对有关责任风险的实际承担情况和对产品定价权、控制权的实际享有情况
(1)对有关责任风险的实际承担情况
①公司承担原材料相关风险
2025年度,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属于买断式交易,原材料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完成后,原材料相关风险转移至公司。2025年度,公司与供应商未发生因履约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情形。
2025年度,在委托加工过程中,未发生因原材料灭失/损毁等而产生风险的情况,但公司承担了原材料损耗的风险,即公司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约定加工收率为99%,1%的原材料
损耗由公司承担;同时,公司享受了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收益,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显示,电池级碳酸锂期货合约价格由2025年10月最低价约7.18万元/吨,上涨至2025年12月最高价约13.45万元/吨,委托加工期间受托加工方仅收取固定金额加工费,而未享受期间增值收益。
②公司承担客户履约责任与风险2025年度,公司与客户直接签订购销合同,对产品规格、数量、交付时间和质量标准承担履约责任,并承担相应履约风险。2025年度,公司与客户未发生因履约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2)对产品定价权、控制权的实际享有情况
①对产品定价权的实际享有情况2025年度,公司与客户独立协商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并签订购销合同,销售价格依据上海有色网(SMM,https://www.smm.cn)交易前后一定期间电池级碳酸锂的现货均价乘以一定折扣率作为结算价格,并按照“货到支付暂定款,月度结算”的方式执行。2025年度,公司与客户发生的交易全部由公司与客户直接结算,不存在约定客户向第三方支付货款或其他款项或由其他方享受经济利益的情形。截至2025年12月末,公司与客户在2025年度发生的销售收入均已回款。
②对产品的控制权的实际享有情况2025年度,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直接签订合同,独立协商交易价格并完成履约,相关合同约定的权责清晰,同时在整个委托加工过程中,公司主导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的使用、承担原材料损耗、享有原材料增值收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有关规定,在供应商交付原材料之后至公司交付客户产成品之前,公司对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拥有完整的控制权。
3、公司对于委托加工业务以“总额法确认收入”具体判断依据
(1)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
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2)判断依据
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系先签订销售订单、明确客户需求量及交付标准,再根据自有产能情况安排自产或委托加工,最终向客户交付产品并收取全额货款,对受托加工方仅支付合同约定的固定金额加工费。公司对最终交付给客户的产品承担全部履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在途损毁、交付延误等风险,并直接向客户收取全额货款,享有全部经济利益。所有原材料均由公司直接采购并提供给受托加工方,受托加工方仅根据公司指令提供加工服务,不直接接触客户,亦不承担对客户的交付义务。公司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该产品,包括承担主要运输责任、存货风险、定价权及履约义务,符合收入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条件。
经自查,公司在交易中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且有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主要责任人的认定标准,不属于代理人,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整体来看,公司本报告期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均系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订单需求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逻辑。在本报告期发生的委托加工业务中,公司均承担了订单交付的主要责任,业务链条独立完整且具备商业实质,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3)可比案例
| 公司名称 | 业务模式 | 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依据 |
| 贤丰控股(002141) | 委托加工模式 | 1.核心原材料由公司统一采购并提供给代工厂;2.产品技术标准、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均由公司主导;3.最终销售权及定价权归属公司,代工厂不承担存货风险与信用风险;4.代工厂仅收取固定加工费,与产品最终售价无关。 |
| 南华生物(000504) | 委托加工模式 | 美妆产品及保健品由公司委托代工厂,销售的美妆产品为公司自有品牌,公司有完全的定价自主权,公司承担了生产、物流、仓储、渠道拓展等成本开支以及货物积压、过期减值的亏损风险,公司为业务的主要责任人。 |
| 和展能源(000809) | 委托加工模式 | 1.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公司销售的钢混塔架总成整体设计是由公司自主完成,公司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后交付给需方,公司对所有部件是否符合需方的要求承担全部责任;2.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公司承担钢塔、内附件、预应力系统等钢混塔架总成产品的所有责任,对预应力施工过程提供技术指导,并对预应力施工的质量承担所有责任;3.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销售定价基于市场行情及公司的成本收益目标,通过商务谈判确定。 |
| 公司名称 | 业务模式 | 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依据 |
| 山西东拓 | 委托加工模式 | 1.原材料由公司直接采购并提供给代工厂;2.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产品,公司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包括物流运输、质量验收、售后责任等主要责任;3.承担存货灭失及价格波动、产品质量不合格、交付违约等风险;4.独立与客户协商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拥有完整的自主定价权,同时与代工厂单独结算加工费,承担相应的成本风险。 |
由上表可见,山西东拓委托加工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依据与公开市场可比案例基本一致,具备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委托加工的货物流转过程清晰、业务真实,公司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产品的依据充分准确。委托加工业务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耗与价格波动风险等全部由公司承担,受托加工方仅按照《加工合同》约定收取加工费,同时公司对产成品拥有自主定价权利,并对委托加工过程中的货物享有实际控制权,因此,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事实情况得出“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充分准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4、了解并测试公司与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5、了解公司经营模式,结合委托加工业务实质与“收入五步法”,检查、分析合同签订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检查各项履约义务的识别、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6、核查公司与客户B1、容汇锂电的签订合同前的沟通记录、受托加工方的相关经营资质,确认合作业务的合规性;
7、核查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了解价格锁定、风险承担等条款;核查了销售框架合同、销售订单,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履约义务相关的条款;
8、核查公司与受托加工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物流单据、产品检验报告、收货确认单及加工费结算等过程资料,以验证原材料及商品控制权的转移时点;
9、访谈公司主要负责人,了解委托加工业务模式、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情况、定价机制以及各环节的存货管理情况;
10、对受托加工代工厂开展现场走访,了解其经营业绩、产线规模,以及与山西东拓的业务交易过程,双方关于权利义务与责任风险的约定;
11、检查委托加工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确认收入确认时点、成本核算方式是否符合会
计准则要求,核实相关业务的会计分类是否准确;
12、获取并分析委外加工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加工费、销售价格,判断公司是否拥有独立的定价权,以及加工费是否与销售价格脱钩;
13、核查资金流水记录,核对交易金额与合同约定、结算单据是否一致,验证资金流转的真实性与匹配性。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对委托加工业务模式及相关业务流程单据已全部核查,核查比例100%;
(2)委托加工对应的销售收入细节测试,核查比例100%;
(3)对受托加工方进行发函并访谈,核查比例100%,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 | 占年度委托加工采购总额比例 |
| 1 | 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 89.36 | 100.00% |
(4)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收入确认比例100%,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公式 | 2025年 |
|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营业收入 | a | 6,467.36 |
| 回函相符金额 | b | 6,467.36 |
|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 c | - |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d=b+c | - |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 e=d/a | 100.00% |
| 未回函金额 | f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 g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 h=g/f | / |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 I=(d+g)/a | 100.00% |
(5)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客户访谈覆盖交易额比例100%,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 | 占年度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销售总额比例 |
| 1 | 客户B1 | 6,467.36 | 100.00% |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加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洽谈记录、委托加工合同、物流单据、产品检验报告、收货确认单、加工费结算发票及回款回单、收入确认等采购、销售过程业务资料;公司至委外工厂巡厂记录、委托加工供应商的访谈记录。
(三)核查意见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与其实际签订的业务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基本相符,公司是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人,并承担相关风险和拥有定价权;
2、结合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包括原材料的统一采购与提供、代工厂的独立加工角色、公司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控制、以及在产品交付客户前公司对存货的实质性控制、承担相关风险、拥有自主定价权等,公司关于“在将产品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之前已实质控制产品”的论述,以及其对有关责任风险的实际承担情况和对产品定价权、控制权的实际享有情况,与上述“应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论述依据相符。
五、问询函第5问
你公司称,山西东拓2025年11月产线产能413.10吨,你公司自产277.00吨、委托加工360.00吨;2025年12月产线产能540.00吨,你公司自产464.50吨、委托加工144.90吨。
(1)请说明2025年11月、12月,山西东拓在产线产能未用满的情况下进行委托加工的合理性。
(2)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说明2025年11月、12月,山西东拓在产线产能未用满的情况下进行委托加工的合理性。
1、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的情况
2025年10月下旬,公司与某上市公司(客户B1的母公司)进行商务洽谈,基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正式投产以及2025年第四季度电池级碳酸锂下游市场供不应求等情况,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计划签订电池级碳酸锂产品的长期供货协议。
公司认为长期供货协议的达成对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初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正式投产后预计将存在一段时间的产能爬坡期,公司结合产线设备、人员配置以及生产进度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认为产能爬坡期间仅靠自产产能可能出现阶段性无法足额满足长期供货协议履约要求的情况,且公司还需预留库存以保障其他客户的交付需求,因此,为获取长期供货协议并保障顺利履约,公司计划寻找受托加工方开展阶段性的委托加工业务。而后,公司与江苏容汇通用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容汇锂电进行关于委托加工业务的商务洽谈并达成合作意向,容汇锂电成立于2018年6月,长期以来一直从事电池级碳酸锂的受托加工业务,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口碑。
2025年11月6日,公司与客户B1签署了《碳酸锂年度购销合同》,约定2025年度-2026年度公司合计需交付4,200吨电池级碳酸锂,其中,2025年11月交付800吨,2025年12月交付400吨,2026年度交付3,000吨。同日,公司与容汇锂电签订《加工合同》,约定2025年度公司委托容汇锂电加工510吨工业级碳酸锂,加工费2,000元/吨,加工收率以99%计即产出电池级碳酸锂504.9吨。《碳酸锂年度购销合同》与《加工合同》的顺利签订有利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也赋予了公司积极履约完成的责任。
2、公司产能与销量情况
单位:吨
| 月份 | 产能/产量 | 2025年销售情况 | 供货 | ||||
| 实际产能(月) | 实际产量(月) | 产能利用率 | 销售签订供货数量 | 实际验收结算数量 | 东拓生产 | 委托加工 | |
| 10月 | 137.70 | 68.50 | 49.75% | 30.00 | 30.00 | 30.00 | - |
| 11月 | 413.10 | 277.00 | 67.05% | 1,070.00 | 660.00 | 300.00 | 360.00 |
| 12月 | 540.00 | 464.50 | 86.02% | 570.00 | 584.90 | 440.00 | 144.90 |
| 合计 | 1,090.80 | 810.00 | 74.26% | 1,670.00 | 1,274.90 | 770.00 | 504.90 |
由上表可见,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自2025年10月至12月,实际产能存在明显的爬坡过程,且产能利用率呈现逐月增长的趋势,符合正常生产的逻辑。2025年11月-12月期间,公司签订销售订单需供货的总量为1,640吨,实际产能的总量为953.1吨,公司签订的订单需供货总量远高于实际产能且上表中实际产能为当月可实现的最高理论产能,实际生产中受设备运行状态、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系正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具备合理性。同时,由于2025年第四季度电池级碳酸锂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导致其价格不断上涨,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出现惜售或涨价的情况,因此,公司在平衡订单需求以及经济利益的情况下,综合安排生产经营计划,故产能利用率未达到满产的状态。
综上所述,基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公司为获取并保障客户长协订单,于产能爬坡期间将部分自行获取的订单委托给非关联第三方容汇锂电进行委托加工,同时,为保障委托加工业务的顺利履约以及综合考虑订单需求以及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经营安排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因此,山西东拓在产线产能未用满的情况下进行委托加工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了解并测试公司与生产与仓储、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2、获取公司购销框架合同、测算年度、月度客户总需求与公司月度理论自产产能、实际自产产量差额,核实产能利用率真实性;
3、访谈公司主要负责人了解2025年10-12月的订单总体情况、实际产能利用率、委托加工的具体原因等;
4、获取公司2025年11-12月的委托加工业务资料,并与自有产量进行对比分析,验证委托加工是否是针对产能不足的有效补充;
5、抽样检查2025年11-12月的委托加工业务单据,包括委托加工合同、物流单据、产品检验报告、收货确认单及加工费结算等过程资料,验证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6、检查合同中关于加工费定价、风险承担、质量控制、原材料归属、质量标准等约定条款,确认委外加工是否为公司正常、公允的商业行为,是否与公司的主张一致;
7、对代工厂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其产能、设备、技术、生产资质,确认其交易合理性,并核查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隐性利益安排。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对公司成立后2025年10-12月生产情况、产能爬坡情况、产能利用率已全部核查,核查比例100%;
(2)对委托加工业务模式及相关业务流程单据已全部核查,核查比例100%;
(3)销售收入细节测试,核查比例100%;
(4)对受托加工方进行发函并访谈,核查比例100%,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 | 占年度委托加工采购总额比例 |
| 1 | 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 89.36 | 100.00% |
(5)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收入确认比例100%,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公式 | 2025年 |
| 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营业收入 | a | 6,467.36 |
| 回函相符金额 | b | 6,467.36 |
|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 c | - |
| 项目 | 公式 | 2025年 |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d=b+c | - |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 e=d/a | 100.00% |
| 未回函金额 | f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 g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 h=g/f | / |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 I=(d+g)/a | 100.00% |
(6)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客户访谈覆盖交易额比例100%,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 | 占年度委托加工相关订单的销售总额比例 |
| 1 | 客户B1 | 6,467.36 | 100.00% |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能耗记录、产品质检报告、工艺流程图及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委托加工明细、销售订单/合同、采购订单/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物流单据、发货单据、成本计算表、访谈记录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为获取并保障客户长协订单,于产能爬坡期间将部分自行获取的订单委托给非关联第三方容汇锂电进行委托加工,同时,为保障委托加工业务的顺利履约以及综合考虑订单需求以及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经营安排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因此,山西东拓在产线产能未用满的情况下进行委托加工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六、问询函第6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原有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谐振器、振荡器)实现营业收入2.41亿元,同比增长11.67%,但毛利率为4.56%,同比下降0.42个百分点,对比同行业公司泰晶科技(603738)石英晶体谐振器毛利率18.30%、ST惠伦(300460)表面贴装式压电石英晶体谐振器毛利率7.81%、晶赛科技(920981)石英晶振毛利率9.78%存在差异。
