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绿通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导读:绿通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6 年7 月21 日以邮件、微信方式送达公司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于 2026 年7 月2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7 名,实 际出席董事7 名,其中3 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志江 先生主持,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 实际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本次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公司披露本次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 月后择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 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

策作出调整,则相关回购方案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及《回购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2026 年6 月24 日至2026 年7 月21 日)收盘 价跌幅累计达到20%,符合《回购指引》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的回购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7 元 /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 议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 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股份回购的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

(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含本数)。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 币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77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649,350 股,回 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6%。按照本次回购下限人民币3,000 万元、回 购价格上限77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89,610 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 股本的0.2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之日起3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 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①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 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 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最长期限。

7.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 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 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和注销(如有)有 关的其他事宜。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 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并办理回购股 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本授权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第 三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56)。

本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21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