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深圳新星: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78证券简称:深圳新星公告编号:2026-048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
100.00万份?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26日,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62)。
3、2025年7月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25年7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65)。
5、2025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6、2025年7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公司已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200万份股票期权。
7、2026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 名称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元/份) | 授予登记数量(万份) | 授予登记人数(名) |
|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2025年7月16日 | 13.33 | 200.00 | 6 |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本次行权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
二、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50%。公司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7月16日,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6年7月15日届满。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条件及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 符合行权条件说明 | |||||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行权条件。 |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行权条件。 | |||||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518Z1333号):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6,529.32万元,较2024年营业收入256,343.22万元增长27.38%,符合行权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成。 | |||||
| 行权期 | 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相较于2024年的增长率(%)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5年 | 18% | 14% | |||
| 注:1)“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 |||||||||||
| 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注销。 | 全体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均为A,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100%。 | ||||||||||
综上所述,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规定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名,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100.00万份。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7月16日
2、行权数量:100.00万份
3、行权人数:6人
4、行权价格:13.33元/份
5、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6、股票来源:公司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7、行权安排:本次批量行权为第1个行权期,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2026年7月16日至2027年7月15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 姓名 | 职务 | 本次可行权数量(万份) | 占股权激励计划总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总股本的比例 |
| 周志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5.00 | 50% | 0.12% |
| 其他激励对象 | 核心员工(5人) | 75.00 | 50% | 0.355% |
| 合计(6人) | 100.00 | 50% | 0.475% |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6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已达到,6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为A,满足全部行权条件。综上,公司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50%,即公司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00.00万份。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可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截至本公告日,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授予日,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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