(1)请结合石英晶体元器件行业情况、你公司产品结构及主要产品售价和成本变动情况等,说明你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在营收增长的情况下毛利率下降或提升不明显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石英晶体元器件行业情况、你公司产品结构及主要产品售价和成本变动情况等,说明你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在营收增长的情况下毛利率下降或提升不明显的原因及合理性。
1、石英晶体元器件行业情况
石英晶体元器件的行业发展与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迭代、下游终端的产销情况息息相关。公司产品的主要直接客户类型为家电、安防、网络通讯等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商。
自2021年第四季度开始,全球消费电子市场需求持续放缓,对上游元器件行业影响较大,而石英晶体元器件生产厂商在2020-2021年扩产的产能在2022年度逐步释放,导致2022年度和2023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市场供过于求,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持续大幅度下滑。2024年起全球经济缓慢复苏,国产替代进程加速,带动国内电子信息产业逐步回暖。尽管下游需求出现反弹回升,但由于行业早期产能扩张严重,2025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同行业企业间的低价竞争普遍存在,在此背景下,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仍未见好转。
2、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总体情况
(1)石英晶体元器件销售情况
单位:万元/万只
| 项目 | 产品分类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 销售数量 | 谐振器 | 171,600.12 | 147,590.70 | 24,009.42 | 16.27% |
| 振荡器 | 648.17 | 311.89 | 336.28 | 107.82% | |
| 合计 | 172,248.29 | 147,902.59 | 24,345.70 | 16.46% | |
| 营业收入 | 谐振器 | 23,593.01 | 21,267.40 | 2,325.61 | 10.94% |
| 振荡器 | 493.35 | 301.81 | 191.54 | 63.46% | |
| 合计 | 24,086.36 | 21,569.21 | 2,517.15 | 11.67% | |
| 营业成本 | 谐振器 | 22,576.19 | 20,408.98 | 2,167.21 | 10.62% |
| 振荡器 | 411.67 | 85.69 | 325.98 | 380.42% | |
| 合计 | 22,987.86 | 20,494.67 | 2,493.19 | 12.17% | |
| 毛利 | 谐振器 | 1,016.82 | 858.42 | 158.40 | 18.45% |
| 振荡器 | 81.68 | 216.12 | -134.44 | -62.21% | |
| 合计 | 1,098.50 | 1,074.54 | 23.96 | 2.23% | |
| 毛利率 | 谐振器 | 4.31% | 4.04% | / | 0.27% |
| 振荡器 | 16.56% | 71.61% | / | -55.05% | |
| 合计 | 4.56% | 4.98% | / | -0.42% |
注:2024年度振荡器产品毛利率较高的主要原因系2024年度转销2023年末计提减值的存货金额较大,导致2024年度振荡器产品的营业成本大幅降低;同时振荡器产品整体销
售规模较小,从而致使2024年度振荡器产品毛利率大幅提升。
(2)石英晶体元器件销售、成本单价变动情况:
单位:元/千只
| 分类 | 2025年度比2024年度单价变动 | |
| 销售单价 | 成本单价 | |
| 谐振器 | -4.59% | -4.86% |
| 振荡器 | -21.35% | 131.16% |
| 合计 | -4.11% | -3.69% |
由上表可知,2025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毛利率同比下降的原因主要系振荡器的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所致。
3、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主要产品售价和成本变动情况:
单位:元/千只
| 产品 | 2025年度比2024年度单价变动 | |
| 销售单价 | 成本单价 | |
| 谐振器XS-3225 | -3.93% | -4.26% |
| 谐振器XS-2016 | -5.37% | -5.69% |
| 谐振器XG-3225 | -20.94% | -18.95% |
| 谐振器XS-2520 | -10.61% | -8.26% |
| 谐振器MF-3215 | -1.43% | -6.26% |
注:上述产品合计销售金额占全年石英晶体元器件销售金额的87.83%,其中谐振器XS-3225销售金额占全年石英晶体元器件销售金额的60.54%。
由上表可知,公司2025年度主要产品销售单价、成本单价较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
4、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1)同行业营业收入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营业收入 | 2024年度营业收入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 泰晶科技 | 90,683.58 | 78,428.90 | 12,254.68 | 15.63% |
| 惠伦晶体 | 52,401.85 | 51,627.95 | 773.90 | 1.50% |
| 晶赛科技 | 35,813.91 | 31,340.99 | 4,472.93 | 14.27% |
| 平均值 | 59,633.11 | 53,799.28 | 5,833.83 | 10.47% |
| 东晶电子 | 24,086.36 | 21,569.21 | 2,517.15 | 11.67% |
由上表可知,公司2025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谐振器、振荡器)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1.67%,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2)同行业毛利率对比情况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毛利率 | 2024年度毛利率 | 两期变动 |
| 泰晶科技 | 18.30% | 23.29% | -4.98% |
| 惠伦晶体 | 7.81% | 2.61% | 5.20% |
| 晶赛科技 | 9.78% | 11.61% | -1.83% |
| 平均值 | 11.96% | 12.50% | -0.54% |
| 东晶电子 | 4.56% | 4.98% | -0.42% |
由上表可知,公司2025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毛利率较上年同比下降0.42%,且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虽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产品均为石英晶体元器件,但各方产品类型存在差异,致使各方毛利率水平略有差异,但公司两期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2025年度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下游消费电子市场需求整体缓慢复苏,带动公司产品销量增长,营业收入较上年均有所上升,但是由于石英晶体元器件同行业企业间的低价竞争普遍存在,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仍未见好转,导致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在营收增长的情况下毛利率下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访谈公司管理层、销售负责人、生产负责人,了解石英晶体元器件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公司产品结构及定价策略;
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信息,了解行业平均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
3、按产品类型计算并分析各期毛利率变动,识别毛利率下降或提升不明显的主要驱动因素;
4、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出库单、客户签收单、发票等,验证收入真实性;检查采购合同、入库单、发票等,验证成本真实性;
5、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收入和成本进行截止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跨期情况。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对主要客户销售额函证确认比例70%以上,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公式 | 2025年 |
| 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营业收入 | a | 24,086.36 |
| 项目 | 公式 | 2025年 |
| 回函相符金额 | b | 18,564.16 |
|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 c | 2,067.72 |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d=b+c | 20,631.88 |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 e=d/a | 85.66% |
| 未回函金额 | f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 g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 h=g/f | / |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 I=(d+g)/a | 85.66% |
(2)抽查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入库单、发票等,覆盖70%以上主要供应商,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 |
| 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采购金额 | 16,987.86 |
| 细节测试检查采购金额 | 11,926.05 |
| 细节测试检查比例 | 70.20% |
(3)收入、成本细节测试样本覆盖率在70%以上,其中收入细节测试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 |
| 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营业收入金额 | 24,086.36 |
| 细节测试检查收入金额 | 17,814.14 |
| 细节测试检查比例 | 73.96% |
成本细节测试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 |
| 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成本金额 | 23,736.80 |
| 细节测试检查成本金额 | 19,283.81 |
| 细节测试检查比例 | 81.24% |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分产品类型的收入成本明细表、销售台账、采购台账;主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出库单;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访谈纪要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公司本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在营收增长情况下毛利率下降或提升不明显的原因分析是合理的,公司已结合行业竞争情况、产品结构变化、主要产品售价及成本变动等因素进行了充分说明,相关解释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相符,毛利率的变动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异常情况。
七、问询函第7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35亿元,同比减少284.38%。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72亿元,同比增加90.0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2.38亿元,同比增加187.49%。
(1)你公司称,本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本年度新增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原材料采购付现增加所致。请列式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的具体构成,说明山西东拓原材料采购付现增加是否与存货变动情况相匹配。
(2)请结合你公司销售及采购信用政策、结算方式、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对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影响(包括采购付款周期及销售回款周期)等,进一步说明本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背离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你公司称,本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系本年度新增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原材料采购付现增加所致。请列式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的具体构成,说明山西东拓原材料采购付现增加是否与存货变动情况相匹配。
公司本年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两期变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增减金额 | 增减比例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3,837.79 | 8,291.83 | 15,545.96 | 187.49% |
| 其中:山西东拓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2,778.34 | - | 12,778.34 | 100.00% |
| 存货账面余额 | 11,126.62 | 9,693.59 | 1,433.03 | 14.78% |
| 其中:山西东拓存货账面余额 | 2,372.95 | - | 2,372.95 | 100.00% |
| 主营业务成本金额 | 33,112.00 | 20,494.67 | 12,617.33 | 61.56% |
| 其中:山西东拓主营业务成本金额 | 9,375.20 | - | 9,375.20 | 100.00% |
由上表可知,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山西东拓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形成,山西东拓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主要原材料基本系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
根据最终价格结算,采购付款周期较短、采购付现比例高,主营业务成本及存货余额当期均已付现。
综上,本期采购付现及经营现金流出增加,属于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经营所需的合理投入,山西东拓原材料采购付现变动与存货变动基本匹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请结合你公司销售及采购信用政策、结算方式、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对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影响(包括采购付款周期及销售回款周期)等,进一步说明本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背离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两期营业收入、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增减金额 | 增减比例 |
| 营业收入 | 35,526.76 | 21,719.30 | 13,807.46 | 63.57% |
| 其中:山西东拓营业收入 | 10,217.99 | - | 10,217.99 | 100.00% |
| 净利润 | -5,002.11 | -7,345.34 | 2,343.23 | 31.90% |
| 其中:山西东拓净利润 | 401.20 | - | 401.20 | 100.00%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526.15 | -917.37 | -2,608.78 | -284.38% |
| 其中:山西东拓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330.98 | - | -3,330.98 | -100.00% |
由上表可知,公司本期营业收入、净利润均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主要原因系受到山西东拓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负的影响。
2、公司销售及采购信用政策、结算方式
(1)本期前五大客户两期信用政策比较
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 客户名称 | 2025年信用政策 | 2024年信用政策 |
| 客户A1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 客户A2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 客户A3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 客户A4 | TT30天 | TT30天 |
| 客户A5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由上表可知,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销售信用政策一般为月结30天到90天,且两期前五大客户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 客户名称 | 2025年信用政策 | 2024年信用政策 |
| 客户B1 |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 |
| 客户B2 |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 |
| 客户B3 |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 |
| 客户B4 | 装车付款,月度结算 | / |
| 客户B5 | 先货后款,月度结算 | / |
由上表可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销售政策一般为货到支付暂定款,月度结算。上述业务板块的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电汇或票据的形式。
(2)本期前五大材料供应商两期信用政策比较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 供应商名称 | 2025年信用政策 | 2024年信用政策 |
| 供应商A1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 供应商A2 | TT30天 | TT30天 |
| 供应商A3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 供应商A4 | 月结60天 | 月结60天 |
| 供应商A5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由上表可知,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材料供应商的采购信用政策一般为月结30天到90天,且两期前五大材料供应商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 供应商名称 | 2025年信用政策 | 2024年信用政策 |
| 供应商B1 | 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月度结算 | / |
| 供应商B2 | 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月度结算 | / |
| 供应商B3 | 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月度结算 | / |
| 供应商B4 | 先款后货 | / |
| 供应商B5 | 全部货物装车完毕后支付全款,支付全部货款后放行车辆 | / |
由上表可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材料供应商信用政策一般为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月度结算。
上述业务板块的结算方式包括现金电汇或票据的形式。
3、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对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影响
(1)采购付款周期对现金流的影响
电池级碳酸锂的采购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账期一般为合同签订后3/5个工作日内,按
全额预付或发货批次预付;后续根据最终价格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现货采购普遍账期较短,且现款现货交易占比较高。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因预付比例更高、账期更短,需要资金垫付,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流出相应增加。
