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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中兵红箭: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6年7月22日(星期三)下 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22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22 日9:15-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 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军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33 人,代表股份564,635,6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0.546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 人,代表股份 353,122,3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7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9 人,代表股份211,513,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188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29 人,代表股份 22,674,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3%。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魏军先生、王新星先生、惠 智先生、高尔心先生、孙鸿文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议案之日起三 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1.01 审议通过了《选举魏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1,970,14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009,22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445%。

1.02 审议通过了《选举王新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149,58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188,666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359%。

1.03 审议通过了《选举惠智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006,862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045,94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065%。

1.04 审议通过了《选举高尔心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029,348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068,427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056%。

1.05 审议通过了《选举孙鸿文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061,43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100,51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471%。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张建新 先生、吴传利先生、张大光先生、王红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议案 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建新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09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136,159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043%。

2.02 审议通过了《选举吴传利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095,882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134,96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991%。

2.03 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大光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033,584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072,663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243%。

2.04 审议通过了《选举王红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093,502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132,58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88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飞 苗奇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 东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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