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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导读:锋龙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21 日收到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提议人”或“优必选”) 《关于提议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优必选

2、提议时间:2026 年7 月21 日

二、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 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 员积极性,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 基础上,提议公司以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 的社会公众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 股东的利益,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三、提议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在股份回 购完成后的36 个月内未能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予

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购。

3、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回购数量: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含),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 份方案为准。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成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6、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7、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 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提议前六个月内,优必选通过协议转让及要约收购获得占公司总股本 43.01%的股份,以取得公司控制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2 月25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 份转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 2026 年3 月1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过户完成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2026 年4 月27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市 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结果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关于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33)等公告。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计划, 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承诺

提议人承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公司 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公司董事周剑、张钜、邓峰、焦继超将对本 次审议回购股份事项投赞成票。

七、风险提示

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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