(2)销售回款周期对现金流的影响电池级碳酸锂的销售结算方式以货到验收后付款,账期为双方约定验收后先行按暂定含税单价支付货款,后续再按结算价格多退少补,实行月度结算;当月销售交付完成后当月即可完成收款结算,本期期末已确认收入的销售订单全部回款,货到付款与较短的回款周期使得营业收入与经营活动现金流流入同步增长。
(3)对经营活动现金流整体影响由于电池级碳酸锂行业价格波动较大,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原材料备货及锁价采购会产生阶段性现金占用,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阶段性流出增加,相关结算周期、预付及回款政策符合电池级碳酸锂行业上下游交易惯例。
综上所述,公司本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背离的原因主要系受到山西东拓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的影响。报告期末,公司结合期后在手订单和原材料价格进行适当备货,经营活动现金流阶段性流出增加,由于相关材料尚未加工成产成品销售,故未形成经营活动现金流流入,从而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获取公司分月、分供应商的采购明细表及购货付现明细表,复核其构成情况;
2、获取公司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底稿,复核其编制过程,核对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
3、获取公司采购明细表、应付账款明细表、存货明细表等,分析“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具体构成,并与存货、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变动进行交叉核对;
4、逐项分析存货、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资产减值准备、折旧摊销等调节项目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5、抽样检查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署的销售/采购合同,了解合同约定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付款/回款周期等关键条款。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主要构成项目进行了100%的分析;
(2)对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所有调节项目进行了100%的分析;
(3)对主要销售及采购合同进行了抽样检查,抽样比例超过70%,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类别 | 名称 | 销售额/采购额 | 占年度销售/采购材料总额比例 |
| 客户 | 客户第一名 | 6,467.36 | 18.20% |
| 客户 | 客户第二名 | 3,365.10 | 9.47% |
| 客户 | 客户第三名 | 2,305.71 | 6.49% |
| 客户 | 客户第四名 | 2,198.53 | 6.19% |
| 客户 | 客户第五名 | 1,731.53 | 4.87% |
| 客户 | 除了前五大客户外的其他客户 | 11,963.89 | 33.68% |
| 合计 | 28,032.12 | 78.90% | |
| 供应商 | 供应商第一名 | 7,817.92 | 27.61% |
| 供应商 | 供应商第二名 | 5,164.35 | 18.24% |
| 供应商 | 供应商第三名 | 2,728.75 | 9.64% |
| 供应商 | 供应商第四名 | 1,322.40 | 4.67% |
| 供应商 | 供应商第五名 | 1,130.27 | 3.99% |
| 供应商 | 除了前五大供应商外的其他材料供应商 | 6,895.51 | 24.36% |
| 合计 | 25,059.20 | 88.51% |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量表编制底稿、采购明细表、销售明细表、存货明细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表、主要销售/采购合同、银行对账单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期采购付现及经营现金流出增加,属于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经营所需的合理投入,原材料采购付现变动与存货变动基本匹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2、公司关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趋势背离的原因分析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不存在异常情况。
八、问询函第8问
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0.82亿元,同比增加24.60%,环比2025年三季度末增加7.17%,坏账计提比例为9.79%;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0.16亿元,同比增加569.50%,环比2025年三季度末增加440.08%,坏账计提比例为0.30%。报告期内,你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2.08万元,核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0.09万元;计提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
1.79万元,涉及数字化债权凭证。
(1)请结合销售信用政策等,说明你公司本年度末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规模、增长的匹配性。
(2)请结合相关客户情况、账龄、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3)请说明应收款项融资中数字化债权凭证的具体情况。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销售信用政策等,说明你公司本年度末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规模、增长的匹配性。
1、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信用政策情况
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 客户名称 | 2025年信用政策 | 2024年信用政策 |
| 客户A1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 客户A2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 客户A3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 客户A4 | TT30天 | TT30天 |
| 客户A5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由上表可知,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销售信用政策一般为月结30天到90天,且两期前五大客户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 客户名称 | 2025年信用政策 | 2024年信用政策 |
| 客户B1 |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 |
| 客户B2 |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 |
| 客户B3 |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 |
| 客户B4 | 装车付款,月度结算 | / |
| 客户B5 | 先货后款,月度结算 | / |
由上表可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销售政策一般为货到支付暂定款,月度结算。
2、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增加与营业收入规模、增长的匹配性
(1)分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两期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 业务板块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 石英晶体元器件 | 25,308.78 | 21,719.30 | 3,589.48 | 16.53% |
| 电池级碳酸锂 | 10,217.99 | - | 10,217.99 | 100.00% |
| 合计 | 35,526.77 | 21,719.30 | 13,807.47 | 63.57% |
(2)应收账款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2025年末,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应收账款均已回款,不存在应收账款余额。公司应收账款同比增加24.60%主要受到石英晶体元器件营业收入同比增加的影响。2025年度,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6.53%,与应收账款增加比例基本匹配。
(3)应收款项融资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2025年末,应收款项融资同比增加569.50%,主要原因系2025年第四季度新增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相关业务期末部分回款以票据形式结算,财务处理上以应收款项融资核算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增加主要受到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影响,而应收款项融资增加主要受到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影响,与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增长基本匹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请结合相关客户情况、账龄、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1)前五大客户情况
单位:万元
| 客户 | 期末余额 | 坏账准备金额 | 账龄 |
| 客户A2 | 847.97 | 42.40 | 1年以内 |
| 客户A6 | 806.98 | 40.35 | 1年以内 |
| 客户A3 | 708.39 | 35.42 | 1年以内 |
| 客户A7 | 643.77 | 32.19 | 1年以内 |
| 客户A1 | 552.41 | 27.62 | 1年以内 |
| 合计 | 3,559.53 | 177.98 |
注:上述客户数据以单体口径列示。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期末余额合计3,559.53万元,占比
39.38%,截至2026年4月30日累计已回款3,265.07万元,回款比例达91.73%。
(2)整体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单位:万元
| 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期后回款 | 已回款比例 |
| 9,040.30 | 8,153.82 | 90.19% |
注:期后回款统计截至2026年4月30日。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末全部应收账款账面余额9,040.30万元,期后累计已回款8,153.82万元,整体回款比例已达90.19%。
(3)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依据及合理性
1)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 分类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末净值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420.89 | 420.89 | 100.00% | 0.00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8,619.41 | 464.23 | 5.39% | 8,155.18 |
| 其中:1年以内(含1年) | 8,579.36 | 428.97 | 5.00% | 8,150.39 |
| 1至2年(含2年) | 5.59 | 1.12 | 20.00% | 4.47 |
| 2至3年(含3年) | 0.52 | 0.21 | 40.00% | 0.31 |
| 3年以上 | 33.93 | 33.93 | 100.00% | 0.00 |
| 合计 | 9,040.30 | 885.12 | 9.79% | 8,155.18 |
2)准则规定①单项评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420.89万元,占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例为4.66%,为长期无法回款而转入法律催收程序的债权,公司将其转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按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比例为100.00%,公司根据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综合考虑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确认信用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组合评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8,619.41万元,占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例为95.34%,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具体而言,公司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结合上一年度的应收款项在本年度收回的情况,计算最近三年平均迁徙率,进而计算历史损失率,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对历史信用损失率做出调整,以反映并未影响历史数据所属期间的当前状况及未来状况预测的影响,最终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
2、应收款项融资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1)前五大客户情况
单位:万元
| 客户 | 期末余额 | 坏账准备金额 | 账龄 |
| 客户B3 | 867.11 | 0.00 | 1年以内 |
| 客户B2 | 633.44 | 0.00 | 1年以内 |
| 客户 | 期末余额 | 坏账准备金额 | 账龄 |
| 客户A11 | 45.00 | 2.25 | 1年以内 |
| 客户A12 | 23.85 | 1.19 | 1年以内 |
| 客户A2 | 16.72 | 0.00 | 1年以内 |
| 合计 | 1,586.13 | 3.44 |
注:上述客户数据以单体口径列示。由上表可见,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前五大客户期末余额合计1,586.13万元,占比
97.83%,截至2026年4月30日均已100%完成背书转让或贴现。
(2)应收款项融资坏账计提依据及合理性1)应收款项融资坏账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 分类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末净值 |
| 数字化债权凭证 | 98.39 | 4.92 | 5.00% | 93.47 |
| 其中:1年以内(含1年) | 98.39 | 4.92 | 5.00% | 93.47 |
| 银行承兑汇票 | 1,522.98 | ― | 0.00% | 1,522.98 |
| 合计 | 1,621.37 | 4.92 | 0.30% | 1,616.45 |
2)准则规定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款项融资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并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款项融资或当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融资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融资划分为两个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其中组合1为数字化债权凭证,组合2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划分为组合1的应收款项融资,公司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保持一致的坏账计提比例。对于划分为组合2的应收款项融资,公司认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或其他出票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不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准确、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具备合理性。
(三)请说明应收款项融资中数字化债权凭证的具体情况。
1、数字化债权凭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数字化债权凭证包括建信融通、海信信小贝、长虹融单等,系应收账款债务人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在特定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向应收账款债权人签发的在指
定日期兑付的电子债权凭证,相关凭证可以在特定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中实现结算、拆分、流转、融资、兑付等功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
公司持有上述数字化债权凭证的核心目的兼具“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与“出售/转让”双重属性,因此将数字化债权凭证划分为应收款项融资科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数字化债权凭证余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类型 | 客户 | 列报科目 | 期末余额 |
| 长虹融单 | 客户A11 | 应收款项融资 | 42.75 |
| 海信信小贝 | 客户A12 | 应收款项融资 | 22.65 |
| 建信融通 | 客户A13 | 应收款项融资 | 14.97 |
| 海信信小贝 | 客户A14 | 应收款项融资 | 4.35 |
| 建信融通 | 客户A15 | 应收款项融资 | 2.88 |
| 海信信小贝 | 客户A16 | 应收款项融资 | 5.87 |
| 合计 | 93.47 |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中数字化债权凭证余额为93.47万元,均系正常经营业务往来产生,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商业实质。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访谈公司销售流程涉及的相关人员,了解公司的销售流程、主要客户情况、信用政策、款项收回等情况;
2、获取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明细表及收入明细表,按客户、产品、月份分析其变动趋势,比较增长率与收入增长率的差异;
3、对重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和应收款项融资余额进行函证;
4、获取并评估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合理性和一致性,复核坏账准备计算表的准确性,获取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评估其充分性;
5、选取样本,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银行回单,统计期后回款比例,验证减值判断的准确性;
6、获取公司与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了解凭证的背景、条款、平台信用状况;
7、检查公司取得、背书该等凭证的相关交易记录、银行回单和协议,了解公司管理该等凭证的业务模式。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应收账款余额函证比例在70%以上,函证及替代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公式 | 2025年 |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a | 9,040.30 |
| 回函相符金额 | b | 7,677.57 |
|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 c | 68.30 |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d=b+c | 7,745.86 |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 e=d/a | 85.68% |
| 未回函金额 | f | 420.89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 g | 420.89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 h=g/f | 4.66% |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 I=(d+g)/a | 90.34% |
(2)对主要客户期后回款测试进行100%测试,明细如下:
1)应收账款
单位:万元
| 客户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期后回款查验比例 |
| 客户A2 | 847.97 | 9.38% |
| 客户A6 | 806.98 | 8.93% |
| 客户A3 | 708.39 | 7.84% |
| 客户A7 | 643.77 | 7.12% |
| 客户A1 | 552.41 | 6.11% |
| 除了前五大客户外的其他客户 | 5,480.78 | 60.63% |
| 客户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期后回款查验比例 |
| 合计 | 9,040.30 | 100.00% |
2)应收款项融资
单位:万元
| 客户 | 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 | 期后背书或贴现查验比例 |
| 客户B3 | 867.11 | 53.48% |
| 客户B2 | 633.44 | 39.07% |
| 客户A11 | 45.00 | 2.78% |
| 客户A12 | 23.85 | 1.47% |
| 客户A2 | 16.72 | 1.03% |
| 除了前五大客户外的其他客户 | 35.25 | 2.17% |
| 合计 | 1,621.37 | 100.00% |
