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松发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68证券简称:松发股份公告编号:2026-068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88号)同意,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7,938,638股,发行价格为146.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20.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8,974,311.68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41,025,609.0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16日划至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1308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近日,公司以及恒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恒力造船(大连)有限公司、恒力船舶舾装(大连)有限公司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西南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高新园区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专户余额(元) |
|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 | 32250199763809663268 | 6,941,999,920.76 |
| 恒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 10544501040013732 | - |
| 恒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高新园区支行 | 921026013457318888 | - |
| 恒力造船(大连)有限公司 | 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 | 10000134184 | - |
| 恒力造船(大连)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 | 532010100101325038 | - |
| 恒力造船(大连)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 | 532010100101325154 | - |
| 恒力船舶舾装(大连)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 8112001011800975922 | -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下统称为甲方)与各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为乙方)、西南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绿色智能高端船舶制造一体化项目”“恒力造船(大连)有限公司绿色船舶制造曲组配套升级项目”“绿色高端船舶制造项目配套3号-6号码头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辉焕、白云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特此公告。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