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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姆猫:《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7月)

导读:汤姆猫:《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7月)

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 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六条内部内控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内控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内控部门的 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其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九条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控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控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控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 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 控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控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控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 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内控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 以保证。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控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控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控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控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内控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内控部的主要权限有: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 文件和资料;

3、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根据公司规定提 请上级部门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 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见;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

7、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反映。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内控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控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内控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内控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

内控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控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内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 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 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 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内控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内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内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内控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内控部应当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内控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内控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 审计结果通报机制,以适当方式通报有关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对于经济责 任审计,还应当建立审计结果公告机制。审计结果通报或公告工作,应当保守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有关规定。

于: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充分运用,包括但不限

(一)服务公司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

(二)促进公司完善战略规划;

(三)推广管理实践经验,促进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四)总结宣传典型案例,推动公司和员工贯彻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和守法合 规要求;

(五)问责处理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 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主体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控 部。被审计主体应当系统回顾内控缺陷并持续改进,以避免问题重复发生。整改 措施可以包括流程优化、制度完善和人员培训等形式,以提升整体内控水平。

第三十二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应在监督管理相关 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基础上,对主管领域内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及时开展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流程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 施。

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终结,内控部应及时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 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3、内控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内控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控部提出处罚意见,按照 公司制度报批并执行。

的;

1、拒绝、拖延、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控部根据情 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按照公司制度报批后执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