(3)100%复核账龄划分的准确性;
(4)对期末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100%测算;
(5)100%复核并检查所有重大数字化债权凭证的交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客户 | 期末余额 | 占比 |
| 客户A11 | 42.75 | 45.74% |
| 客户A12 | 22.65 | 24.23% |
| 客户A13 | 14.97 | 16.02% |
| 客户A14 | 4.35 | 4.65% |
| 客户A15 | 2.88 | 3.08% |
| 客户A16 | 5.87 | 6.28% |
| 合计 | 93.47 | 100.00% |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坏账准备明细表;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信用政策文件;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应收账款期后回款银行流水;数字化债权凭证相关的服务协议、银行回单;公司管理层关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算表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增加主要因营业收入增长、客户较多采用票据结算所致,与收入规模、增长总体匹配,具有合理性;
2、公司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合理,计提比例充分,已充分考虑客户信用风险、账龄、期后回款情况等因素;
3、公司数字化债权凭证均系正常经营业务往来产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商业实质。
九、问询函第9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向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48.08%,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64.15%。
(1)请说明你公司前五名客户、供应商具体情况,是否与你公司,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
(2)请说明你公司与前五名客户、供应商的具体业务内容,销售和采购集中度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近三年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对特定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2)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说明你公司前五名客户、供应商具体情况,是否与你公司,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
1、前五名客户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 | 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 业务板块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1 | 客户第一名 | 6,467.36 | 18.20% | 电池级碳酸锂 | 否 |
| 2 | 客户第二名 | 4,104.03 | 11.55% | 石英晶体元器件 | 否 |
| 3 | 客户第三名 | 2,305.71 | 6.49% | 电池级碳酸锂 | 否 |
| 4 | 客户第四名 | 2,299.23 | 6.47% | 石英晶体元器件 | 否 |
| 5 | 客户第五名 | 1,908.50 | 5.37% | 石英晶体元器件 | 否 |
注:上述客户中存在集团公司口径的情形。经公司核查,上述客户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2、前五名供应商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 | 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 | 业务板块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1 | 供应商第一名 | 7,817.92 | 27.61% | 石英晶体元器件 | 否 |
| 2 | 供应商第二名 | 5,164.35 | 18.24% | 电池级碳酸锂 | 否 |
| 3 | 供应商第三名 | 2,728.75 | 9.64% | 电池级碳酸锂 | 否 |
| 4 | 供应商第四名 | 1,322.40 | 4.67% | 石英晶体元器件 | 否 |
| 5 | 供应商第五名 | 1,130.27 | 3.99% | 电池级碳酸锂 | 否 |
注:上述供应商中存在集团公司口径的情形。经公司核查,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请说明你公司与前五名客户、供应商的具体业务内容,销售和采购集中度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近三年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对特定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
1、公司与前五名客户、供应商的具体业务内容
(1)前五名客户的具体业务内容
单位:万元
| 序号 | 2025年客户前五名 | 具体业务内容 | 销售数量 | 单位(吨/千只) | 交易金额 |
| 1 | 客户第一名 | 电池级碳酸锂 | 804.90 | 吨 | 6,467.36 |
| 2 | 客户第二名 | 石英晶体元器件 | 423,636.28 | 千只 | 4,104.03 |
| 3 | 客户第三名 | 电池级碳酸锂 | 300.00 | 吨 | 2,305.71 |
| 4 | 客户第四名 | 石英晶体元器件 | 99,125.20 | 千只 | 2,299.23 |
| 5 | 客户第五名 | 石英晶体元器件 | 161,148.27 | 千只 | 1,908.50 |
| 合计 | 17,084.83 | ||||
注:上述客户中存在集团公司口径的情形。
(2)前五名供应商的具体业务内容
单位:万元
| 序号 | 2025年供应商前五名 | 具体业务内容 | 采购数量 | 单位(吨/瓶/千只) | 交易金额 |
| 1 | 供应商第一名 | 基座 | 1,566,469.65 | 千只 | 7,700.26 |
| 外壳 | 70,584.50 | 千只 | 116.96 | ||
| 其他 | 0.21 | 千只 | 0.71 | ||
| 小计 | 1,637,054.36 | 千只 | 7,817.92 | ||
| 2 | 供应商第二名 | 工业级碳酸锂 | 810.00 | 吨 | 5,164.35 |
| 3 | 供应商第三名 | 工业级碳酸锂 | 360.00 | 吨 | 2,728.75 |
| 4 | 供应商第四名 | 基座 | 141,275.12 | 千只 | 1,217.62 |
| 外壳 | 17,937.50 | 千只 | 82.25 | ||
| 其他 | 164.36 | 瓶/千只 | 22.53 | ||
| 小计 | 159,376.98 | 千只 | 1,322.40 | ||
| 5 | 供应商第五名 | 工业级碳酸锂 | 150.00 | 吨 | 1,130.27 |
| 合计 | 18,163.69 | ||||
注:上述供应商中存在集团公司口径的情形。
2、销售和采购集中度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1)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同行业可比公司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泰晶科技 | 26,500.38 | 28.08% | 19,060.79 | 23.22% | 17,517.29 | 22.09% |
| 惠伦晶体 | 20,826.23 | 37.69% | 21,566.38 | 39.13% | 14,169.04 | 35.55% |
| 晶赛科技 | 20,044.80 | 34.75% | 20,687.61 | 39.38% | 11,938.98 | 33.03% |
| 平均值 | 22,457.14 | 33.51% | 20,438.26 | 33.91% | 14,541.77 | 30.22% |
| 东晶电子 | 11,071.27 | 43.74% | 8,304.80 | 38.25% | 7,673.22 | 44.30% |
由上表可知,近三年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前五大客户集中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销售模式系以直销和中间商模式相结合,近年来,公司客户逐渐以经销商为主,因此前五大客户集中度略高于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2)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同行业可比公司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泰晶科技 | 30,143.34 | 57.15% | 23,570.79 | 50.19% | 20,034.58 | 51.54% |
| 惠伦晶体 | 16,669.72 | 58.56% | 22,917.10 | 61.43% | 10,097.77 | 74.63% |
| 晶赛科技 | 26,110.12 | 55.07% | 25,864.21 | 51.00% | 16,204.54 | 54.93% |
| 平均值 | 24,307.73 | 56.93% | 24,117.37 | 54.21% | 15,445.63 | 60.37% |
| 东晶电子 | 11,724.95 | 69.02% | 10,126.31 | 65.71% | 6,186.70 | 64.72% |
由上表可知,公司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采购模式主要系与供应商以长期合作为主,且原材料采购品类较为简单,因此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略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1)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同行业可比公司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天华新能 | 422,015.71 | 55.90% | 384,758.20 | 58.22% | 678,969.04 | 64.86% |
| 永杉锂业 | 144,842.82 | 26.72% | 202,043.09 | 34.27% | 218,747.34 | 29.15% |
| 同行业可比公司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雅化集团 | 356,384.12 | 41.72% | 337,127.19 | 43.69% | 623,961.23 | 52.45% |
| 平均值 | 307,747.55 | 41.45% | 307,976.16 | 45.39% | 507,225.87 | 48.82% |
| 山西东拓 | 9,864.00 | 96.54%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注:子公司山西东拓为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主体公司。由上表可见,2025年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前五大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系公司2025年新增业务,客户尚在不断开发中,与同行业存在不可比因素,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阶段和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2)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同行业可比公司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天华新能 | 226,646.07 | 36.74% | 202,695.77 | 37.39% | 619,900.47 | 57.58% |
| 永杉锂业 | 188,364.94 | 35.91% | 184,170.50 | 32.92% | 191,212.47 | 27.27% |
| 雅化集团 | 163,481.24 | 24.75% | 152,093.94 | 31.80% | 375,001.84 | 40.35% |
| 平均值 | 192,830.75 | 32.47% | 179,653.40 | 34.04% | 395,371.59 | 41.73% |
| 山西东拓 | 10,455.62 | 92.33%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注:子公司山西东拓为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主体公司。由上表可见,2025年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系公司2025年新增业务,供应商尚在不断开发中,与同行业存在不可比因素,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阶段和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3、近三年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对特定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
(1)近三年主要客户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 年度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 2025年度 | 客户第一名 | 6,467.36 | 18.20% |
| 客户第二名 | 4,104.03 | 11.55% | |
| 客户第三名 | 2,305.71 | 6.49% | |
| 客户第四名 | 2,299.23 | 6.47% | |
| 客户第五名 | 1,908.50 | 5.37% | |
| 合计 | 17,084.83 | 48.08% |
| 年度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 2024年度 | 客户第二名 | 2,357.66 | 10.86% |
| 客户A3 | 2,012.57 | 9.27% | |
| 客户第五名 | 1,542.04 | 7.10% | |
| 客户A8 | 1,337.78 | 6.16% | |
| 客户A9 | 1,054.75 | 4.86% | |
| 合计 | 8,304.80 | 38.25% | |
| 2023年度 | 客户第二名 | 2,554.16 | 14.74% |
| 客户A3 | 1,406.26 | 8.12% | |
| 客户A10 | 1,345.37 | 7.77% | |
| 客户A9 | 1,187.47 | 6.86% | |
| 客户第五名 | 1,179.96 | 6.81% | |
| 合计 | 7,673.22 | 44.30% |
注:上述客户中存在集团公司口径的情形。由上表可见,公司2023至2024年度主要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2025年度主要客户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系2025年度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导致下游客户群发生变化,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下游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不存在对特定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
(2)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 年度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采购占比 |
| 2025年度 | 供应商第一名 | 7,817.92 | 27.61% |
| 供应商第二名 | 5,164.35 | 18.24% | |
| 供应商第三名 | 2,728.75 | 9.64% | |
| 供应商第四名 | 1,322.40 | 4.67% | |
| 供应商第五名 | 1,130.27 | 3.99% | |
| 合计 | 18,163.69 | 64.15% | |
| 2024年度 | 供应商第一名 | 7,876.81 | 51.12% |
| 供应商A4 | 643.21 | 4.17% | |
| 供应商A5 | 579.18 | 3.76% | |
| 供应商第四名 | 545.66 | 3.54% | |
| 供应商A3 | 481.45 | 3.12% | |
| 合计 | 10,126.31 | 65.71% | |
| 2023年度 | 供应商第一名 | 4,539.20 | 47.48% |
| 年度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采购占比 |
| 供应商A6 | 607.98 | 6.36% | |
| 供应商A5 | 456.49 | 4.78% | |
| 供应商A7 | 311.92 | 3.26% | |
| 供应商A8 | 271.11 | 2.84% | |
| 合计 | 6,186.70 | 64.72% |
注:上述供应商中存在集团公司口径的情形。由上表可见,公司2023至2024年度主要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2025年度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化的原因系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导致上游供应商发生变化,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主要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不存在对特定供应商重大依赖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销售与采购的集中度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与采购的集中度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原因系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系公司2025年度新增业务,与同行业公司存在不可比因素,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阶段和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经自查,公司近三年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变动原因合理,不存在对特定客户、供应商重大依赖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对前五大客户、供应商进行逐层股权穿透、任职穿透核查,比对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信息,核查是否存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2、对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前五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了解客户和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公司的合作背景、交易金额、定价方式、结算方式、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等,通过访谈直接询问并确认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
3、对2025年度、2024年度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函证内容包括交易金额、各期末往来款项余额等,并对函证全过程保持控制,包括函证的设计、发出、跟进和接收,针对未回函的客户、供应商执行替代程序;
4、获取公司报告期内销售明细表及采购明细表,复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及销售占比、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及采购占比,分析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变动原因,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客户/供应商变化的具体业务背景,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行业环境变化、产品结构调整等因素,判断变动原因是否合理,综合分析公司对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依赖程度;
5、获取并查阅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框架协议,检查合同交易条款,
包括交易标的、数量、价格、信用政策、结算方式、交货方式、定价原则、合同期限,以核实商业实质及交易真实性;
6、通过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客户集中度及供应商集中度情况,将公司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差异原因及公司客户/供应商集中度是否处于行业合理水平。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已对本期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具体业务情况100%进行核查;
(2)客户及供应商函证确认比例均覆盖70%以上余额,明细情况如下:
1)客户函证及替代测试
单位:万元
| 项目 | 公式 | 2025年 |
| 主营业务收入 | a | 35,526.76 |
| 回函相符金额 | b | 29,510.08 |
|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 c | 2,067.72 |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d=b+c | 31,577.80 |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 e=d/a | 88.88% |
| 未回函金额 | f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 g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 h=g/f | / |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 I=(d+g)/a | 88.88% |
2)供应商函证及替代测试
单位:万元
| 项目 | 公式 | 2025年 |
| 采购总额 | a | 28,312.40 |
| 回函相符金额 | b | 24,591.06 |
| 回函不符并且可确认金额 | c | 1,708.37 |
| 回函可确认金额 | d=b+c | 26,299.43 |
| 回函可确认金额比例 | e=d/a | 92.89% |
| 未回函金额 | f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金额 | g | - |
|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比例 | h=g/f | / |
| 回函及执行替代测试合计比例 | I=(d+g)/a | 92.89% |
(3)新业务主要客户、供应商访谈比例覆盖90%以上交易额,明细如下:
1)新业务主要客户访谈
单位:万元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 |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销售总额比例 |
| 1 | 客户B1 | 6,467.36 | 63.29% |
| 2 | 客户B2 | 1,558.54 | 15.25% |
| 3 | 客户B3 | 747.17 | 7.31% |
| 4 | 客户B4 | 583.85 | 5.71% |
| 5 | 客户B5 | 507.08 | 4.96% |
| 合计 | 9,864.00 | 96.54% |
2)新业务主要供应商访谈
单位:万元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 | 占年度电池级碳酸锂业务采购总额比例 |
| 1 | 供应商B1 | 5,164.35 | 43.00% |
| 2 | 供应商B2 | 2,728.75 | 22.72% |
| 3 | 供应商B3 | 1,130.27 | 9.41% |
| 4 | 供应商B5 | 701.15 | 5.84% |
| 5 | 供应商B4 | 491.84 | 4.10% |
| 6 | 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 391.59 | 3.26% |
| 7 | 供应商B7 | 322.12 | 2.68% |
| 8 | 宜昌容汇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 89.36 | 0.74% |
| 合计 | 11,019.45 | 91.75% |
(4)100%分析对主要交易对手的依赖程度。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进货明细表;同行业公司年度报告;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查询;主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公司关联方声明函;客户/供应商的访谈纪要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前五名客户、供应商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近三年主要客户、供应商变动原因合理,销售和采购集中度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对特定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十、问询函第10问
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1.11亿元,较期初增加14.78%;累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0.21亿元,计提比例为18.75%。报告期内,你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0.26亿元,转回或转销0.30亿元。
(1)请分业务板块(石英晶体元器件、电池级碳酸锂)列示存货的构成及变动情况。结合你公司生产计划、销售订单、备货品类及其价格波动情况、存货周转率水平、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余额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结合存货性质、产品分类、产品价格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期末存货的库龄结构及期后销售情况、转回或转销的存货具体去向等,说明计提、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分业务板块(石英晶体元器件、电池级碳酸锂)列示存货的构成及变动情况。结合你公司生产计划、销售订单、备货品类及其价格波动情况、存货周转率水平、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说明存货余额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1、分业务板块的存货构成及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 业务板块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
| 余额 | 占比 | 余额 | 占比 | ||||
| 石英晶体元器件 | 原材料 | 3,845.57 | 34.56% | 4,184.53 | 43.17% | -338.96 | -8.10% |
| 在产品 | 3,921.21 | 35.24% | 4,455.81 | 45.97% | -534.60 | -12.00% | |
| 委托加工物资 | 281.61 | 2.53% | 131.18 | 1.35% | 150.43 | 114.68% | |
| 库存商品 | 705.27 | 6.34% | 922.07 | 9.51% | -216.80 | -23.51% | |
| 小计 | 8,753.67 | 78.67% | 9,693.59 | 100.00% | -939.92 | -9.70% | |
| 电池级碳酸锂 | 原材料 | 837.53 | 7.53% | - | - | 837.53 | 100% |
| 在产品 | 1,231.43 | 11.07% | - | - | 1,231.43 | 100% | |
| 委托加工物资 | - | - | - | - | - | ||
| 库存商品 | 303.99 | 2.73% | - | - | 303.99 | 100% | |
| 小计 | 2,372.95 | 21.33% | - | - | 2,372.95 | 100% | |
| 合计 | 11,126.62 | 100.00% | 9,693.59 | 100.00% | 1,433.03 | 14.78% | |
由上表可见,公司2025年期末存货余额1.11亿元,其中石英晶体元器件存货余额8,753.67万元(占比78.67%),电池级碳酸锂存货余额2,372.95万元(占比21.33%)。本期石英晶体元器件板块存货余额较上期减少,主要系2025年订单量增加、出货量相应提升所致。整体存货余额增加主要系电池级碳酸锂板块期末存货余额增加导致。2025年末新增电池级碳酸锂存货余额2,372.95万元,其中在产品1,231.43万元、原材料837.53万元、库存商品303.99万元,存货余额与业务结构、订单驱动、生产计划匹配,属于合理增长。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存货余额增长的原因分析
(1)生产计划与销售订单分析2025年度实际产量、期后实际产量及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吨
| 2025年实际产量 | 2026年一季度实际产量 | 2026年一季度销售情况 | |
| 产成品 | 产成品 | 销售订单签订供货数量 | 实际验收结算数量 |
| 810.00 | 710.00 | 690.00 | 690.00 |
由上表可见,2026年一季度公司实际产量710吨,同期销量为690吨,目前公司产能和产销情况良好,业务模式保持稳定。
(2)备货品类及其价格波动情况
单位:万元/吨
| 产品名称 | 2025年12月采购均价 | 2026年一季度平均采购均价 | 差异金额 | 变动比例 |
| 工业级碳酸锂 | 10.22 | 13.29 | 3.07 | 30.04% |
注:采购均价为当月结算价格/当月入库数量。
由上表可见,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主要备货品类为工业级碳酸锂,2026年一季度采购均价高于2025年12月采购均价,主要系2026年一季度工业级碳酸锂价格呈阶梯式上升趋势,期末部分备货系公司战略性备货,具有合理性。
(3)存货周转率水平
单位:万元
| 项目 | 山西东拓 | 平均值 | 天华新能 | 永杉锂业 | 雅化集团 |
| 营业成本 | 9,375.20 | 613,314.49 | 645,304.49 | 528,814.10 | 665,824.86 |
| 存货期初余额 | - | 157,600.67 | 244,850.66 | 53,011.96 | 174,939.38 |
| 存货期末余额 | 2,372.95 | 166,947.21 | 229,528.51 | 101,708.99 | 169,604.14 |
| 存货周转率 | 7.90 | 3.78 | 2.72 | 6.84 | 3.86 |
| 周转天数 | 11.39 | 95.25 | 132.32 | 52.66 | 93.14 |
注:山西东拓于2025年10月成立,存货周转天数按90天计算;同行业公司周转天数按360天计算。
由上表可见,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存货周转率为7.90,存货周转天数约11天,快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存货周转情况较好。由于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且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产品品类较为单一;同时公司开展此业务的2025年第四季度,恰逢电池级碳酸锂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也加快了公司产品的即产即销。因此公司存货周转情况相较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更好,符合商业逻辑,具备合理性。
综上,公司存货余额增长主要由电池级碳酸锂业务期末原材料备货增加导致,存货结构、存货周转率处于合理水平,与同行业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存货余额增长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请结合存货性质、产品分类、产品价格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期末存货的库龄结构及期后销售情况、转回或转销的存货具体去向等,说明计提、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存货跌价情况
(1)存货跌价按产品分类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 项目 | 期初跌价 | 本期计提 | 本期转销 | 期末跌价 |
| 原材料 | 1,693.96 | 814.22 | 1,252.28 | 1,255.90 |
| 在产品 | 710.15 | 1,424.28 | 1,405.66 | 728.78 |
| 库存商品 | 78.16 | 339.12 | 315.34 | 101.94 |
| 合计 | 2,482.27 | 2,577.63 | 2,973.28 | 2,086.61 |
注:本期(本年度)不存在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
(2)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1)两期主要跌价产品估计售价对比
单位:元/千只
| 产品名称 | 2025年12月31日估计售价比2024年12月31日估计售价变动金额 | 2025年12月31日估计售价比2024年12月31日估计售价变动比例 |
| 谐振器XS-3225 | -9.90 | -7.79% |
| 谐振器XS-2016 | -1.48 | -1.10% |
| 谐振器MF-3215 | -25.37 | -6.68% |
| 谐振器XS-2520 | -1.47 | -0.95% |
注:1、由于电池级碳酸锂业务为2025年第四季度新业务,故上述两期主要跌价产品分析仅涉及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2、2025年12月31日估计售价取自期后订单单价或最近一期的销售单价;3、上述产品合计销售额占2025年度销售额的78.97%。
由上表可见,公司主要产品2025年末估计售价较上年同期均有所下降,导致2025年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所下降。
2)期后销售单价与估计售价对比
单位:元/千只
| 产品名称 | 2026年一季度平均销售单价比2025年12月31日估计售价差异金额 | 2026年一季度平均销售单价比2025年12月31日估计售价变动比例 |
| 谐振器XS-3225 | 14.80 | 12.62% |
| 谐振器XS-2016 | -5.50 | -4.12% |
| 谐振器MF-3215 | 5.06 | 1.43% |
| 谐振器XS-2520 | -0.98 | -0.64% |
由上表可知,2025年末估计售价与2026年一季度平均销售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合理性。
(3)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元/千只
| 原材料名称 | 2025年采购单价比2024年采购单价变动金额 | 2025年采购单价比2024年采购单价变动比例 |
| 基座 | -1.15 | -2.16% |
| SMD辅料 | 3,136.79 | 234.81% |
注:报告期公司原材料采购主要由基座和SMD辅料组成,上述两种材料占全年原材料采购比例约69.04%。
由上表可知,公司本期基座采购单价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SMD辅料较上年同期有
所上升。SMD辅助材料主要为银靶及有机硅导电胶,由于全球贵金属价格普遍上涨,导致采购单价上升。
(4)公司两期长库龄存货情况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末余额 | 2025年末跌价准备金额 | 2024年末余额 | 2024年末跌价准备金额 |
| 长库龄存货 | 916.63 | 916.63 | 1,494.71 | 1,494.71 |
由上表可见,2025年末长库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上年同期减少578.08万元,主要原因系本期销售订单量增加导致长账龄存货利用率以及出货量同比增加,导致长账龄存货减少。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存货跌价情况
(1)存货跌价按产品分类计提情况
本期公司未对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2)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1)期后销售单价与估计售价对比
单位:万元/吨
| 产品名称 | 2026年一季度平均销售单价 | 2025年12月31日估计售价 | 差异金额 | 变动比例 |
| 电池级碳酸锂 | 13.69 | 10.49 | 3.20 | 30.51% |
注:2025年12月31日估计售价取自期后订单单价或最近一期的销售单价。
由上表可知,2026年一季度平均销售单价高于2025年末估计售价,电池级碳酸锂价格呈阶梯式上升趋势。
2)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情况
由于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系2025年第四季度新增业务,不存在2024年度可比数据,故不存在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
3、计提与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1)存货跌价计提依据1)计算公式:2025年末存货跌价准备=2025年末确认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2025年末存货账面价值2)报告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过程公司报告期末确定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过程如下: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公司对估计售价的选取方法如下:
对于期末已取得订单但尚未交付的存货类别,采用已取得的订单价格作为该存货的估计售价;
对于尚未取得订单的存货类别,基于谨慎性原则,采用最近期间的存货平均销售价格与未交付订单的销售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该存货的估计售价。
3)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公司对长库龄存货全额计提跌价。除长库龄存货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存货跌价测试,执行存货减值计提程序。公司充分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结合现有订单、存货的状态等影响因素,根据期末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或转销的判断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货跌价准备转销的条件是以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对外销售的,将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进行转销,冲减当期营业成本。公司在原材料和在产品在发生领用时,对存货跌价进行转回;库存商品在发生销售时,对存货跌价进行转销。公司报告期内转销主要原因系已计提跌价的原材料、在产品发生领用,对应的产成品已于期后实现销售,具备合理性。
4、计提和转回或转销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期末无合同履约成本,不存在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577.63万元,转销存货跌价准备2,973.28万元,无转回金额,无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销的依据充分,计提金额合理准确。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了解并测试公司与存货管理、跌价准备测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2、获取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明细表,按业务板块、存货类别分析其构成及变动原因;
3、获取公司在手订单情况,与期末存货余额进行对比,分析存货增长是否与订单匹配;
4、计算存货周转率,并与公司历年数据、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的差异原因,核查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具备合理性;
5、获取本年度及期后生产计划情况,核查产能情况及业务模式变动合理性。
6、获取公司的采购明细台账,分析主要采购材料的采购数量、采购单价等变动情况,核查采购数量、采购单价等因素的波动对存货余额的影响。
7、复核管理层确定的存货可变现净值所依赖的假设、依据和方法;
8、对期末存货实施监盘,检查存货的数量、状况等,以确认是否存在滞销或者无法销售的存货;
9、获取存货的库龄表,通过检查原始凭证对于存货库龄的划分进行测试;
10、获取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过程,检查是否按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执行,检查以前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本期的变化情况等,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1、针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重要存货,检查公司对可变现净值的假设,包括与基于市场可得同类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以及已承诺的销售协议的比较;
12、查看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分析比较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13、复核公司存货跌价转回或转销的依据。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期末存货监盘金额占期末存货审定金额的71.43%;
(2)对期末存货跌价测算比例达到100%;
(3)对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生产计划、销售订单进行核查,比对销售订单及每月生产计划的合理性,分析并对异常情况100%核查;
(4)对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生产计划、实际产量、期后实际产量及销售情况进行核查,对比备货品类及其价格波动情况,并将期末存货余额与期后销售、生产情况进行配比分析,异常情况100%核查;
(5)对2026年第一季度期后销售情况核查比例100%;
(6)对核心备货品类及其采购价格变动情况核查比例达到70%以上。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存货跌价计算表、存货收发存明细、期末存货库龄表、销售订单或合同、存货对应产品明细以及期后销售订单明细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存货构成清晰、明细准确,本期存货余额变动真实、完整,存货变动情况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本期存货余额增长主要系公司新增电池级碳酸锂产能、在手销售订单充足、结合原材料价格波动实施战略性备货等因素所致,存货备货品类、备货规模与公司生产计划、订单需求、行业价格波动趋势相匹配;公司存货周转率变动合理,存货余额增长趋势符合商业逻辑,具备合理性。
2、公司已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转销的依据充分、金额合理准确。
十一、问询函第11问报告期末,你公司流动负债合计3.46亿元,其中短期借款余额0.45亿元,较期初增加
95.37%;应付票据余额0.46亿元,较期初增加83.93%;应付账款余额0.88亿元,较期初增加7.77%;其他应付款余额0.92亿元,较期初增加3833.8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0.54亿元,较期初增加112.97%。货币资金余额1.01亿元,较期初增加80.47%,其中受限资金0.46亿元,主要为保证金。
(1)请说明你公司主要借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途、年限、利率、担保物等,并说明存贷比例与你公司历年数据、同行业公司情况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请结合你公司流动负债情况、采购和销售的信用政策、受限资金情况等,量化分析你公司目前的货币资金状况对你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正常运营是否存在影响,你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
(3)请你公司自查受限资金中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等情形,是否实质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及原因。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说明你公司主要借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途、年限、利率、担保物等,并说明存贷比例与你公司历年数据、同行业公司情况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1、主要借款情况
单位:万元
| 序号 | 类型 | 贷款单位 | 借款期限 | 利率 | 2025年末余额 | 列报科目 | 用途 | 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 |
| 1 | 金融借款 | 中国农业银行 | 2021年至2027年 | 3.70% | 1,001.70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项目投资建设 | 抵押物:宾虹路以北、秋涛路以东市工业园区内9幢(住宅),金华市宾虹西路555号的工业厂房 |
| 500.00 | 长期借款 | |||||||
| 2 | 金融借款 | 中国农业银行 | 2023年至2028年 | 3.70%/3.80% | 1,002.31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项目投资建设 | 抵押物:宾虹路以北、秋涛路以东市工业园区内8幢(住宅),金华市宾虹西路555号的工业厂房 |
| 989.00 | 长期借款 | |||||||
| 3 | 金融借款 | 交通银行 | 2024年至2026年 | 3.15% | 2,828.02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补充流动资金 | 保证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物:东晶电子金华有限公司,厂房土地;质押物:专利权质押 |
| 4 | 金融借款 | 北京银行 | 2025年至2026年 | 3.60% | 499.55 | 短期借款 | 补充流动资金 | 无 |
| 5 | 金融借款 | 民生银行 | 2025年至2026年 | 3.85% | 700.82 | 短期借款 | 补充流动资金 | 保证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6 | 金融借款 | 中国农业银行 | 2025年至2026年 | 2.70%/3.35% | 3,297.52 | 短期借款 | 补充流动资金 | 保证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物:宾虹路以北、秋涛路以东市工业园区内8幢(住宅)、宾虹路以北、秋涛路以东市工业园区内9幢(住宅),金华市宾虹西路555号的工业厂房 |
| 序号 | 类型 | 贷款单位 | 借款期限 | 利率 | 2025年末余额 | 列报科目 | 用途 | 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 |
| 7 | 股东借款 | 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 | 自实际资金划拨至账户之日起,期限不超过1年 | 0.00% | 9,000.00 | 其他应付款 | 合法、合规的业务经营 | 无 |
| 合计 | 19,818.92 | |||||||
2、存贷比例与历年数据、同行业公司对比
(1)公司两期货币资金余额与借款的存贷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12/31 | 2024/12/31 |
| 货币资金(A) | 10,112.44 | 5,603.51 |
| 借款项目(B) | 19,818.92 | 10,796.22 |
| 其中:短期借款 | 4,497.89 | 2,302.21 |
| 长期借款 | 6,321.03 | 8,494.01 |
| 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 | 9,000.00 | - |
| 存贷比(C=A/B) | 0.51 | 0.52 |
注:1、列示的短期借款包含计提的短期借款应计利息,两期期末计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分别为3.89万元、2.21万元;2、列示的长期借款包含计提的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本金部分为4,825.00万元,两期期末计提的长期借款利息分别为7.03万元、10.01万元。
由上表可见,公司2025年末的存贷比情况与2024年末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存贷比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东晶电子 | 泰晶科技 | 惠伦晶体 | 晶赛科技 |
| 货币资金(A) | 10,112.44 | 10,817.05 | 11,878.11 | 5,547.68 |
| 借款项目(B) | 19,818.92 | - | 52,737.29 | 6,004.33 |
| 其中:短期借款 | 4,497.89 | - | 23,260.85 | 6,004.33 |
| 长期借款 | 6,321.03 | - | 29,476.44 | 0.00 |
| 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 | 9,000.00 | - | - | - |
| 存贷比(C=A/B) | 0.51 | - | 0.23 | 0.92 |
注:由于金融借款全部由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产生,故选取石英晶体元器件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存贷比。
由上表可见,公司2025年末的存贷比情况处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间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请结合你公司流动负债情况、采购和销售的信用政策、受限资金情况等,量化分析你公司目前的货币资金状况对你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正常运营是否存在影响,你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
1、流动负债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流动负债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12/31 | 2024/12/31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短期借款 | 4,497.89 | 13.01% | 2,302.21 | 12.74% | 2,195.68 | 95.37% |
| 应付票据 | 4,555.94 | 13.18% | 2,477.00 | 13.71% | 2,078.94 | 83.93% |
| 应付账款 | 8,798.04 | 25.45% | 8,163.79 | 45.18% | 634.25 | 7.77% |
| 合同负债 | 17.33 | 0.05% | 20.05 | 0.11% | -2.72 | -13.57% |
| 应付职工薪酬 | 334.34 | 0.97% | 197.62 | 1.09% | 136.72 | 69.18% |
| 应交税费 | 282.85 | 0.82% | 123.95 | 0.69% | 158.90 | 128.20% |
| 其他应付款 | 9,225.18 | 26.69% | 234.51 | 1.30% | 8,990.68 | 3833.82%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5,365.35 | 15.52% | 2,519.33 | 13.94% | 2,846.02 | 112.97% |
| 其他流动负债 | 1,490.38 | 4.31% | 2,031.15 | 11.24% | -540.76 | -26.62% |
| 合计 | 34,567.30 | 100.00% | 18,069.60 | 100.00% | 16,497.70 | 91.30% |
由上表可知,公司本期流动负债较上年同期增加16,497.70万元,同比增加91.30%,主要系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增加所致。
2、采购和销售的信用政策
(1)本期前五大客户两期信用政策比较
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 客户名称 | 2025年信用政策 | 2024年信用政策 |
| 客户A1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 客户A2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 客户A3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 客户A4 | TT30天 | TT30天 |
| 客户A5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由上表可知,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销售信用政策一般为月结30天到90天,且两期前五大客户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 客户名称 | 2025年信用政策 | 2024年信用政策 |
| 客户B1 |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 |
| 客户B2 |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 |
| 客户B3 | 货到支付以暂定款,月度结算 | / |
| 客户名称 | 2025年信用政策 | 2024年信用政策 |
| 客户B4 | 装车付款,月度结算 | / |
| 客户B5 | 先货后款,月度结算 | / |
由上表可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销售政策一般为货到支付暂定款,月度结算。
(2)本期前五大材料供应商两期信用政策比较1)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
| 供应商名称 | 2025年信用政策 | 2024年信用政策 |
| 供应商A1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 供应商A2 | TT30天 | TT30天 |
| 供应商A3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 供应商A4 | 月结60天 | 月结60天 |
| 供应商A5 | 月结90天 | 月结90天 |
由上表可知,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材料供应商的采购信用政策一般为月结30天到90天,且两期前五大材料供应商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
2)电池级碳酸锂业务
| 供应商名称 | 2025年信用政策 | 2024年信用政策 |
| 供应商B1 | 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月度结算 | / |
| 供应商B2 | 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月度结算 | / |
| 供应商B3 | 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月度结算 | / |
| 供应商B4 | 先款后货 | / |
| 供应商B5 | 全部货物装车完毕后支付全款,支付全部货款后放行车辆 | / |
由上表可知,公司电池级碳酸锂业务的材料供应商信用政策一般为按暂定价格支付预付款,月度结算。
综上所述,除新增的电池级碳酸锂业务外,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的销售与采购信用政策两期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客户或供应商发生履约纠纷的情形。
3、受限资金情况
截至2025年末,公司受限制的资金金额为4,555.94万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受限资金。
4、目前的货币资金状况对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正常运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截至2025年末,公司货币资金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12/31 | |
| 金额 | 占比 | |
| 库存现金 | 2.43 | 0.02% |
| 银行存款 | 5,554.08 | 54.92% |
| 其他货币资金 | 4,555.94 | 45.05% |
| 合计 | 10,112.45 | 100.00% |
注:其他货币资金均为受限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由上表可见,公司货币资金主要由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构成,其中,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主要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
截至2025年末,公司有息债务期限、构成和规模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12/31 | |
| 金额 | 占比 | |
| 一年内到期的有息负债: | 9,863.24 | 74.20% |
| 其中:短期借款 | 4,497.89 | 33.84%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5,365.35 | 40.36% |
| 有息非流动负债: | 3,430.34 | 25.80% |
| 其中:长期借款 | 1,489.00 | 11.20% |
| 租赁负债 | 1,941.34 | 14.60% |
| 有息负债合计 | 13,293.58 | 100.00% |
由上表可见,2025年末,公司有息负债总额13,293.58万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有息负债为9,863.24万元,占有息负债的比例为74.20%。
公司一年内到期的有息负债主要系金融机构借款,由于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已合作多年,双方已建立较为信任且稳定的合作关系,因此预计相关金融机构借款到期可以续贷;同时,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向控股股东申请最高额不超过2.5亿元的借款额度,相关额度生效后将完全能够解决公司的负债压力。
综上所述,公司流动负债情况正常,信用政策稳定且报告期内未发生履约纠纷,控股股东能够给予充足额度的资金支持,因此,公司货币资金状况对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正常运营不会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偿债风险。
(三)请你公司自查受限资金中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等情形,是否实质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及原因。
经自查,公司受限制的资金均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受限资金。公司货币资金存放的银行账户均由公司独立开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共管账户的情况,亦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了解并测试公司与货币资金、筹资与投资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2、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借款台账、主要借款合同、授信协议等,检查借款用途、年限、利率、担保物等关键条款,并与账面记录、企业信用报告核对;
3、计算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贷比例,并与公司历年数据、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向管理层了解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4、获取公司货币资金明细表、受限资金明细、应收账款及存货明细、银行授信明细等,对公司偿债能力进行分析;
5、获取公司受限货币资金明细表,了解受限原因,对所有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函证内容包括账户余额、受限情况、质押担保等信息,获取企业信用报告,核对相关信息;
6、获取公司关联方声明函,检查大额资金收支,执行双向核对程序,核实资金流向,关注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异常的资金往来;
7、获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信用政策,将本期与上期信用政策进行分析性复核,了解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银行及借款函证比例100%;
(2)利息测算覆盖所有借款;
(3)偿债指标分析覆盖所有主要财务数据;
(4)对主要销售及采购合同进行了抽样检查,抽样比例超过70%,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类别 | 名称 | 销售额/采购额 | 占年度销售/采购材料总额比例 |
| 客户 | 客户第一名 | 6,467.36 | 18.20% |
| 客户 | 客户第二名 | 3,365.10 | 9.47% |
| 客户 | 客户第三名 | 2,305.71 | 6.49% |
| 客户 | 客户第四名 | 2,198.53 | 6.19% |
| 客户 | 客户第五名 | 1,731.53 | 4.87% |
| 客户 | 除了前五大客户外的其他客户 | 11,963.89 | 33.68% |
| 类别 | 名称 | 销售额/采购额 | 占年度销售/采购材料总额比例 |
| 合计 | 28,032.12 | 78.90% | |
| 供应商 | 供应商第一名 | 7,817.92 | 27.61% |
| 供应商 | 供应商第二名 | 5,164.35 | 18.24% |
| 供应商 | 供应商第三名 | 2,728.75 | 9.64% |
| 供应商 | 供应商第四名 | 1,322.40 | 4.67% |
| 供应商 | 供应商第五名 | 1,130.27 | 3.99% |
| 供应商 | 除了前五大供应商外的其他材料供应商 | 6,895.51 | 24.36% |
| 合计 | 25,059.20 | 88.51% |
(5)银行大额流水核查覆盖70%以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
| 借方 | 贷方 | |
| 核查金额 | 34,190.35 | 37,110.21 |
| 总金额(已剔除银行划拨) | 44,232.61 | 44,925.29 |
| 核查比例 | 77.30% | 82.60% |
(6)关联方核查覆盖所有已知关联方。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长短期借款明细表、借款合同、授信协议;银行询证函回函;公司关联方声明函;主要客户销售合同、主要供应商采购合同;受限资金明细表及相关协议;银行流水明细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已如实披露主要借款的用途、年限、利率及担保物等信息,存贷比例与历年数据及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基于公司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可变现资产、潜在银行授信额度、控股股东新增的借款额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公司整体偿债风险可控,货币资金状况对正常运营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未发现公司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未发现实质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十二、问询函第12问
报告期末,你公司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0.27亿元,较期初增加526.17%;租赁负债余额
0.19亿元,较期初增加2145.58%。报告期内,你公司新增租赁0.27亿元。
(1)请说明你公司租赁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对象、租期、付款安排、资产控制权、折旧方法及年限、相应会计处理等;新增租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说明你公司租赁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对象、租期、付款安排、资产控制权、折旧方法及年限、相应会计处理等;新增租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1、租赁资产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 租赁对象(租赁物) | 出租方 | 资产控制权 | 相应会计处理 | 租赁期间 | 付款安排 | 折旧方法及年限 | 本期新增金额 | 期末账面价值 | |
| 自 | 至 | ||||||||
| 机器设备 | 杭州正大深冷装备有限公司 | 东晶电子金华有限公司 | 初始计量:借:使用权资产,贷:租赁负债;后续计量:借:折旧费用,贷:累计折旧;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租赁负债 | 2021/1/1 | 2025/12/31 | 月付 | 直线法,5年 | 0.00 | 0.00 |
| 2026/1/1 | 2035/12/31 | 月付 | 直线法,10年 | 1,718.14 | 1,718.14 | ||||
| 房屋建筑物 | 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黄山东晶电子有限公司 | 初始计量:借:使用权资产,贷:租赁负债;后续计量:借:折旧费用,贷:累计折旧;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租赁负债 | 2021/1/1 | 2026/12/31 | 月付 | 直线法,6年 | 0.00 | 72.41 |
| 房屋建筑物 | 胡欣悦 | 上海晶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初始计量:借:使用权资产,贷:租赁负债;后续计量:借:折旧费用,贷:累计折旧;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租赁负债 | 2022/9/3 | 2025/12/2 | 季付 | 直线法,3.75年 | 0.00 | 0.00 |
| 房屋建筑物 | 上海湘芒果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晶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初始计量:借:使用权资产,贷:租赁负债;后续计量:借:折旧费用,贷:累计折旧;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租赁负债 | 2022/11/1 | 2025/10/31 | 月付 | 直线法,3年 | 0.00 | 0.00 |
| 2025/11/1 | 2028/10/31 | 月付 | 直线法,3年 | 205.18 | 193.78 | ||||
| 房屋建筑物 | 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 山西东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初始计量:借:使用权资产,贷:租赁负债;后续计量:借:折旧费用,贷:累计折旧;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租赁负债 | 2025/10/10 | 2028/10/9 | 年付 | 直线法,3年 | 743.41 | 681.46 |
| 合计 | 2,666.73 | 2,665.79 | |||||||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七条,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前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期开始日”以实际取得资产控制权为准。公司已于2025年末前取得续租的杭州正大深冷装备有限公司相关机器设备资产的实际控制权。
2、新增租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1)新增租赁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租赁包括全资子公司东晶电子金华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杭州正大深冷装备有限公司续租的用于制氮的机器设备;全资子公司上海晶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上海湘芒果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续租用于办公的场地以及全资子公司山西东拓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山西鑫宏发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房屋及建筑物。新增租赁均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直接相关,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3)新增租赁无需履行审议披露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租赁资产的审议和披露标准主要参照以下标准:
1)披露标准公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审议标准公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公司总经理可在以下权限内审批重大交易事项(含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交易金额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自查,公司2025年度发生的任一新增租赁事项的成交金额及其产生的利润金额均不触及交易的披露标准,相应的审批权限属于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范畴之内。公司已就新增租赁事项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而未审议的情形,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了解并询问公司管理层租赁业务的内容、原因、合理性及交易实质;
2、获取与资产租赁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检查主要条款,评价使用权资产确认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3、评价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分析使用权资产变动原因的合理性。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合同检查覆盖所有重大租赁合同;
(2)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100%复核计算过程;
(3)主要租赁项目租赁付款额抽样达到70%以上;
(4)100%检查所有重大新增租赁的审批文件。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台账及重要租赁合同原件;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计算表;与租赁相关的会计凭证;新增租赁的内部审批文件。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公司对租赁会计政策的运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新增租赁系基于实际经营需要,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应审议披露而未审议披露的情况。
十三、问询函第13问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46.18万元、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6.68万元,未对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报告期末,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65.42万元。
(1)请结合产能利用率、技术迭代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说明闲置资产的具体情况及处置计划,是否已计提足额的减值准备。
(2)你公司与年报同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本年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99.18万元,与年报披露的本年度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
(3)请结合相关项目情况,说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在建工程转固的具体时点及依据,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转固的情形。
(4)请说明本年度未对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
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产能利用率、技术迭代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说明闲置资产的具体情况及处置计划,是否已计提足额的减值准备。
1、产能利用率、技术迭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产线的产能利用率如下:
单位:万元
| 产线名称 | 对应固定资产原值 | 期末减值准备 | 产能利用率 |
| 石英晶体元器件产线 | 57,952.67 | 7,159.61 | 93% |
| 电池级碳酸锂产线 | 348.28 | / | 74% |
| 合计 | 58,300.95 | 7,159.61 | / |
由上表可见,石英晶体元器件产线的产能利用率达到90%以上,电池级碳酸锂产线的产能利用率也达到了70%以上。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均为适配当前生产工艺的在用设备,未出现因行业技术迭代导致设备被替代、功能失效的情形。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本期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单位:万元
| 项目 | 期初数 | 本期计提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 房屋建筑物 | 15.78 | 15.78 | ||
| 专用设备 | 7,085.66 | 341.32 | 51.90 | 7,375.08 |
| 通用设备 | 134.42 | 4.86 | 1.83 | 137.45 |
| 运输设备 | 12.20 | 12.2 | ||
| 合计 | 7,248.06 | 346.18 | 53.73 | 7,540.51 |
(2)公司对固定资产减值进行测算情况
公司2025年末确定期末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的过程如下:
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
(3)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公司于2025年度聘请了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截至2025年末的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分别出具了银信评报字(2026)第C00051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黄山东晶电子有限公司单项资产评估项目》及银信评报字(2026)C00050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东晶电子金华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评估项目》;另外子公司山西东拓收购资产评估时点为2025年10月,距2025年末仅3个月,评估结果具有高度时效性,且截至2025年末被收购资产组经营正常、未出现减值迹象,因此未进行年末减值测试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关于“不存在减值迹象可不进行减值测试”的规定。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根据评估报告和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结果,公司对期末固定资产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产线的产能利用率保持在高位运行,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结合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综合测算后,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合理,计提金额充分准确。
3、闲置资产的具体情况及处置计划
报告期末公司闲置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设备名称 | 期末原值 | 累计折旧 | 减值金额 | 期末净值 | 处置计划 |
| 国产溅镀机 | 70.80 | 9.83 | 7.71 | 53.25 | 生产调整、待重新投入使用 |
| 连续式离子刻蚀微调装置 | 450.32 | 427.81 | - | 22.52 | 报废或出售 |
| 频率调整机用装载下载机 | 136.06 | 129.26 | - | 6.80 | 报废或出售 |
| 全自动真空封装机 | 382.60 | 319.53 | 54.43 | 8.64 | 报废或出售 |
| Lid正反面摆盘机 | 24.79 | 16.20 | 0.42 | 8.16 | 生产调整,已于期后重新投入使用 |
| 固化炉 | 31.86 | 15.12 | 0.06 | 16.67 | 生产调整、待重新投入使用 |
| 变距移载机 | 19.91 | 8.73 | 0.61 | 10.57 | 生产调整、待重新投入使用 |
| 变距移载机 | 19.91 | 8.73 | 0.61 | 10.57 | 生产调整、待重新投入使用 |
| 全自动移载机 | 11.65 | 4.03 | 0.55 | 7.07 | 生产调整、待重新投入使用 |
| 固化炉 | 33.63 | 6.59 | 2.97 | 24.07 | 生产调整、待重新投入使用 |
| 设备名称 | 期末原值 | 累计折旧 | 减值金额 | 期末净值 | 处置计划 |
| 其他闲置设备 | 1,589.19 | 1,340.81 | 130.94 | 117.44 | 生产调整、待重新投入使用 |
| 合计 | 4,268.09 | 3,575.25 | 327.42 | 365.42 |
注:期末净值小于5万元的资产清单汇总列示为其他闲置设备。由上表可见,公司已对闲置资产制定了相应的处置计划,且每年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主要资产进行评估,同时结合评估结果对闲置资产计提减值,计提依据合理,计提金额充分准确。
(二)你公司与年报同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本年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99.18万元,与年报披露的本年度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
经核查,公司年报中披露本年度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346.18万元,与《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中披露的本年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99.18万元差异金额为
47.00万元,主要是年报披露口径与公告披露口径存在差异,年报中的披露金额包含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2024年度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额47.00万元。
(三)请结合相关项目情况,说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在建工程转固的具体时点及依据,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转固的情形。
1、在建工程项目情况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分类 | 工程项目名称 | 期末净值 | 未转固原因 |
| 待安装设备 | 国产溅镀机 | 114.62 | 设备调试中,始终未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正在与设备厂家协商处理方案。 |
| 打标编带一体机 | 92.04 | 设备调试中 | |
| Chip折取机 | 28.98 | 设备调试中 | |
| 250B测试设备S2024111034 | 21.13 | 设备调试中 | |
| 其他 | 12.65 | 设备未安装 | |
| 小计 | 269.42 | ||
| 软件工程 | 智能制造执行系统 | 15.22 | 软件调试中 |
| AI办公软件 | 9.75 | 软件调试中 | |
| 小计 | 24.97 | ||
| 合计 | 294.39 | ||
2、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本期在建工程计提减值情况
单位:万元
| 工程项目名称 | 期末金额 | 减值准备 | 期末账面价值 |
| 待安装设备 | 321.26 | 51.85 | 269.42 |
| 软件工程 | 24.97 | - | 24.97 |
| 合计 | 346.23 | 51.85 | 294.39 |
(2)公司对在建工程减值进行测算情况公司2025年末确定期末在建工程的可回收金额的过程如下:
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
(3)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评估
公司于2025年度聘请了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截至2025年末的存在减值迹象的在建工程进行了评估,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分别出具了银信评报字(2026)第C00051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黄山东晶电子有限公司单项资产评估项目》及银信评报字(2026)C00050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东晶电子金华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评估项目》;另外子公司山西东拓在建工程于2025年12月形成,截至2025年末该工程未出现减值迹象,因此未进行年末减值测试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关于“不存在减值迹象可不进行减值测试”的规定。
(4)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根据评估报告和公司对在建工程的减值测试结果,公司对期末在建工程计提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评估报告结果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测算,计提依据合理,计提金额充分准确。
3、在建工程转固的具体时点和依据
报告期内在建工程项目转固的具体时点和依据如下:
| 项目 | 准则规定 | 公司执行情况 | 会计处理 |
| 在建工程转固时点及判断依据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转入固定资产。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包括:(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 公司在建工程转固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判断依据如下:1.设备类在建工程:已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相关安装调试支出已基本结束后,公司开具验收单,由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品保部门、经办人、主管副总等负责人对设备情况进行评价并签字验收。 | 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 软件系统类在建工程:已完成开发、测试、验收,功能模块全部上线运行,可满足业务需求后,企业由专门验收人员对软件进行30天的试运行,若运行正常,则由软件负责人对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并签字验收。 | ||
|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 公司于年末对部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实际投入使用,公司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调整原值。 |
由上表可见,公司在建工程转固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当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及时办理转固手续,不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形。
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中挂账时间较长的主要系2台待安装的国产溅镀机,相关设备于2021年购入,期末账面价值共计114.62万元,主要原因系自购入以来,相关设备一直处于调试状态,始终未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正在与设备厂家协商处理方案。
综上所述,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时办理转固手续,不存在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未转固的情形。
(四)请说明本年度未对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1、使用权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报告期末公司使用权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原值 | 累计折旧 | 期末账面价值 |
| 房屋建筑物 | 1,383.07 | 435.42 | 947.65 |
| 机器设备 | 1,718.14 | 1,718.14 | |
| 合计 | 3,101.21 | 435.42 | 2,665.79 |
由上表可知,公司使用权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使用权资产进行评估,报告期末无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减值准备。
2、无形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报告期末公司无形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原值 | 累计折旧 | 期末账面价值 |
| 土地使用权 | 470.68 | 222.79 | 247.89 |
| 软件 | 685.43 | 320.98 | 364.45 |
| 非专利技术 | 947.36 | 824.96 | |
| 专利技术 | 150.00 | 150.00 | |
| 合计 | 2,253.47 | 1,518.73 | 612.34 |
由上表可知,公司的主要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等。由于公司土地使用权购入时间较早,远低于现在的周边同类地块价值;公司软件类无形资产使用状况良好且不存在被技术淘汰等情形,因此,公司无形资产不存在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了解并测试公司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与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2、获取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减值测试明细表及支持性文件;
3、评价管理层在减值测试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并与历史数据、行业趋势及市场信息进行比较;
4、获取评估师的报告,复核其方法、关键假设和参数的合理性,并重新计算可收回金额;
5、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实施监盘程序,实地观察资产的使用状况、建设进度及是否存在闲置、毁损等减值迹象,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
6、获取公司闲置资产清单,了解闲置原因、存放状态及处置计划,并评估其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7、获取在建工程明细表及转固清单,检查转固时点、转固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对长期挂账的在建工程,了解其未转固的具体原因,并评估其合理性及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8、获取公司《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及年报中关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数据,核对差异,并向管理层了解差异原因;
9、访谈公司管理层、工程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了解资产状况、产能利用率、技术迭代情况、减值迹象判断、转固时点确定等关键事项。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对报告期末所有重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实施了100%的监盘或实地观察,对于金额较小的零星资产,采用抽盘方式,期末盘点比例占比达到80%以上;
(2)对报告期内所有重大在建工程转固项目进行了100%的检查;
(3)对报告期内所有重大减值测试过程进行了100%的复核。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减值测试明细表、产能利用率数据、评估报告、在建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试生产报告、验收单、闲置资产清单、处置计划、管理层书面声明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已结合产能利用率、技术迭代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减值测试过程及关键假设合理。对于闲置资产,公司已披露其具体情况及处置计划,并已根据其实际状况计提了足额的减值准备,未发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2、公司《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与年报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的差异,具有合理解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公司在建工程转固时点恰当、依据充分,不存在长期挂账未转固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未发现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况;
4、公司本年度未对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系由于该类资产未发现减值迹象,具有合理依据,未发现应计提而未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十四、问询函第14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发生管理费用3006.26万元,同比增加5.59%;发生销售费用258.03万元,同比减少31.48%。
(1)请结合经营实际、费用具体构成、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说明管理、销售费用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经营实际、费用具体构成、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说明管理、销售费用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1、费用具体构成分析
(1)销售费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 薪酬支出 | 121.13 | 95.78 | 25.35 | 26.47% |
| 办公差旅费 | 91.39 | 93.16 | -1.77 | -1.90% |
| 业务招待费 | 13.85 | 82.4 | -68.55 | -83.19% |
| 佣金 | 12.59 | 26.95 | -14.36 | -53.28% |
| 平台认证费 | 10.94 | 10 | 0.94 | 9.40% |
| 保险费 | 7.70 | 43.51 | -35.81 | -82.30% |
| 摊销折旧 | 0.35 | 0.46 | -0.11 | -23.91% |
| 咨询费 | 0.08 | 24.34 | -24.26 | -99.67% |
| 合计 | 258.03 | 376.59 | -118.57 | -31.49% |
由上表可见,公司本期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118.57万元,同比减少31.49%,主要系本期业务招待费以及保险费(针对车规级石英晶体元器件产品的保险)同比减少导致。
(2)管理费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 薪酬支出 | 1,307.73 | 1,171.87 | 135.86 | 11.59% |
| 折旧及其他摊销 | 886.20 | 854.11 | 32.09 | 3.76% |
| 办公差旅费 | 304.08 | 341.98 | -37.9 | -11.08% |
| 咨询审计费 | 166.88 | 157.29 | 9.59 | 6.10% |
| 业务招待费 | 155.43 | 140.36 | 15.07 | 10.74% |
| 租赁费 | 50.91 | 45.14 | 5.77 | 12.78% |
| 水电费 | 49.30 | 53.06 | -3.76 | -7.09% |
| 董事会经费 | 24.22 | 24.87 | -0.65 | -2.61% |
| 保险费 | 21.86 | 20.60 | 1.26 | 6.12% |
| 物料消耗 | 19.02 | 0.64 | 18.38 | 2871.88% |
| 绿化费 | 8.39 | 5.78 | 2.61 | 45.16% |
| 修理费 | 8.22 | 10.21 | -1.99 | -19.49% |
| 广告宣传费 | 0.05 | 1.10 | -1.05 | -95.45% |
| 其他费用 | 3.98 | 20.10 | -16.12 | -80.20% |
| 合计 | 3,006.26 | 2,847.12 | 159.14 | 5.59% |
由上表可知,本期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59.14万元,同比增长5.59%,主要系本期薪酬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135.86万元导致。
2、结合经营实际、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费用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1)两期营业收入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营业收入 | 2024年度营业收入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 泰晶科技 | 94,373.61 | 82,104.25 | 12,269.36 | 14.94% |
| 惠伦晶体 | 55,256.59 | 55,116.59 | 140.00 | 0.25% |
| 晶赛科技 | 57,687.09 | 52,521.93 | 5,165.16 | 9.83% |
| 平均值 | 69,105.76 | 63,247.59 | 5,858.17 | 9.26% |
| 东晶电子 | 35,526.76 | 21,719.30 | 13,807.46 | 63.57% |
注:公司2025年主要业务仍为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故与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由上表可知,公司两期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保持一致。
(2)两期销售费用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销售费用 | 2024年度销售费用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 泰晶科技 | 2,344.96 | 1,857.86 | 487.1 | 26.22% |
| 惠伦晶体 | 2,215.10 | 2,336.61 | -121.51 | -5.20% |
| 晶赛科技 | 1,441.02 | 1,276.12 | 164.9 | 12.92% |
| 平均值 | 2,000.36 | 1,823.53 | 176.83 | 9.70% |
| 东晶电子 | 258.03 | 376.59 | -118.56 | -31.48% |
注:公司2025年主要业务仍为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故与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由上表可知,公司两期销售费用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存在差异,但与惠伦晶体变动趋势一致,主要原因系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策略不同导致客户群不同,公司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主要以中间商为主;同时2025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根据客户等级分配相关招待额度导致的。
(3)两期管理费用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管理费用 | 2024年度管理费用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 泰晶科技 | 7,015.89 | 5,490.54 | 1,525.35 | 27.78% |
| 惠伦晶体 | 6,318.10 | 6,202.26 | 115.84 | 1.87% |
| 晶赛科技 | 2,655.11 | 2,529.95 | 125.16 | 4.95% |
| 平均值 | 5,329.70 | 4,740.92 | 588.78 | 12.42% |
| 公司名称 | 2025年度管理费用 | 2024年度管理费用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 东晶电子 | 3,006.26 | 2,847.12 | 159.14 | 5.59% |
注:公司2025年主要业务仍为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故与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
由上表可知,公司两期管理费用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保持一致。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保持一致,销售费用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受到公司新增业务产品供不应求以及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销售策略等因素影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了解并测试公司与费用确认与计量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2、获取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
3、计算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析其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对比,识别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波动,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公司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4、抽取大额凭证,检查相关合同、发票、服务成果报告等,评价费用的真实性与商业实质;
5、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测试,检查是否存在费用跨期情况;
6、检查大额费用支付对象,核实是否存在支付关联方款项、代偿代付行为引发的往来款。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对主要费用项目的细节测试核查比例均超过70%;
(2)100%分析主要费用项目变动与同行业情况的匹配性。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明细表,费用报销单、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社保缴纳记录,长期资产台账及折旧摊销计算表,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公司管理费用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整体匹配,销售费用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存在差异,主要受公司新增业务产品供不应求以及石英晶体元器件业务销售策略等因素影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十五、问询函第15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研发投入1193.65万元,同比增加13.81%,占营业收入的3.36%,同比下降1.47个百分点,研发投入均费用化。
(1)请结合你公司研发阶段、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说明你公司研发投入费用化处理是否符合研发实际,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结合你公司研发阶段、同行业公司情况等,说明你公司研发投入费用化处理是否符合研发实际,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研发项目名称 | 研发方向 | 投入金额 | 研发进度 | 会计处理方式 |
| XS3225高可靠性石英晶体车载谐振器研发 | 优化现有车载晶体谐振器,提升车载晶体谐振器频率随温度变化的稳定性 | 300.98 | 样品试制及性能测试阶段,尚未定型 | 技术路线仍在优化,商业化前景及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无法可靠预计,费用化核算 |
| TSX2016高稳定度热敏晶体谐振器的研发 | 研究一体成型热敏晶体谐振器制作工艺 | 45.52 | 样品试制及性能测试阶段,尚未定型 | 未形成可单独辨认的无形资产,项目能否成功及收益金额无法可靠预估,费用化核算 |
| OSC3225压控晶体振荡器的研发 | 研究提高压控晶体振荡器封装技术的方法以及研发高效滤波压控晶体振荡器 | 138.75 | 材料试验及样品适配阶段,未形成可产业化成果 | 技术路线仍在优化,商业化前景及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无法可靠预计,费用化核算 |
| 基于全自动微调对机控制技术WiFi-7用高稳定晶体谐振器的研发 | 研发可有效抑制寄生高稳定性石英晶体谐振器和高精度石英晶体谐振器测试装置以及研究高标准化全自动谐振器微调对机的控制方法及系统 | 16.94 | 定制样品开发及客户验证阶段,尚未实现批量供货 | 未形成可单独辨认的无形资产,项目能否成功及收益金额无法可靠预估,费用化核算 |
| 星闪模块用超低功耗高精度2016石英晶体谐振器研发 | 研发低功耗高精度石英晶体谐振器,研究高可靠气密封装工艺以及晶体基座精密制造技术 | 340.38 | 工艺参数试验及验证阶段,未形成成熟工艺方案 | 技术路线仍在优化,商业化前景及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无法可靠预计,费用化核算 |
| OSC3225差分晶体振荡器的研发 | 研究石英晶片非对称椭圆电极结构以及差分晶体振荡器双重限位保护结构和差分芯片与基座的金丝键合连接工艺 | 206.59 | 工艺参数试验及验证阶段,未形成成熟工艺方案 | 技术路线仍在优化,商业化前景及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无法可靠预计,费用化核算 |
| TSX16125G高频高精度热敏晶体谐振器的研发 | 优化石英晶体溅镀形状结构和石英晶体电极材料与镀膜工艺,设计热敏基座固定防护组件 | 114.5 | 工艺参数试验及验证阶段,未形成成熟工艺方案 | 处于探索性研究阶段,技术可行性尚未完全确认,无法区分研究与开发阶段,费用化核算 |
| 耐超声波焊接高可靠性3225晶体谐振器研发 | 设计晶体谐振器三角点胶支撑结构和电极包裹式导电胶胶点布局,优化基于三角胶点总厚度的陶瓷基座凹槽深度 | 29.99 | 工艺参数试验及验证阶段,未形成成熟工艺方案 | 处于探索性研究阶段,技术可行性尚未完全确认,无法区分研究与开发阶段,费用化核算 |
| 合计 | 1,193.65 |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项目均处于研究阶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研发投入均应作费用化处理。经查询,报告期内,同行业上市公司中惠伦晶体、泰晶科技、晶赛科技研发支出亦全部费用化,不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研发投入费用化处理符合研发实际,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差异。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了解并测试公司与研发支出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2、获取公司报告期内所有研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时间、研发阶段、预算、实际投入金额、研发成果等;
3、访谈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研发活动的具体内容、研发阶段划分标准以及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全部费用化的原因;
4、获取研发费用明细表,检查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与生产成本、管理费用混淆的情况;
5、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其研发支出会计政策,并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对报告期内所有重大研发项目进行了100%的检查,包括项目立项文件、进度报告、验收报告等;
(2)对研发费用明细表中的主要费用项目按金额分层抽样,抽样比例超过70%;
(3)对超过重要性水平的单项研发费用凭证,进行了100%的检查。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研发项目清单、立项文件、进度报告、研发费用明细表、工资表、材料领用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研发投入全部费用化处理,系基于研发项目风险较高,符合公司研发实际,与同行业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一致,相关解释具有合理性;
2、公司研发投入全部费用化处理的会计政策,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
十六、问询函第16问
报告期内,你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322.33万元,同比减少10.00%,其中各项费用支出1294.00万元。
(1)请说明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各项费用支出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存在支付关联方款项,是否为代偿代付行为引发的往来款。
(2)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实施的审计程序、核查比例、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请说明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各项费用支出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存在支付关联方款项,是否为代偿代付行为引发的往来款。
1、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 | 2024年 | 变动比例 |
| 各项费用支出 | 1,294.00 | 1,419.71 | -8.85% |
| 暂付款与偿还暂收款 | 8.15 | 23.94 | -65.96% |
| 营业外支出 | 0.02 | 0.00 | - |
| 其他 | 20.17 | 25.57 | -21.12% |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合计 | 1,322.33 | 1,469.23 | -10.00% |
| 营业收入 | 35,526.76 | 21,719.30 | 63.57% |
由上表可见,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的变动情况存在差异,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受到各项费用支出项目变动的影响,各项费用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8.85%,主要原因系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等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同时,2025年度新增的电池级碳酸锂下游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导致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较大而费用增速不明显,因此,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与营业收入的变动存在差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2、各项费用支出涉及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 项目 | 付现金额 |
| 办公差旅费 | 473.66 |
| 管理及研发物料采购费 | 265.87 |
| 业务招待费 | 169.28 |
| 咨询审计费 | 166.96 |
| 项目 | 付现金额 |
| 租赁费 | 50.91 |
| 水电费 | 49.30 |
| 保险费 | 29.56 |
| 董事会经费 | 24.22 |
| 手续费 | 20.07 |
| 佣金 | 12.59 |
| 平台认证费 | 10.94 |
| 其他费用 | 20.64 |
| 合计 | 1,294.00 |
注:现金支出10万元及以下的费用汇总列示为其他费用。由上表可见,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中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办公差旅费、管理及研发物料采购费、业务招待费、咨询费等,均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不存在支付关联方款项,亦不存在代偿代付行为引发的往来款等情况。综上所述,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存在差异的原因清晰合理,各项费用中付现费用均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不存在支付关联方款项或为代偿代付行为引发的往来款的情况。
(二)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程序包括:
1、获取其他往来科目明细表,核查往来款的具体原因、明细情况、涉及事项、款项性质等;
2、获取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及银行对账单,核对银行对账单大额发生额与公司有关账面记录的是否一致,并双向测试,抽查相关支持性文件;
3、选取重要的其他往来款,执行函证程序,编制其他往来款函证结果汇总表,检查回函情况,对于未回函情况,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4、检查公司关联方声明函,查阅公司与关联方往来明细账,检查合同或协议、银行收付款凭证等资料,核查与关联方往来款项的性质、交易发生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二)核查比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
1、核查比例:
(1)复核其他往来情况,与“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勾稽,覆盖率达到70%;
(2)对主要费用的细节测试达到70%;
(3)大额银行流水核查并比对主要支付对象,核查比例达到70%。
2、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大额费用及往来款相关的合同、发票、结算单、审批单、银行回单;公司关联方声明函;公司银行流水明细等。
(三)核查意见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回复内容合理,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清晰,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
2、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中往来款形成的具体原因、明细情况、涉及事项、款项性质等清晰合理,不存在支付关联方款项或者为代偿代付行为引发的往来款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